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所有离婚者都有资格再婚?
美国文明正在经历严重的道德沦丧。“传统的美国价值观”,即源自《圣经》的价值观,正在被相当一部分美国公民所抛弃。这种精神和社会的堕落在家庭的破裂和解体中表现得最为明显。离婚率不断攀升。婚姻关系不再像以前那样受到尊重。这一上帝所赋予的制度,尽管最初的目的是要保持其尊贵性和神圣性,但现在却受到了极大的破坏和贬低。
一般来说,宗教界对这种情况的反应是宽容的,因为教会中的许多人发现自己的家庭受到离婚的不利影响。他们被两个因素所吓倒: (1) 离婚人数众多;(2) 离婚带来的精神创伤。他们 “反思 ”自己对《圣经》教导的理解,决定放宽上帝规定的高标准。现在,那些想为自己的婚姻决定辩护的人有各种各样的观点。
《圣经》的明确教导是,上帝希望一男一女终生相伴(《创世纪》2:24;《马太福音》19:4-6)。这一基本前提的唯一例外是耶稣所阐明的,他说只有在原配性不贞的特殊情况下,才允许一个人与原配离婚。然后,也只有到那时,无辜的配偶才能与符合条件的伴侣缔结第二次婚姻(马太福音 19:9)。因此,圣经中与婚姻有关的主要内容是 “上帝憎恶离婚”(玛拉基书 2:16)。事实上,祂允许离婚的理由只有一个。
这种对离婚的神性厌恶特指发生在按圣经结婚的两个人之间的离婚。年轻时第一次结婚的男女应该保持婚姻关系。上帝不希望第一次婚姻破裂。祂憎恨这些夫妇以不符合圣经的方式解除他们符合圣经的婚姻。不合乎圣经的离婚是上帝所憎恶的。
然而,并非所有的离婚都违背上帝的旨意。耶稣说,一个人可以与私通的配偶离婚(马太福音 19:9)。因此,与无辜的婚姻伴侣离婚并不是罪过。在以斯拉时代,流亡的犹太人结成非法婚姻,并被要求断绝这种婚姻关系(以斯拉记 10:3,11)。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同样无罪。施洗者约翰告诉希律王,当他娶希罗底为妻时,他犯了罪,必须解除婚姻关系(马可福音 6:17-18)。在这种情况下,离婚是无罪的。当保罗指出哥林多的几位基督徒以前犯过奸淫时(哥林多前书 6:9),为了 “洗净 ”和 “成圣”(哥林多前书 6:11),必须离弃(即离婚)他们的奸淫行为(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上下文中提到的所有其他形式的通奸行为,包括同性恋)。这些经文中的例子表明,在上帝看来,并非所有的离婚都是错误的。
另一方面,今天发生的许多离婚都违背了神的旨意。除了私通之外,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与自己的合法配偶离婚,都是在犯罪。他们离婚就是犯罪!他们至少在两个方面犯了罪。首先,他们犯罪是因为他们出于私通以外的原因而离婚。第二,他们犯罪是因为他们违背了结婚时的誓言(即 “至死不渝”)。
在这种离婚的情况下(即因私通以外的原因离婚),个人将自己置于一种受神额外限制的困境中。保罗在《哥林多前书》7:10-11 中指出了这些限制,他坚持认为按照圣经结婚的夫妇不应该离婚。然而,如果他们的婚姻以不符合圣经的方式破裂,双方都应保持未婚。有些人认为这节经文并不是指技术性离婚,而仅仅是指分居。无论如何,他们的分手(无论是分居还是离婚)都违背了神的旨意,两人都没有资格再娶。
只有在上帝允许的范围内,人们才有资格参与婚姻。希伯来书的作者坚持认为,婚姻(以及与婚姻相伴的性关系)应该光荣地进行,即按照上帝的规定进行。违背上帝的规定而缔结婚姻(以及伴随婚姻的性关系),就是犯了私通和奸淫的罪(希伯来书 13:4)。私通,顾名思义,是指不正当的性交。通奸是私通的一种,指的是男女之间的性关系,其中至少有一方在此之前有婚姻责任。根据定义,通奸的含义是基于一个人之前的婚姻关系。
