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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势主义

古往今来,人类都渴望摆脱更高权威的束缚。大多数人都希望能够自由地做自己想做的事情。在 20 世纪 60 年代成长起来的婴儿潮一代中,这种态度十分盛行。当时流行的说法包括 “做自己的事 ”和 “放手去做”。这些简单的口号深刻揭示了当时反主流文化力量的真正驱动力。在 “爱”、“和平 ”和 “兄弟情谊 ”的既定目标之下,是 “自我放纵 ”和 “摆脱束缚 ”的实际动机。这种伦理、道德和精神观点不断扩散,如今已成为美国文明的主流。

西奈山上的以色列人就是一个很好的案例。当他们抛开节制时,他们无节制的欲望就表现出来了。在等待摩西回来的时候,他们 “坐下吃喝,起来嬉戏”(出埃及记 32:6)–“嬉戏 ”被委婉地用来指非法的性游戏(参见创世纪 26:8)[哈里斯等,1980 年,2:763;克拉克,1:464]。饮酒和跳舞(第 9 节)显然包括淫乱,甚至是裸体的、类似聚会的狂欢,人们 “赤身裸体”(KJV)、“放纵”(ASV)、“无节制”(NKJV)或 “失控”(NASV-第 25 节)。浪子 “也被这种 ”狂欢 “的心态所控制。他到远方去狂欢,去享受生活,去 “放纵自己”。在那里,他放纵自己,过着骚动、放荡的生活–完全自由自在、无拘无束地做着他肉欲催促他做的任何事(路加福音 15:13)。

尽管他们崇高而神圣地坚称自己的行为得到了神的认可,是出于遵行基督的旨意和拯救灵魂的深切愿望,但事实上,基督教中那些寻求放松教义僵化的人是否有可能只是为了摆脱《圣经》的限制而实施他们的变革议程呢?自由派传道人热衷于并愿意迎合 “不消极,全积极 ”的传道呼声,这难道纯属巧合吗?许多人打着 “律法主义”、“我们在恩典之下,而不是律法之下”、“我们在恩典的掌控之中”(卢卡多,1996 年)、我们有 “改变的自由”(如胡克,1990 年)的幌子,尽量减少严格的顺服,这难道完全是偶然的、毫不相干的吗?

不,这些情况既不是巧合,也不是毫无关联。它们是经过精心策划的阴谋。宗教变革者所吸纳的精神,与世俗社会的心理学专业人士将内疚视为破坏性,而将无私的个人责任贴上 “共同依赖 ”的标签如出一辙。他们接受了世俗社会提供的同样主观、以自我为中心的理由,拒绝接受圣经的明确要求,为所欲为: “上帝希望我快乐!“;”这满足了我的需要!” 自由主义的精神已在国家和教会中深深扎根(见 棋手, 2001)。

《圣经中的自由 约翰福音》8:12-59

《圣经》当然提到了人在基督里可以享受的美好自由。但《圣经》中的自由与反禁欲主义者所鼓吹的 摆脱限制、约束和罪责的自由大相径庭。耶稣用概括而精确的术语阐明了在基督里自由的意义和实质。在为自己见证的有效性进行辩护的背景下(约翰福音 8:12-59),耶稣宣布了个人成为他门徒的唯一基础。要成为基督的门徒,就必须 “继续 ”祂的话(第 31 节)。也就是说,一个人必须过顺服基督旨意的生活(沃伦,1986 年,第 33-37 页)。真正的门徒训练是以一个人是否坚持遵守耶稣的话语来衡量的。

在基督里的自由与强调顺服神是密不可分的。虽然最终是上帝和基督赐予人们免于定罪的自由,但他们是严格通过书面的启示(第32节)来做到这一点的。完全自由的律法“(雅各书 1:25)是给予那些 ”遵行道的人 “自由的律法(雅各书 1:22)。这些话在末日也将起到审判的作用(约翰福音 12:47-48)。

