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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的精意与字意

所有错误的信仰体系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需要几个 “道具 ”来支撑。信仰体系是错误的,必然意味着一个或多个 “道具 ”是错误的。但是,仅仅是一系列 “道具 ”的存在,就给人一种该信仰体系有很多 “证据 ”支持的表象和印象。支持 “情境主义 ”概念的道具之一,是可以合法地区分 “法律条文 ”和 “法律精神 ”的概念。这种观点认为,为了与 “法律精神 ”保持一致,有时有必要甚至必须违反 “法律条文”。按照这种思路,那些坚持认为必须无一例外地遵守上帝律法的人就是 “被律法的字面所迷惑”,而不是被 “律法的精神 ”所引导。

当然,这种想法会自然而然地滋生和培养一种轻松的顺服态度。它不利于人们在遵守《圣经》教导时保持精确和谨慎。一个人解释说,他对耶稣的虔诚之情让他觉得,只要他与耶稣保持一种亲密的亲近感,他就不必为一些 “吹毛求疵 ”的问题而烦恼,比如他开车时是否遵守了车速限制。另一个人坦言,她不会为 “小事斤斤计较”,因为她在生活中认识到了上帝的恩典,并确信耶稣会 “给她一些宽容”。她所说的 “小事 ”包括上帝是否同意不符合圣经的离婚和再婚,上帝是否接受用器乐来敬拜他,以及一个教会是否和另一个教会一样好。

哥林多后书 3:4-18

《新约圣经》中用来支持 “灵与字 ”对立的主要经文是保罗对哥林多基督教会所说的话。在阅读下面的分析之前,请读者先停下来阅读哥林多后书第三章。有两个短语通常会被从上下文中删去,用作支持与该章内容相反的观点的证据: “不是凭着字句,乃是凭着圣灵;因为字句杀人,圣灵叫人得生命“(第 6 节),以及 ”主的灵在哪里,哪里就有自由”(第 17 节)。这些句子被用来证明基督徒在严格遵守新约的指示时不应该过于一丝不苟。持这种立场的人认为,“信 ”指的是上帝的命令–圣经中具体规定和规范人类行为的书面声明。他们还认为,“灵 ”指的是一个人的态度或情感。因此,如果一个人感到献身、关心和真诚,他或她就被认为符合 “律法的精神”。反之,如果一个人显得僵硬、死板,或过于注重严格服从,就会被认为缺乏 “同情心 ”和 “敏感性”,过于注重 “法律条文”。

令人难以置信的是,如果人们肯花时间研究上帝的话语,避免误解其本意(使徒行传 17:11;哥林多后书 4:2;提摩太前书 4:13;提摩太后书 2:15),就会发现保罗或任何其他受启示的作者都不同意这种想法。在一段关于使徒事工的经文中,保罗精心设计了一个美丽的寓言–邓根(D.R. Dungan)称之为 “整本《圣经》中最完美的反义词”(1888 年,第 349 页)。通过将反义词中的对比短语分成两列,人们可以更容易地理解保罗想要表达的意思:

哥林多后书 3

旧约 新约
 新约的牧师(第 6 节)
属字句的(第 6节)属圣灵的(第 6节)
书信杀人(第 6节) 圣灵赐生命(第6节)
死亡的事工(第 7节) 圣灵的事工(第 8节)
写在/刻在石头上(第 7节)  
定罪的事工(第 9 节) 公义的事工(第 9 节)
荣耀(第7、9节) 更荣耀(第8、9节)
逝去(第 7 节) 保留(第 11 节)
摩西脸上的面纱(第13节) 说话大有胆量(第12节)
在读《罗马书》的时候面纱还在(第14节) 在基督里面纱被拿走了(第14节)  
面纱盖在他们的心上(第15节) 当他们的心转向主时,面纱就被拿掉了(第16节)
  