一个人不一定非要结婚才能取悦上帝并上天堂。一个人只要是基督徒就可以了。他不必是长老、执事或传道人。他或她不必是父亲、母亲或父母。这些关系和角色都是上帝为帮助人类而设计的。然而,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资格担任这些角色,人们可以在没有担任这些角色的情况下进入天堂。婚姻也是如此。所有的人都必须满足上帝指定的先决条件,然后才能体面地结婚。上帝没有承诺任何人可以无限制地进入婚姻关系。
那么,请注意,根据神的规定,有三类离婚者有资格再婚:(1)犯了私通罪并因此被配偶休掉的人(马太福音 19:9a);(2)不符合圣经规定而离婚的人(即:非因私通而被休掉);(3) 被不信的配偶抛弃的人(哥林多前书 7:12-15)。在这三种情况下,离婚者都没有资格再婚。从正面来看,在神的眼中,唯一有资格再婚的离异者(在前配偶还活着的情况下–《罗马书》7:3)是因原配偶在性方面不忠而与其离婚的人。
许多人认为,如此严格的限制与上帝的恩典、爱和宽恕格格不入。他们认为,如此高的标准使得离婚成为 “不可饶恕的罪”。但这一结论并不成立。人们在离婚和再婚方面所犯的错误是可以得到宽恕的。宽恕不是问题的关键。问题在于:无论他们选择什么样的婚姻关系,他们都能继续下去吗?他们会因为犯了罪而丧失参与未来婚姻关系的权利吗?耶稣在《马太福音》19:1-12 的论述中明确回答了这些问题。除了私通之外,所有因任何原因与圣经中的配偶离婚的人在再婚时都会继续犯奸淫罪。
然而,在圣经的其他地方,我们是否有任何迹象表明,人们会因为犯罪而丧失参与他们以前所享有的状态、条件或关系的特权–即使他们可能得到宽恕?事实上,《圣经》中充斥着这样的例子!亚当和夏娃违背了上帝的旨意,将罪引入了宇宙。他们犯罪的后果之一就是被逐出伊甸园。他们可以被宽恕吗?可以!他们还能回到伊甸园吗?不能!他们被驱逐是永久性的。他们犯了罪,以至于失去了享受先前地位的特权。
以扫在出卖他与生俱来的权利时犯了亵渎的罪(希伯来书 12:16)。他能因为这个错误而得到宽恕吗?可以!他能重新获得与生俱来的权利吗?不能,“虽然他流泪苦求”(希伯来书 12:17)!
以色列几乎所有的成年人都犯了罪,他们拒绝服从上帝,对迦南地发动军事进攻(民数记 14:11-12)。他们可以得到宽恕吗?是的,他们得到了宽恕(民数记 14:19-20)。那么他们可以进入应许之地吗?绝对不行!他们注定要在沙漠中流浪四十年(民数记 14:33-34)。
有一次,摩西被托付给他管理的民族不停地抱怨所驱使,最终违背了他们的意愿(民数记 20:7-12)。摩西可以被宽恕吗?可以!在天堂,我们将唱摩西和羔羊之歌(启示录 15:3)!但摩西可以进入应许之地吗?由于他自己的罪恶选择,他被永久禁止进入应许之地(申命记 32:51-52)。
以利未能妥善管理他的家庭,因此给自己带来了持久的悲剧(撒母耳记上 3:11-14)。尽管扫罗承认自己有罪,但他的悖逆还是招致了上帝对他作为国王的永久拒绝(撒母耳记上 15:11、23、26、28)。撒母耳再也没有拜访过扫罗。大卫的罪虽然得到了宽恕,却带来了无法改变的负面影响(撒母耳记下 12:11-14)。所罗门的罪导致了个人的灾难和国家的分裂(列王记上 11-12)。
圣经中的这些例子表明,尽管有上帝的恩典和宽恕,罪还是会产生持久的后果。如果说圣经的历史给了我们什么启示的话,那么它告诉我们,人们不能在犯罪之后还指望一切如初。违反上帝旨意的人往往会遭受许多苦难,使他们无法享受过去的特权–尽管他们可以得到宽恕,并有上天堂的希望。