因此,人们必须 “认识真理”,真理才能使他们自由(第 32 节)。耶稣所说的 “真理 ”是什么意思?“真理 “的同义词是:(1)福音(《加拉太书》2:14;《歌罗西书》1:5-6-同位或同义);(2)道(《约翰福音》17:17;《提摩太后书》2:15;《希伯来书》4:2);(3)信仰(《使徒行传》14:21-22;《以弗所书》4:5);(4)正确的教义(《提摩太前书》1:10-11)。换句话说,“真理 ”是基督教的内容。它就是新约–唯一真宗教的教义(参雅各书 5:19)。一个人要 “知道 ”真理,就必须理解真理并顺服真理。基督的教导必须成为日常生活的最高法则。仆人必须既知道主人的旨意,又按照主人的旨意行事(路加福音 12:47)。

耶稣在与犹太人就奴役问题的交流中指出了通过顺从他的真理而获得的自由。那些犯罪的人(即违背上帝旨意的人–约翰一书 3:4)是奴隶,只有允许基督的话语在他们的内心自由流淌,他们才能获得自由(第 34-37 节)。这种自由才是真正的自由。真正的自由是通过 “顺从公义 ”来实现的(罗马书 6:16)。只有顺服神的话,才有可能摆脱罪和属灵的死亡(第 51 节)。

然而,这些犹太人–虽然他们是信徒(第30-31节)–却不愿顺服基督的旨意,像亚伯拉罕那样忠心地行事(第39节)。因此,耶稣说他们是魔鬼的儿女(第44节)。他们不是 “属神的”,因为他们不愿意 “听 ”神的话,即遵守神的话(第47节)。虽然他们相信,但他们不愿顺从真理。不 “顺从真理 ”的人将 “受恼怒和震怒”(罗马书 2:8)。J.W. 麦克加维 总结了自由、顺从和认识真理的相互渗透性:”自由在于符合在理智领域被称为真理的东西,在道德领域被称为律法的东西。我们认识真理的唯一途径就是顺从真理,而上帝的真理使我们从罪恶和死亡中获得自由”(未注明出处,第 457 页)。

情境主义与谷场:《马太福音》12:1-8

“法利赛人斥责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摘谷子吃,那又是怎么回事呢?难道那件事不是耶稣主张不拘泥于’律法的条文’以遵守’律法的精神’的明显例子吗?难道耶稣不是为了满足人类需求和精神自由的更高利益而认可偶尔违反律法的行为吗?

教会内部有一种声音坚持认为,关于耶稣的门徒在安息日摘谷子的报道(马太福音 12:1-8)确实倡导了基督徒的 “自由”(即不受律法约束的自由),并将其置于遵守规则之上(例如,克莱顿, 1991, pp.21-22;科利尔, 1987, pp.24-28;卢卡多, 1989;伍德拉夫, 1978, pp.198-200)。阿比林基督教大学教授大卫-雷(David Wray)在谈到耶稣时写道: “他治病救人,允许门徒在安息日摘谷子。然后,耶稣用’神学反思’帮助他的追随者明白,人比遵守规则和律法更重要”(1992 年,第 1 页,后加)。理查德-罗杰斯声称 “耶稣教导……人优先于规则”(1989 年,第 14 页,后加)。将这些说法与兰迪-芬特的说法进行比较: “我们遵循的不是什么,而是谁;不是一套价值观,而是一个人。……你是委身于一套基督教价值观,还是委身于为你而死的耶稣基督?(1993年,第1页,原文中的同义词)。弗兰克-考克斯(Frank Cox)声称耶稣 “有能力修改或改变遵守安息日的规则。遵守安息日必须适应人类的需要”(1959 年,第 41 页,同上)。另一位作者坚持认为,“正如耶稣在《马太福音》12:1-5 中亲自指出的那样,在某些情况下,必要性会超过戒律”(斯科特,1995 年,第 2 页,后加)。还有一位作者声称,耶稣是在暗示 “安息日诫命是可选的,如果不方便的话”(唐恩,1988 年,同上)。

