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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主义

美国社会普遍存在一种文化现象,那就是厌恶法律、约束和限制。“自由 “逐渐被概念化为不受束缚的自由。那些对道德价值和伦理行为不持宽松、随意和开放态度的人,会被贴上 “不宽容 ”和 “刻薄 ”的标签。即使在基督徒圈子里,强调在所有信仰和实践问题上都必须严格遵从上帝旨意的人也会被贴上 “原教旨主义者 ”的标签。他被认为是不成熟的法利赛人,根本没有 “成长 ”到领悟耶稣真正精神的地步。他 “消极”,缺乏 “同情心”。是的,他是一个 “律法主义者”。

仔细倾听大多数人对 “法律主义 ”一词的解释,我们很快就会发现,他们对这个词的理解是指过于关注法律细节。20 世纪 60 年代,“情境伦理之父 ”约瑟夫-弗莱彻指出了 “法律主义 ”这一流行概念:

在这种伦理策略中,“情境变量 ”被考虑在内,但情境总是服从于预先确定的一般道德 “法则”。律法主义伦理学将许多规则偶像化,将其奉为绝对。在这种被称为法律主义或法律伦理学的道德观中,服从预制的 “行为规则 ”比做出负责任决定的自由更为重要(1967 年,第 31 页)。

很难低估这种描述对人类文明道德纤维造成的灾难性后果。一位传教士、大学教授和著名的婚姻家庭治疗师在一次题为 “出人头地: 带着你的家人:”

我发现当你拨号的时候……你必须拨十八个号码才能开始,然后你还得再拨十八个–你知道我在说什么吗?如果你错过了,怎么办?如果你错过了一个–只有一个–你就会对自己说难听的话,不是吗?因为你知道你又搞砸了。电话公司的律法主义真是令人吃惊(福克纳,1992,后加)。

顺从上帝的律法有一天会被那些宣称信奉基督教的人视为消极行为,而这种顺从又会被斥责为 “律法主义”,这种想法是完全不可理解的。这种姿态应该会动摇一个国家道德标准的根基,促使道德行为相应地普遍放松。然而,这不正是美国文明在过去四十年中的遭遇吗?

《圣经》中的 “律法主义 ”到底是什么?难道 “律法主义 ”等同于过于关注顺从吗?律法主义 “等同于热切地决心遵守上帝的诫命吗?持这种观点的人自然会对新约教导中的 “细节 ”轻描淡写,把他或她认为不是 “律法上更重要的事 ”的各种问题降到最不重要的程度。用一位相当放任的传道人的话来说,“我们不为小事操心”。

有些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律法主义 ”一词实际上并没有出现在《圣经》中。然而,人们创造了许多圣经外的词汇来描述圣经中的概念(如 “天意”)。在其经典的负面用法中,“律法主义 ”意味着相信自己的良善。律法主义涉及一个人对自己的态度(即自我膨胀–《路加福音》18:11-12;《箴言》25:27;《罗马书》12:3)和做法(即认为自己可以通过表现来赢得或获得救赎–《路加福音》17:10;《罗马书》3:9-18,23;11:35;《哥林多前书》9:16)。律法主义与行为本身是否恰当无关。神总是谴责那些为自己顺服的行为而骄傲、相信自己的良善并期望凭借这些行为获得神的恩典的人(参路加福音 18:9 及以下;罗马书 9:31 及以下)。但神总是赞扬那些绝对忠于神的具体命令的人(如约翰福音 14:15;罗马书 2:6-7,13;6:16;希伯来书 5:9)。前者与后者的区别在于个人的态度–这是只有上帝才能察觉的因素(路加福音 6:8)。一个基督徒仅仅因为另一个基督徒对上帝的话语表现出一丝不苟的忠诚,就对他进行指责,这是多么自以为是的行为–仿佛前者能够自动了解他兄弟的动机,从而以某种方式读懂他的心思。宗教谬误的传播者常常重新定义一些原本很好的术语,在其中加入他们自己的观点,从而让毫无戒心的听众接受他们错误的教义。那些自由主义者就是这样重新定义 “律法主义 ”的,他们把 “律法主义 ”的含义从自以为是的态度转变为自觉遵守上帝话语的行动。