许多人认为,如果上帝不允许离婚和再婚的夫妇在一起,不管他们以前的婚姻选择如何,上帝就是不仁慈、不公平或过于苛刻的。毫无疑问,这些人也会觉得上帝对亚当和夏娃不公平,因为他把他们赶出了花园,使他们无法享受他们曾经享受过的条件!这就意味着,上帝对以色列人和摩西都是不公平和苛刻的!这种想法暴露了我们对上帝的本性和位格不准确、不符合圣经的理解。它反映了人们对上帝缺乏健康的敬畏(出埃及记 20:5;传道书 12:13-14;路加福音 12:5;帖撒罗尼迦后书 1:8-9;希伯来书 10:31;12:29;启示录 6:16-17)。
上帝在人类诞生之初就制定了严格的婚姻标准(创世纪 2:24;马太福音 19:4-6),将婚姻关系提升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许多人显然认为,无论他们以前的行为如何,他们都有权结婚。他们认为,为了行使自己的 “权利”,应该调整上帝的高标准。然而,《圣经》教导我们,婚姻制度是上帝为提供生活的凝聚力和方向感而建立的。与人的精神婚姻(即与基督的婚姻)不同的是,人的婚姻将一直延续到永恒,而人的婚姻只属于今生(马太福音 22:30)。因此,婚姻不是一种权利,而是一种特权。人们必须遵守上帝的婚姻规则,婚姻才能实现它在世上的目的。不遵守规则就会削弱婚姻制度的能力,使其无法发挥神所设计的作用。不遵守上帝的 “使用指南 ”会使我们失去参与婚姻制度的机会。我们必须记住 父亲最了解我们1。
尾注
1随着美国文明进一步偏离历史上根植于基督教原则的道德基石,我们看到了其负面后果。其一是 “家庭暴力”,妇女在其中遭受身体虐待、性虐待和极端的精神虐待。这种社会环境不可避免地引出了一个问题: 如果丈夫对妇女实施肉体虐待,妇女能否按照圣经离婚?此外,因虐待而与丈夫离婚的妇女能否按圣经再婚(没有罪)?根据马太福音 19:9,受虐待的妇女有以下选择:
不离婚,留在家里继续忍受虐待,希望有一天他会改变。
不离婚,但离开家庭,终生未婚。
不离婚,但离开家庭,最终证明他犯了通奸罪,从而有理由按照圣经再婚。
不离婚,离开家庭,耐心等待丈夫改过自新,如果他改过自新,就寻求和好。
当罪恶充斥着人类的生活时,这确实是一种悲哀和悲剧,因为在这个过程中,他们不可避免地伤害了自己,同时也伤害了许多人。身体和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就是结果。圣经》明确教导我们,罪会使人受苦,甚至使无辜的人受苦。[见戴夫-米勒(Dave Miller)(2015 年),《人为何受苦》(亚拉巴马州蒙哥马利:神学出版社)。如果我们有任何怜悯之心,我们的心就会不由自主地向那些因他人的邪恶行为而遭受不公正待遇的人伸出援手。如果我们不谨慎,就会发现自己想要 “调整 ”上帝的指示,认为这样做才是正确和公正的,这样做有助于减轻受害者不公正的痛苦。我们不能认为自己比上帝更有同情心。
耶稣关于离婚的立法
在离婚问题上,耶稣说得再清楚、再果断不过了。有人问他这样一个问题 “一个人可以随便以任何理由与妻子离婚吗?(马太福音 19:3)。直截了当,切中要害。耶稣立即提请提问者注意《创世记》1:27 和《创世记》2:24,他的回答基本上是 “不”。他对这两节经文的神圣注释很直接:“所以神所结合的,人不可分开”(第 6 节)。所以,不,你不能以任何理由与配偶离婚。那么,是什么原因允许离婚呢?在驳斥了提问者对申命记 24 的错误应用所提出的质疑之后[见 戴夫-米勒 (2020),”摩西命令离婚吗?(申命记 24:1-4)“,https://apologeticspress.org/did-moses-command-divorce-deuteronomy-241-4-5880/;戴夫-米勒(2021 年),”耶稣在离婚问题上与摩西意见相左吗?” 理性与启示, 41[7]:74-77],耶稣回到了最初的问题,阐明了离婚的唯一理由: “我又告诉你们,凡与妻子离婚的,若不是为淫乱的缘故,另娶新妇,就是犯奸淫了;凡娶那离婚的,也是犯奸淫了”(第 9 节)。在 NKJV 中,翻译为 “不道德的性行为 ”的基本希腊语是porneia,泛指非法性交。[见 威廉-阿恩特 和 F.W. 金里奇 (1957),《新约圣经》及其他早期基督教文献的希英词典(伊利诺伊州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p. 699。]