有趣的是,这些言论不经意间让人联想到那些神学上最自由的人所宣扬的观点。情境伦理学之父 “约瑟夫-弗莱彻写道,”无论如何,基督徒的命令是爱人,而不是爱原则”(1967 年,第 239 页,后加)。他特别提到了《马太福音》第 12 章,他说耶稣 “准备忽略安息日的遵守”,并且 “在祭坛面包的范例中,为大卫行为的合法性盖上印章”(第 15、17 页,后加)。沃斯堡第一联合卫理公会牧师巴里-贝利(Barry Bailey)说: “与其把圣经放在第一位,我们不如把上帝放在第一位”(引自 琼斯, 1988, 1:8)。这种人文主义倾向对教会和基督教的稳定构成了巨大威胁。它破坏了圣经的权威,进一步助长了将情感、感觉和主观认识作为决策标准的转变(见 米勒, 1996, 第 52-63 页中的 “向情感的转变”)。

那些宣扬 “爱耶稣与爱律法 ”对立的人似乎从未意识到,他们直接违背了《圣经》本身所强调的重点。他们的对比不仅不符合圣经,而且近乎亵渎。当诗人对上帝说:“哦,我多么爱你的律法!”(诗篇 119:97)时,他是 “律法主义 ”吗?(诗篇 119:97)?当他宣称:“你的话对我何等甘甜!”(诗篇 119:97)时,他是 “偶像崇拜 ”还是犯了 “书本崇拜 ”罪?“你的言语何等甘甜,在我口中比蜜还甜!”(《诗篇》119:103)。(诗篇 119:103)?他一次又一次地确认他对上帝话语的热爱: 我所爱的……你的诫命“(第 47-48 节);”我爱你的律法“(第 113 节);”我爱你的见证“(第 119 节);”我爱你的诫命胜过金子“(第 127 节);”你的道是非常的“(第 128 节);”你的诫命是非常的”(第 128 节)。127节);“你的道非常纯洁,所以你的仆人爱它”(140节);“我爱你的诫命”(159节);“我爱你的律法”(163节);“爱你律法的人有大平安”(165节);“我极其爱他们”(167节)。他声称神的话是他的喜乐(第 24、35、70、77、92、143、174 节),是他的希望(第 43、49、74、81、114、147、166 节),是他的生命(第 50 节)。他甚至说 “我张口喘息,渴慕你的诫命”(第 131 节;参见第 20、40 节)。

事实上,一个人如果 不爱上帝或耶稣,就不可能爱 他们的教导,也不可能忠于他们的教导。这就是为什么耶稣说:“你们若爱我,就必遵守我的命令”(约翰福音 14:15)。“有了我的命令又遵守的,这人就是爱我的”(约翰福音 14:21)。“若有人爱我,就必遵守我的道”(约翰福音 14:23)。“不爱我的,就不遵守我的道”(约翰福音 14:24)。约翰与他的救世主如出一辙,他说 “凡遵守他道的,神的爱就在他心里成全了。由此可知,我们是在祂里面“(约翰一书 2:5),”我们遵守祂的命令,这就是神的爱”(约翰一书 5:3)。把上帝和上帝的律法对立 起来,这是多么可笑,多么违背神性的本质。这是不符合圣经的错误并列。这不是非此即彼的问题,而是两者兼而有之。贬低一个就是贬低另一个。这样做的人肯定与保罗所说的那些人属于同一类人: “……他们不领受真理的爱,使他们得救”(帖撒罗尼迦后书 2:10,后加)。

同样,那些信奉 “规则必须服从人类需要 ”哲学的人似乎也没有意识到,他们是在侮辱天上的上帝–规则的制定者。上帝制定了一条律法,告诉人类他们有义务遵守这条律法,但随后又 “收回”,告诉他们如果这条律法 “不方便”,或者与 “人类需要 ”相冲突,或者出于需要,他们就不必遵守这条律法,这难道说得通吗?那么,究竟由谁来决定上帝的律法在特定情况下是否 “不方便 ”呢?当然不是人–因为 “行走的人不能指引自己的脚步”(耶利米书 10:23)。在人类历史上,又有哪个人觉得遵守上帝的律法 “方便 ”呢?“人的各样道路,在自己眼中都是正路”(箴言 21:2,后加;参阅 16:2)。