不带偏见的观察者应该一眼就能看出 “对立面的两条腿是新约与旧约的对比”(邓甘,第 268 页)。在保罗写给罗马人的信中(2:29;7:6),同样的术语也表达了完全相同的意思。旧约的法律体系虽然是上帝所想的一个极好的体系(罗马书 7:12),但却无法为违反法律的行为提供最终的宽恕,从这个意义上说,它是 “杀戮”。耶稣死在十字架上才使 “生命 ”成为可能(即从罪中得到真正的洁净)。

如果理解了上下文的意思,就会发现这些经文与所谓的 “精神与文字 ”之争完全无关!事实上,《圣经》中根本没有这样的假设。就像所有的自由主义思想一样,如果不想看到它的荒谬和无稽,就必须避免对它进行过多的思考。“精神与文字 “的对比是 ”感同身受 “的胡言乱语。它毫无意义。1897 年 4 月 3 日,J.W. 麦克加维 在一篇题为 “致命的信 ”的文章中对这种思想做出了回应:

保罗在他的著作中只说过一次:“字句叫人死,精神叫人活”(哥林多后书 3:7)。如果一个人坚持以最初指定的形式保留某项教规,比如洗礼或主的晚餐,他就会被指责为争辩那使人死亡的字句,而提出指控并改变教规的人却声称他是在遵循那赐人生命的灵。所有那些自称尊重圣经权威却又随意篡改圣经的作家,都用这种方法来为自己偏离上帝的话语找借口,而那些为他们的许可而斥责他们的人,则被斥责为字面主义者,或者是死守字面的人。在所有这些例子中,似乎都有人声称,如果你严格遵守基督所赐的教规,你就会杀人。最后一个引起我注意的例子与教会中应该任命的长老人数有关。作者说:”人们认为,一个会众没有多个长老,比有一个没有必要资格的长老职位,是更大的罪恶: “这是对新约精神的践踏,是为了忠于新约的文字”。但在这种情况下,哪一个是文字,哪一个是精神呢?有多名长老当然是新约的字面意思;也就是说,这是字面上的要求;而字面上的要求也是要有符合规定资格的长老。那么,区别于文字的精神在哪里呢?回声回答:在哪里?作者习惯于使用这个他最喜欢的表达方式来为偏离圣经先例的行为辩解,显然,他在这个例子中使用这个表达方式完全是出于习惯,没有经过深思熟虑。细心的读者会看到许多类似的例子(1910 年,第 160-161 页)。

事实上,重新定义《圣经》中 “律法的精神 ”和 “律法的文字 ”这两个表述,使情势主义者得以披着《圣经》的外衣推行自己的议程。

如果有人希望用 “律法的精神 ”来指代正确的态度,而用 “律法的条文 ”来指代遵守圣经的明确规定,那么一个人当然可以扭曲或无视 “律法的精神”,而认真遵守 “律法的条文”。一个人可能会在外表上死板地遵守律法,而没有发自内心地真正热爱上帝和祂的旨意。但是,一个人不可能忠实地代表 “律法的精神”(即拥有正确的态度),却在行动上与律法的具体细节格格不入。当耶稣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翰福音 14:15)时,祂指出了一个事实,即对祂的 “爱 ”包括“服从”。服从而不爱是可能的,但爱而不服从是不可能的。一个人的宗教追求可能是出于好意,但如果这些宗教行为违背了上帝的旨意,那么这种行为就是上帝所不能接受的。情境主义者声称,“爱 ”的诚意和情感使 “爱 ”的任何行为合法化,这直接违背了《圣经》的教导。

事实上,上帝一直要求人们 “按真理 ”接近他–即按照他启示给人类的神圣指令。唯一能为上帝所接受的敬拜,是以下列方式进行的敬拜:(1)正确的态度、心态和有利于灵性的性情;(2)忠实于上帝指出的正确的外部行为的具体项目。耶稣在与撒玛利亚妇人的相遇中清楚地说明了这一点(约翰福音 4:23-24)。上帝从来没有只接受其中一个而不接受另一个。祂总是要求两者兼而有之。祂总是要求对祂的旨意做出两方面的回应:正确的行动和正确的态度。请注意下面的经文图表:

