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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推定

现代美国政治越来越多地被“肮脏的把戏”和抹黑手段所充斥,目的是破坏候选人的选举潜力。如今,通常的指控涉及问题——“不受欢迎的性骚扰”等等。人们不禁对这样的指控持怀疑态度,因为指控者专注于性问题,而不是其他犯罪行为。一方面,有些政客的斑斑劣迹确实值得曝光,以便反映其是否适合担任公职。另一方面,政治对手则试图诋毁一个本来无辜且合格的候选人,不仅挖掘其过去的合法问题,还捏造指控和“证据”,原因无非是他们不同意他的观点(例如关于堕胎的问题)。无论政治倾向如何,这样的情况都应该令人反感。

比这些手段更令人不安的是,人们似乎普遍接受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仅仅一个指控就足以证明有罪。在许多人的心目中,“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这一由来已久的基本格言已被淡忘。许多人似乎被自己的政治和道德意识形态所迷惑,以至于重新定义了“正义”、“公平”和“公正”的含义和性质。他们抛弃了评估真理时需保持冷静、不带感情色彩和公正的任何概念。确实,如果一个指控伴随着泪水,那么指控就变得更有可信度,其真实的可能性也会变得确定无疑。泪水比真相更有分量。“正当程序”的定义是对指控进行听证,然后将其表面价值视为真实。

“在证明有罪之前假定无罪”1的概念是公正的法律所固有的,也是不言而喻的真理。指控者有义务证明指控不存在合理怀疑。在1895年美国最高法院“科芬诉美国”(Coffin vs. United States)一案中,怀特大法官在撰写法院意见书时提出了以下看法:

阿米安努斯·马尔凯利努斯(Ammianus Marcellinus)讲述了朱利安皇帝的一则轶事,说明了罗马法律中对这一原则的执行情况。纳邦尼斯 (Narbonensis)的总督努米利乌斯(Numerius)在皇帝面前受审,与刑事案件中的惯例相反,审判是公开的。努米利乌斯矢口否认自己有罪,而对他不利的证据并不充分。他的对手德尔菲迪乌斯(Delphidius)是个“是一个激动的人”,眼看指控失败在所难免,他无法克制自己,大声喊道:“哦,杰出的凯撒,如果否认就足够了,那么有罪的人以后会怎么样呢?”朱利安回答道:“如果只需指控,那么无辜的人将会怎样呢?2

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同意对无罪推定的这一评价,并经常引用备受尊敬的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论述:“所有重罪的推定证据都应谨慎采纳,因为法律认为,十个有罪的人逃脱总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要好。”3

除了从一开始就成为美国文明特征的法律制度之外,《圣经》对无罪推定也有明确的论述。实际上,“在证明有罪之前无罪”的概念在上帝的属性中是固有的。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相信一个指控是盲目偏见和非理性人类情感的表现,而不是逻辑和理性的体现。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自己十几岁的儿子受到类似的指控,那些很快就相信对公职人员提出的未经证实的指控的妇女是否会做出同样的反应。

上帝为以色列制定的关于犯罪行为的法律的基本原则是有多个证人在场:

“无论谁杀了人,必须凭几个证人的口,才可把那故意杀人的处死;只凭一个证人,不足以判人死”(民数记35:30)。

“要凭两个证人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以把他处死,不可只凭一个证人的口处死他。”(申命记17:6)。

这些经文坚定地认为,任何人都不应根据一个证人的证词被定罪。这一原则在《新约》的教会法中也有体现(马太福音18:16;哥林多后书13:1;提摩太前书5:19;希伯来书10:28;启示录11:3;参见马太福音26:60;约翰福音5:31;10:37)。

重要的是要明白,“最低两名证人”并不是指一个证人将其意见传给另一个人,由后者充当第二证人。相反,这些经文要求两个或更多的独立证人,即他们是对所指控事件的亲眼目击者。这些经文也不支持将多个证人带到不同的事件中(“我也是”)。银行劫匪在不同的场合抢劫了三家不同银行,但这一事实并不能使每家银行劫案中的一个证人成为“两个或多个证人”。同一事件必须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目击者。上帝在这一点上是如此坚定,以至于祂对违反这一点的行为规定了严厉的惩罚:

“人无论犯什么罪,作什么恶,不可单凭一个人的见证,总要凭两个证人的口或三个证人的口才可定案。若有人怀恶意,起来作证,控告他人犯法,这两个争讼的人就要站在耶和华面前,和当时的祭司与审判官面前,审判官要细心调查。看哪,证人作的是伪证,要用伪证陷害弟兄,你们就要对付他如同他想要对付的弟兄一样。这样,你就把恶从你中间除掉。其他的人听见就害怕,不敢在你中间再行这样的恶事了。”(申命记19:15-20)。

人们不禁要问,如果这项立法在今天的美国生效,我们还会有这么多没有充分证据的指控者大放厥词吗?确实,上帝宣告:“当远离诬告的事。不可杀害无辜和义人,因我必不以恶人为义”(出埃及记23:7)。

根据摩西律法,遭受性侵犯的妇女有义务大声呼救,以便附近的人能来救她。否则,她就是自愿参与的。唯一的例外是如果性侵犯发生在一个偏僻的地方(城外),没有证人或救援者能够来救她(申命记22:22-27)。

根据旧法,避难城的设立也是为了帮助一个人避免被其所杀之人的亲属实施报复。他被允许逃到避难城,在那里他将受到保护,直到确定有罪或无罪。因此,在被证明有罪之前,他是无辜的。如果一开始就假定他有罪,那么就没有理由提供一个避难城来确定他是否有罪。

请注意,随着科学刑侦技术的进步,特别是DNA证据的发现,许多被定罪的人得到了平反。通常情况下,他们最初只是基于单一证人的证词被定罪——这种情况违反了上帝确定有罪的指示。如果采用上帝的观点,那么无辜的人根本不会被定罪。

但这些原则意味着,那些犯有严重罪行的人偶尔甚至经常被允许逍遥法外。尽管如此,在上帝看来,指控无辜者并将其定罪是极大的司法不公。回想一下布莱克斯通和凯撒·朱利安皇帝的话:“十个有罪的人逃脱,总比一个无辜的人受苦要好”;“如果只需指控,那么无辜的人将会怎样?”

注释

1 这句话出自英国大律师、政治家和法官威廉·加罗(William Garrow)之手。参见肯尼斯·彭宁顿( Kenneth Pennington ,2003),“无罪推定:法律格言的起源,” 《法学杂志:教会法与事工研究》,106[63];理查德·布拉比和约翰·霍斯泰特勒(2010 年),《威廉·加罗爵士: 他的生活、时代与为正义而战》(英格兰洛登:Waterside 出版社);科芬訴美國案(Coffin v. United States),156 U.S. 432 (1895),https://supreme.justia.com/cases/federal/us/156/432/。法院指出:“除非证据排除合理怀疑表明有罪,否则不能定罪的指控,并没有完全体现无罪推定的陈述,以至于法院有理由在接到请求时拒绝就这种推定向陪审团作出指示,而这种推定是法律得出的有利于公民的结论,根据这一结论,当公民因刑事指控而受审时,除非证明他有罪,否则他必须被宣告无罪。”

2 同上,着重号为后加。

3 威廉·布莱克斯通爵士(1893年),《英格兰法律评论(四册)》(宾夕法尼亚州,费城:J.B. Lippincott),IV.XXVI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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