试想一下,父母告诉他们的孩子,父母的意愿是让孩子遵守以下指示: “不可偷窃、欺骗或说谎。然后再想象一下,这些父母会补充说 “但是孩子们,如果这些要求中有任何一条不方便,或者如果你的朋友让你去帮他们偷车,或者如果你觉得你必须在考试中作弊才能保证毕业,嘿,’人优先于规则’,所以如果你必须这样做,请随意忽略这些要求”。那些采取这种教育方式的父母,不可避免地会培养出无法无天、不守纪律、不守规矩、不负责任的孩子。事实上,这些父母最终会发现他们的孩子并不爱他们!

《马太福音》12:1-8 的含义

许多注释家自动认为法利赛人对耶稣门徒的指控是符合圣经的。然而,当门徒从邻居的田里摘下几颗谷子并吃掉时,他们所做的是完全合法的(申命记 23:25)。工作本来是违反安息日律法的。如果他们拔出镰刀开始收割谷物,他们就违反了安息日律法。然而,他们采摘谷物的目的完全是为了立即食用–这一行为完全符合摩西律法(“但那人人必须吃的”–《出埃及记》12:16)。法利赛人指控门徒在安息日做了 “不合法 ”的事,这完全是错误的指控(参见《马太福音》15:2)。

耶稣开始用娴熟、透彻的逻辑反驳他们的指控,连续提出反驳。在对他们的指控提出具体的经文反驳之前,耶稣首先使用了一种被逻辑学家称为 “对人论证”(argumentum ad hominem)的理性手段。祂使用了这种论证的 “环境 ”形式,使祂能够 “指出对方的生活方式与他所表达的观点之间的对比,从而暗示对方及其言论可以被视为虚伪”(鲍姆, 1975, 第 470 页,后加)。这种论证方式凸显了对手的前后矛盾,“指控对手存在偏见,以至于他所谓的理由仅仅是出于自身利益而合理化的结论”(科皮, 1972, p.76)。

仔细观察耶稣的策略所包含的复杂技术。他提请人们注意大卫的案例(第 3-4 节)。当大卫流亡在外,为了躲避扫罗妒火中烧、失去理智的暴怒而逃命时,他和他的同伴又累又饿地来到挪伯(撒母耳记上 21 章)。他对祭司撒了谎,骗他把 “示饼 ”或 “临格饼”(会幕内桌子上排列成两行的十二个扁饼[出埃及记 25:23-30;利未记 24:5-6])给了他的旅伴–这些饼在法律上只留给祭司(利未记 24:8-9;参出埃及记 29:31-34;利未记 8:31;22:10 及以下)。大卫显然违反了律法。法利赛人谴责他吗?绝对没有!他们尊敬大卫。他们对他推崇备至。事实上,在他逝世近千年后,他的坟墓仍有人打理(使徒行传 2:29;参见列王记上 2:10;尼希米记 3:16;约瑟夫,1974a,13.8.4;16.7.1;约瑟夫,1974b,1.2.5)。一方面,他们谴责无辜的耶稣门徒,但另一方面,他们却支持和尊敬有罪的大卫。他们的前后矛盾既暴露了他们的虚伪,也暴露了他们没有资格对门徒提出指控。