耶稣不仅极其具体和准确地说明了什么是离婚的理由,祂还使用了一些术语,表明私通实际上是离婚的唯一理由。他使用的 “除了”/“除非 ”具有 “如果且只有如果 ”的逻辑力量。耶稣给出了终止圣经上合法婚姻的唯一依据,使当事人可以自由地缔结第二段圣经上合法的婚姻。这种认识并不是 “易错的人的解释”,而是对耶稣在回答 “一个人可以以任何理由与妻子离婚吗?(同样的原则也适用于马可福音 10:12 中妇女与丈夫离婚的情况。请考虑一下这个精确陈述的逻辑:
如果耶稣说私通是离婚的唯一(圣经)理由,那么家庭暴力(或任何其他行为)都不是离婚的圣经理由。
耶稣说私通是离婚的唯一(圣经)理由(马太福音 19:9)。
因此,家庭暴力(或任何其他行为)都不是圣经上的离婚理由。
关于耶稣如何处理向他提出的有关离婚的问题,还有最后一点看法。耶稣在世时,巴勒斯坦是否发生过家庭暴力?当然有。难道上帝之子不知道或不了解家庭暴力吗?当然不是;祂是无所不知的。他是否将家庭暴力作为离婚的圣经理由?《马太福音》19:9 是这样说的吗?“我又告诉你们,凡与妻子离婚的,若不是因为家庭暴力,另娶了妻子,就是犯奸淫;凡娶了离婚的妻子,就是犯奸淫。或者,“与妻子离婚,除非他对她有身体虐待……”?耶稣完全可以把家庭暴力或其他行为作为离婚的合法理由。但他只指出了一种行为,而排除了所有其他行为。当一个人坚持认为家庭暴力是离婚的合适理由时,他难道不是在与耶稣争论吗?
进一步的考虑
虽然这个问题已经解决,无需进一步分析,但我们还需要考虑其他因素。我们人类并非无所不知。当我们面对一个具体的情况时,比如一个被殴打的妇女寻求咨询和帮助以应对施暴的丈夫,看着她伤痕累累的脸和畏缩不前的孩子,我们可以理解,但我们会立刻对施加这种暴力、痛苦和折磨的男人感到鄙视。我们理所当然地得出结论:他的行为不可原谅,没有任何正当理由。他完全没有任何理由,没有任何情有可原的情况来为自己的行为辩解。
是时候离婚了
但是,这种对情况的正确评估并没有考虑到全局。我们并没有得到所有的事实。在 “中流击水 ”的情况下,我们很容易草率行事,做出错误的决定。仔细观察,《圣经》不遗余力地说明,在生活中有很多情况下,按照上帝的旨意做正确的事是不方便、困难、痛苦的,甚至看起来是不公平、残酷和难以忍受的。摩西选择了 “宁可与神的子民一同受苦,不愿享受罪中之乐”(希伯来书 11:25)。“苦难”?上帝当然不会期望一个人忍受苦难!许多妇女正在忍受邪恶丈夫的真正虐待,他们应该被 “鞭打”。坚持上帝关于婚姻的立法决不能妥协,似乎是无情的。但在男人看来,顺从上帝的真理往往是无情的。
我们决不能让自己的情感和人类的观点凌驾于永恒的上帝的指示之上。以斯拉记第 10 章中那个寒冷的雨天,全国人民聚集在一起,通过终止婚姻、送走妻儿,使自己重新与上帝的旨意和谐一致,如果你我当时在场,任何一个有感情的人都会感到难以置信,并会质疑上帝。但我们的感觉,我们的正义感,都会大错特错。父亲最了解我们!我们有责任呼吸祂的灵气,通过祂的眼睛和祂正义的本质来感知我们周围的世界。修改祂的指示的诱惑可能很大,但这样做是妄自尊大,坦率地说,是骄傲和叛逆–好像我们比上帝知道得更多,或比上帝更有同情心。
