申命记 22:28-29 与强奸
怀疑论者圈子里流行的一种观点是,《旧约》中的上帝是残酷的,他纵容不道德的行为。然而,怀疑论者为证明这一论点而提供的每一个例子都被证明是错误的。我们一次又一次地看到,《旧约》中的上帝与我们在耶稣基督的生命和人格中看到的上帝是一样的。《申命记》22:28-29 中有一段经文被错误地用来指责上帝的品格。摩西写道
如果一个男人发现一个未订婚的少女是处女,他就抓住她与她同房,结果被发现了,那么与她同房的男人要给少女的父亲五十舍客勒银子,她就要成为他的妻子,因为他谦让了她;他终生不得与她离婚。
怀疑论者认为,这些经文告诉我们,强奸妇女的男人可以娶她为妻。怀疑论者进而要求,任何将强奸犯强奸的女人赏赐给强奸犯的上帝都是邪恶和不道德的。因此,《圣经》中的上帝不可能是基督徒所说的慈爱的上帝。
怀疑论者乍一看似乎有理有据,原因很简单,因为这些经文的大多数英文译本都没有准确表达希伯来文的原意。公平地说,这个问题甚至给那些不抱怀疑态度的人也造成了一些困难。当大多数说英语的人听到一个人 “抓住 ”了另一个人时,我们必然会得出结论:这是一种违背对方意愿的暴力行为。有些译本错误地把这个词翻译成 “强奸”,从而加剧了这个问题。然而,事实是,希伯来语中翻译为 “攫取”(tapas)的这个词可以有多种含义。以下是申命记 22:28 中几个不同英文译本中的翻译示例:
- “抓住她”(ASV)
- “占有她”(DRA)
- “抓住她”(NLV/NAB)
- “抓住她”(YLT)
通过观察其他使用该词的经文,我们可以发现,“tapas”一词有时与武力无关,因此也与强奸无关。正如格雷格-巴恩森(Greg Bahnsen)所写
希伯来语中的tapas (“抓住她”,上文已强调)简单地说就是抓住、握在手中,以及(通过应用)捕获或抓住某物。它是 “拿着 ”竖琴和笛子(创 4:21)、剑(以西结书 21:11;30:21)、镰刀(耶 50:16)、盾牌(耶 46:9)、桨(以西结书 27:29)和弓(阿摩司书 2:15)的动词。同样,它也用于 “取 ”神的名(箴 30:9)或 “处理 ”神的律法(耶 2:8)。约瑟的衣服被 “抓住”(创 39:12;参见列王纪上 11:30),就像摩西 “拿走 ”两块律法书(申 9:17)一样……希伯来文动词 “处理、抓住、捕获 ”本身并不表示使用武力(斜体为原文所加)。
事实上,我们经常以这种方式使用英语词汇。例如,简单看一下英语单词 “take ”就能说明问题。你可以抢走别人的饼干,也可以抢走别人的妻子,还可以抢走新娘做你的妻子。这个词根本不包含武力的概念。如果你把一个人抱在怀里,你做了什么?或者,如果一个年轻男子娶了一个年轻女子为妻,这涉及到武力吗?另外,想想英语单词 “hold”。你可以通过多种方式抓住某个东西。我们常说,女人会把孩子抱在怀里,或者新郎娶新娘 “拥有和抱着”…...。希伯来语中的 “tapas ”与英语中的 “hold ”和 “take ”的作用完全相同。
此外,从《申命记》第 22 章的上下文可以清楚地看出,第 28-29 节并没有讨论强奸问题。我们之所以知道这一点,主要有两个原因。首先,第 25-27 节给出了一个讨论强奸的明确例子。在这个例子中,一个男人强奸了一个女人,她 “喊叫”(第 27 节),但她在乡下,没有人帮助她。经文说,犯罪的男人 “必死”(第 25 节),但以色列人应该 “不对这少妇做什么”,因为 “这少妇没有该死的罪”(第 26 节)。值得注意的是,在这个明显的强奸案中,经文使用了一个完全不同的词。第 25 节中翻译为 “强迫 她 ”的词是希伯来语chazaq,而在第 28 节中,该动词被有意改成了tapas(见 Shamoun,2015 年)。其次,从第 28-29 节的自然读法可以看出,双方至少都有一定的责任。请注意,在第 28 节末尾,经文说 “他们被发现了”。当这段经文讨论明显的强奸案时,经文只在第 25 节中明确提到了 “那与她同房的男人”,而明显没有提到 “他们 ”也参与了犯罪。巴赫森博士将申命记 22:28-29 与出埃及记 22:16 进行了比较,出埃及记 22:16 中写道:“人若引诱未订婚的童女,与她同房,就必付彩礼,使她作他的妻”(1992 年)。请注意,在《出埃及记》的这节经文中,并没有使用武力,双方都承担了一定的罪责。
申命记 22:28-29 中神的指示的实用价值显而易见。一名男子与一名未与任何人订婚的年轻女子发生了性关系。没有使用暴力,也不是强奸。但他们的行为已被发现。现在,在以色列的土地上,有谁愿意娶一个没有保持纯洁的少女呢?这个男人无法摆脱他的罪恶。他让这位年轻女子陷入了非常艰难的生活境地,几乎没有(或根本没有)其他男人愿意娶她为妻。由于没有丈夫的帮助,妇女在经济上往往会遇到极大的困难,这对年轻妇女的打击就更大了。上帝让双方都负起责任,嘱咐他们结婚后要在一起,都要承受耻辱,努力克服给自己带来的困难。没有比这些指示更道德、更有爱、更明智的了。再一次,对上帝之爱的怀疑指控是毫无根据的。
参考文献
巴恩森、格雷格 (1992),《婚前性关系: 屡次坦白时的道德义务是什么》,圣约媒体基金会,http://www.cmfnow.com/articles/pe152.htm 。
萨姆-沙蒙 (2015),《旧约与强奸》,http://www.answering-islam.org/Shamoun/ot_and_rape.htm 。
REPRODUCTION & DISCLAIMERS: We are happy to grant permission for this article to be reproduced in part or in its entirety, as long as our stipulations are ob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