在揭露了他们的虚伪和前后矛盾之后,耶稣接下来回答了关于违反安息日的指控。他提请他们注意在安息日在圣殿工作的祭司(12:5;如民数记 28:9-10)。祭司们 “无可指责”–无罪–违反了安息日的律法,因为他们的工作获准在安息日进行。毕竟,安息日律法并不意味着每个人都要坐下来无所事事。律法赋予了人们从事一些不违反安息日规定的活动的权利,甚至是义务。这些授权的例子包括进食、圣殿侍奉、割礼(约翰福音 7:22)、照料牲畜(出埃及记 23:4-5;申命记 22:1-4;马太福音 12:11;路加福音 13:15),以及向有需要的人伸出援手(马太福音 12:12;路加福音 13:16;14:1-6;约翰福音 5:5-9;7:23)。祭司的安息日活动得到了神的授权,这证明法利赛人对耶稣门徒的指控是错误的。[亵渎“(第 5 节)一词是 ”根据事物的外貌、对事物的看法或对事物的主张“(邓甘, 1888, p. 295, 楷体后加)这种被称为 ”副词隐喻 “的说话方式的一个例子。通过这种说法,利亚被说成是约瑟的 “母亲”(《创世纪》37:10),约瑟被说成是耶稣的 “父亲”(《路加福音》2:48;《约翰福音》6:42),上帝所传的信息被说成是 “愚拙”(《哥林多前书》1:21),天使被说成是 “人”(如《创世纪》18:16;19:10)。祭司在安息日的活动看似违反了安息日,但实际上并没有违反。无独有偶,布林格将这节经文中 “亵渎 ”的典故归类为 “不连贯”(catachresis)或 “不协调”(incongruity)的例子,指出 “这节经文表达了法利赛人关于在安息日从事体力劳动的错误观念中的真实情况”(第 676 页,后加)]。

在指出祭司在安息日所做的工作显然是合法的之后,耶稣说 “但我告诉你们,在这地方有一位比殿更大的”(12:6)。希腊文的基本文本实际上是 “某物 ”而不是 “一位”。如果祭司可以在安息日进行会幕/圣殿的侍奉,那么耶稣自己的门徒肯定也有权在上帝之子面前从事侍奉!毕竟,对耶稣本人的侍奉肯定比旧约祭司在基督教之前进行的圣殿侍奉更伟大。

就所有实际目的而言,讨论结束了。耶稣驳斥了法利赛人的说法。但祂并没有就此止步。祂把有条不紊的对抗提升到了另一个层次。他穿透了法利赛人提出的表面论点,直指他们的内心: “你们若知道’我愿怜恤人,不愿献祭’这话的意思,就不定无罪的人的罪了”(12:7)。在这节经文中,耶稣引用了《旧约》中的一段话(何西阿书 6:6),在这段经文中,古代先知严厉批评了只遵守某些律法的外在的、肤浅的、礼仪性的行为,而忽视了对其他律法的发自内心的、真诚的、谦卑的关注,同时正确对待他人。这种对比是显而易见的。与耶稣的门徒对峙的法利赛人对遵守上帝的律法并不真正感兴趣。他们是在伪装自己(参见马太福音 15:1-9;23:3)。但他们的问题并不在于想要谨慎遵守上帝律法的态度。相反,他们对遵守律法的热衷是虚伪的,没有伴随着自己的顺服和对他人的关心。他们有一颗挑剔的心,更关心的是对人的审查和指责,而不是诚实、真正地应用上帝的指示来造福人类。

他们抹杀了神圣规条的真正意图,使神的话语失效(马太福音 15:6)。他们忽视并跳过了那些规定正义、仁慈和信仰的重要律法(《马太福音》23:23)。因此,尽管他们对律法细节的关注值得称赞,但他们对律法细节的错误应用,以及对律法某些方面的忽视和拒绝,使他们成为不合适、不合格的上帝律法的颁布者。事实上,他们根本没有理解何西阿书 6:6(参见弥迦书 6:6-8)的教导。“我要施怜悯,不要献祭 “是希伯来语(参见马太福音 9:13)[麦克加维, 1875, pp.82-83]。上帝并不是说他不希望在旧约经济中献祭(注意何西阿书 6:6 中 “更多 ”的用法)。相反,祂是说,祂不希望只献祭。祂要的是与献祭同在的怜悯。对上帝来说,内在的动机和态度与外在的遵守具体规定同样重要。