段落   态度行动  
约翰福音 4:24  精意 真理
约书亚记 24:14   真诚真理  
传道书 12:13 神 谨  敬畏守命令
使徒行传 10:35   敬畏神行义  
雅各书 2:17信仰行为  
约翰一书 3:18 言语 行为/真理  
申命记 10:12-13 敬畏/爱-心 行/路  
罗马书 1:9与我的灵  在福音中

强调顺服的一个方面而忽视另一个方面,就会妨碍上帝对自己的接纳。圣经》历史中不乏这样的例子:有些人只拥有其中一个方面,却忽略了另一个方面,因而不为上帝所接受。法利赛人(《马太福音》23:3)、亚拿尼亚和撒非喇(《使徒行传》5:2-4)以及阿摩司时代的人(《阿摩司书》5:21-24)都有外在的形式,但由于他们的不诚实而不被接受。保罗(使徒行传 22:3;23:1)、哥尼流(使徒行传 10:1-2)和乌撒(撒母耳记下 6:6)都表现出了真诚的动机,但由于没有遵守正确的形式而不为神所接受。

想一想圣经历史上有多少人没有 “按真理 ”接近上帝–也就是说,他们接近了上帝,却没有充分注意遵守上帝阐明的细节和准则。亚当和夏娃,无论他们的态度如何,都因为吃了禁果这一外在行为而受到上帝的谴责(《创世纪》2:17;3:11)。同样,拿答和亚比户(利未记 10:1-3)、破坏安息日的人(民数记 15:32-36)、摩西(民数记 20:11、12)、亚干(约书亚记 7)、扫罗(撒母耳记上 13:13、14;15:19-23)、乌撒(撒母耳记下 6: 历代志上 15:12,13)、乌西亚王(历代志下 26:16-18)以及以斯拉的同时代人(以斯拉记 10)–都曾因偏离神的指示而遭受神的不悦。

上帝坚持要求人类以爱顺从祂的指示,这一点从未改变(约翰福音 14:15;15:14;约翰一书 5:3)。除其他原因外,《旧约》的写作是为了让基督徒学习那些背离上帝之道的人的榜样(《罗马书》15:4;《哥林多前书》10:11)。新约中的信心是顺服的信任–符合上帝旨意的信任(希伯来书 11;雅各书 2),基督徒若想蒙上帝悦纳,就必须拥有这种信心。

诗人明白,上帝的真理是由上帝写下的话语构成的(参见诗篇 119:30、43、142、151、160)。耶稣也是如此,祂说:“你的话就是真理”,并宣布审判的依据就是祂所说的话(约翰福音 17:17;12:47-48)。用真理 “敬拜上帝等同于 ”行真理“,而 ”行真理 “包含上帝规定的 ”行为 “或外在行动(约翰福音 3:19-21;参见约翰一书 3:18 中的 ”用真理 “去爱)。当耶稣 “用真理 ”教导神的道路时(马太福音 22:16),祂提供的信息准确地代表了神的旨意。当歌罗西人听到 “福音真理的道”(歌罗西书 1:5)时,他们听到了具体的信条、教义、要求和教导,他们必须遵照这些信条、教义、要求和教导生活。

情境主义、反律法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共同点是都厌恶遵守律法。基督徒绝不能成为这些邪恶势力的牺牲品,因为它们试图软化和掩盖上帝的明确呼召–顺从祂的指示。祂所寻求的只是人们出于真诚、恳切和爱的心遵守祂的律法。

参考文献

邓根,D.R. (1888),《诠释学》(德莱特,亚利桑那州:福音之光)。

麦克加维,J.W. (1910),《圣经批评》(俄亥俄州辛辛那提: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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