因此,我们应该思考的一个问题是:她为什么要嫁给一个虐待她的人呢?她当初为什么要嫁给一个虐待她的丈夫?他在婚前有任何虐待的迹象吗?她追求他的时间长到足以让她做出这样的判断吗?她的母亲、父亲和朋友是否警告过她不要嫁给这个男人?问题的关键在于:当一个人决定进入一段虐待关系时,她在上帝面前就没有理由坚持逃避她自己故意做出的决定所带来的后果。上一代聪明的老人常说: “你做了你的床,现在躺上去” 他们并没有冷酷、残忍或无情的意思。他们阐述的是人类生存和精神生活的基本原则(如《出埃及记》20:5;《加拉太书》6:4)。我们的决定会带来后果,当我们的决定给我们的生活带来困难时,我们不敢调整上帝的话语,好像我们应该免受这种困难。
几年前,大卫-塞恩(David Sain)讲过一篇题为 “离婚的时机 ”的讲道。[大卫-塞恩(2006), “离婚的时机” (加利福尼亚州南旧金山: 机场基督教会)、 http://airportcoc.org/audio-downloads/.]。他讲述了一位受虐待的妇女来到传道人的办公室。她描述了自己遭受丈夫虐待的可怕痛苦,丈夫酗酒、骂人、殴打她和孩子,总之让他们的生活苦不堪言。她希望得到牧师的祝福和鼓励,离开这个无赖丈夫。牧师开始问她一系列问题。问题一:”在你和准丈夫约会的时候,他喝过酒吗?” 回答: “是的,他喝过” 问题二:”当你和你的准丈夫约会时 他是否说过粗话,骂过脏话?” 回答: “是的,他说过” 问题三:”当你和准丈夫约会时 他打过你吗?” 回答: “是的,他打过” 问题四:”当你和准丈夫约会时,你的父母和/或朋友是否劝你不要嫁给他?” 回答: “是的,他们劝过” 牧师总结道 “那就是离婚的时候” 换句话说,在这位女士嫁给他之前,丈夫虐待她的种种迹象就已经存在了。然而,现在她已经完全沉浸在自己无法忍受、自找的困境中,却还想得到传道人的许可/批准,去终止一段她本来就不应该巩固的婚姻关系,而她却固执地–不顾爱她的人的睿智警告–坚持要缔结这段婚姻?
实际应用
在面对圣经所提供的属灵现实之后,我们再来思考一下圣经原则的实际应用。在本文开头列出的四个选项中,有三个都包含 “离开家”–这直接违反了《马太福音》5:32、19:9 和《哥林多前书》7:1-5,10。新约》中没有 “合法分居 ”一说。哥林多前书 7:5-6 中的暂时分居指的是暂时禁欲,而不是分开住所或伴侣。
第一种选择表明,除了永久性地离开家庭,妇女唯一的其他选择就是甘愿忍受身体上的虐待。但还有另一种选择。首先,我们必须给 “虐待 ”下一个定义。如果 “虐待 ”指的是辱骂,即丈夫提高嗓门,或轻视和不尊重妇女,那么大多数妇女都有权离婚!然而,如果 “虐待 ”的定义是对妻子进行身体上的殴打,那么就会出现完全符合圣经的第五种选择。
没有哪个妻子有神圣的义务去忍受丈夫的非法行为。假设丈夫告诉妻子他打算抢劫银行。她有道德、法律和圣经义务通知警察吗?当然有!她这样做并没有违反婚姻誓言或婚姻关系。事实上,她不应该为他 “打掩护”。这样做会让她成为犯罪行为的帮凶。同样,如果她的丈夫某天晚上出去野蛮殴打另一个男人,妻子是否完全有权通知警方?同样,绝对有。那么,如果丈夫殴打妻子,根据定义,他就犯下了攻击罪和殴打罪。殴打罪在某些州的定义是,仅仅以威胁的方式使他人害怕受到直接伤害(可能仅仅是口头攻击)。妻子应该报警,让警方逮捕这种犯罪行为的丈夫[讨论圣经中的自卫原则不在本短文的讨论范围之内。妇女有权对攻击者进行自卫,就像耶稣对彼拉多直言不讳地说的那样(约翰福音 18:36)]。他很有可能会被关进监狱,这将解决她的燃眉之急,并启动遏制其虐待行为的手段。她保留了住所,维护了家庭;她避免了改变上帝关于离婚的婚姻指令;她解除了她的重罪丈夫对她的身体虐待,执法人员对他进行了人身限制,禁止他再对她进行任何殴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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