为了证明这一点,请看新约中 “律法主义 ”的典型例子:法利赛人。为什么法利赛人会被归类为律法主义者?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看看耶稣在哪里发现了法利赛人的错误。他斥责了法利赛人的三个主要缺点。第一,他们虚伪。他们假装虔诚,不遗余力地表现出公义,但实际上却没有真正以爱顺服上帝(马太福音 23:4-7,25-28)。其次,他们关注圣经中的一些问题,却忽视了其他更重要的问题(马太福音 23:23;路加福音 11:42)。耶稣把这种倾向称为 “捉住小虫,吞下骆驼”(《马太福音》23:24)。(当然,祂并没有因此而提倡或赞同吞食小虫)。第三,他们曲解摩西律法(《马太福音》5:17-48),甚至去约束和执行他们谬误的解释,将这些人的传统、律法和教义提升到圣经的高度(《马太福音》15:1-9;《马可福音》7:1-13)。耶稣一再指责法利赛人的这三种属灵弊病。但是,考虑到这三个缺点,请注意法利赛人的 “律法主义 ”与热衷于履行 “律法的条文 ”无关。法利赛人之所以被定罪,并不是因为他们过于热衷于严格遵守上帝的旨意。他们之所以被定罪,是因为 “他们说了,却不去行”(马太福音 23:2)。

事实上,上帝一直非常关注那些希望得到祂悦纳的人对遵从祂的指示的细节和具体要求(如《利未记》10:1-3;《撒母耳记下》6:1-7;《历代志上》15:12-13)。耶稣甚至将这种对服从的敏感与对他的爱等同起来(约翰福音 14:15;15:14)。许多人对严格的顺服持一种轻率、漠然的态度,他们认为自己是在避免 “律法主义 ”综合症,但实际上他们表现出的是松懈、软弱的灵性和不忠实。

根据定义,“忠心 ”是对上帝旨意的顺从 信任或忠诚遵守(雅各书 2:17-26)。义 “顾名思义就是正确的行为(使徒行传 10:34-35;约翰一书 3:7)。亚伯拉罕明白这一点(创世记 26:5;希伯来书 11:8)。摩西明白这一点(申命记 4:2; 6:17; 10:12; 11:8,13,22,27-28)。约书亚明白这一点(约书亚记 23:6,11;24:14-15)。约翰明白这一点(约翰一书 5:3)。保罗也是如此(罗马书 6:16)。事实上,《圣经》从未 将上帝的恩典与对上帝的顺服对立起来。

在现实生活中,“律法主义 ”的呼声可以作为一个方便的烟幕,为偏离信仰辩护,并掩盖试图将不符合圣经的敬拜创新引入基督身体的议程。请不要误会:教会里有伪善者,也有那些怀着挑剔之心、出于自以为是的傲慢而要求人们遵守律法的人。但今天神的子民所面临的主要威胁是人类长期存在的问题:顽固、悖逆的偏离/迷信倾向,即不愿意谦卑地顺服神的指示(如《创世记》4:7;《撒母耳记上》15:22-23;《传道书》12:13;《弥迦书》6:8;《马太福音》7:13-14;《罗马书》3:10-12;6:16;10:21;《帖撒罗尼迦后书》1:8)。正因如此,耶稣在斥责法利赛人忽视了 “律法上更重要的事”(即公义、怜悯、信心和神的爱;参见《约翰福音》5:42)之后,重申了这一点: “这些(即较重要的事–DM)是你们应该做的,其他的(即较次要的事–DM)就不要 做了”(马太福音 23:23;路加福音 11:42,着重号后加)。这也是耶稣宣称 “因此,凡违背这诫命中最小的一条,并且这样教训人的,在天国里必称为最小的。我告诉你们,你们的义若不超过文士和法利赛人的义,断不能进天国”(马太福音 5:19-20)。他的意思是,认真遵守上帝的所有诫命–包括那些被认为 “最小 ”的诫命–表明了对取悦上帝的认真态度。无论是在犹太教还是在基督的国度里,以谦卑的态度寻求顺服上帝都是最重要的。那些把一些教义问题降到 “不那么重要 ”的地位(例如,敬拜神时不加人的附加物,如器乐、赞美队、唱诗班和婴儿献礼),并教导他人参与这些不符合圣经的创新,以为神不会对这些 “小事”“吹毛求疵 ”的人,会发现自己面临永恒的悲剧。

是的,我们必须避免 “律法主义”。自以为是的优越感和属灵的自足感会使人永远迷失(如《路加福音》18:9-14)。但谁又能想到–谁又能预料到–有一天上帝对顺服的要求会被人规避、嘲笑,并被当作 “律法主义”搁置一旁呢?提出这种观点的人实际上是在鼓吹 “非法主义”!我们不敢把 “律法主义 ”误认为是在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以爱顺服上帝的旨意。相反,我们必须谨慎地 “行一切所吩咐的事”(路加福音 17:10),重温耶稣的话语: “你们为什么称我为主、为主,却不作我所说的事?(路加福音 6:46)。我们必须把自己的生命寄托在上帝的恩典上,但我们也必须爱他并顺服他,记住 “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这就是爱上帝”(约翰一书 5:3)。

参考资料

保罗-福克纳 (1992),”《领先一步: 带着你的家人》(田纳西州亨德森:弗里德-哈德曼大学讲座)。

约瑟夫-弗莱彻 (1967),《道德责任》(宾夕法尼亚州费城:威斯敏斯特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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