撒母耳也提到了扫罗的这种态度: “耶和华喜悦燔祭和献祭,岂比喜悦顺从耶和华的声音大吗?看哪,顺从胜过献祭,听从胜过公羊的脂油”(撒母耳记上 15:22)。撒母耳并不是在贬低上帝所要求的献祭的重要性。相反,他是在指责扫罗利用上帝要求的一个方面,即所谓的用最好的牲畜 “献祭”(《撒母耳记上》15:15),作为违反上帝指示的烟幕,即没有销毁所有的牲畜(《撒母耳记上》15:3)。如果法利赛人明白这些事情,他们就不会指责门徒违反律法,而事实上门徒并没有这样做。他们 “就不会定无罪的人的罪”(马太福音 12:7,同上)。

虽然门徒违反了法利赛人捏造的禁令(假设该禁令是安息日规定的真正含义),但门徒并没有在技术上违反安息日律法。法利赛人倾向于将他们对安息日律法的无启示的错误解释强加于他人,这是冷酷无情的心灵直接导致的结果,他们发现一种虐待狂般的快感,那就是为了负担而负担,而不是鼓励人们真正顺服上帝。

耶稣在这次与法利赛人的交流中断言他对整个事件的处理是正确的:“因为人子是安息日的主”(第 8 节)。换句话说,耶稣肯定了自己的神性,因此也肯定了自己在准确运用摩西律法解决当前问题方面的资质和权威性。人们可以相信耶稣对安息日律法的注释和应用,毕竟是祂写的!

结论

《马太福音》第 12 章并没有教导我们,耶稣允许在情有可原的情况下偶尔违反祂的律法。祂的律法从来都不是可有可无的、相对的或情境性的–尽管人们常常觉得上帝的旨意是不方便和困难的(例如,约翰福音 6:60;马太福音 11:6;15:12;19:22;马可福音 6:3;哥林多前书 1:23)。事实的真相是,如果内心能够接受上帝的旨意,祂的旨意就是 “容易的”(马太福音 11:30)、“不难的”(申命记 30:11),也不是 “重担”(约翰一书 5:3)。反之,如果内心抗拒神的旨意,不愿意顺从它,那么神的话就是 “冒犯的”(《马太福音》15:12)、“坚硬的”(《约翰福音》6:60)、“狭窄的”(《马太福音》7:14),就像一把锤子,把抗拒者打得粉身碎骨(《耶利米书》23:29;《马太福音》21:44)。

当今形势主义者的心态并不新鲜。我们人类通常不把规章制度视为积极现象。我们通常认为它们侵犯了我们的自由–故意限制我们的行为,干涉我们的 “幸福”。就像孩子一样,在面对属灵要求时,我们可能会表现出不满和叛逆的倾向。我们可能会觉得上帝武断专横,只是用杂乱无章、无关紧要的严格要求来加重我们的生活负担。但上帝绝不会这样做。祂从未向任何人提出任何不恰当、不必要或不公平的要求。以色列人在进入迦南之前,在摩押平原进行最后的安营扎寨时,摩西阐明了一个最重要的原则:“耶和华吩咐我们遵守这一切律例……是为我们常有的益处”(申命记 6:24,着重号后加;参见 10:13)。上帝绝不会要求我们做任何对我们有害的事。祂不会为了让我们不快乐而限制我们或对我们行使权力。恰恰相反!事实上,只有上帝知道什么会让我们快乐。顺从神的意愿会使人快乐(约翰福音 13:17;雅各书 1:25)、高尚(雅各书 4:10)、公义(罗马书 6:16;约翰一书 3:7)和智慧(马太福音 24:45-46;7:24)。

那些想解除对自己限制的人将继续发明各种方法来规避圣经的本意。他们会继续 “扭曲”(彼得后书 3:16)和 “诡诈地处理神的道”(哥林多后书 4:2)。他们会对其他人施加压力,要求他们 “放轻松”、“放松”,对道德行为有更宽容的理解。但 “诚实善良的心”(路加福音 8:15)会 “留意所听见的”(第 18 节)。心地善良的人会 “读……听……并谨守其中所记的”(《启示录》1:3,后加)。毕竟,无论它们在人类看来多么消极,无论它们多么难以遵守,它们都是 “为我们的益处 ”而赐下的。

《圣经》根本不支持情境伦理。耶稣总是告诫人们要 “遵守诫命”(如《马太福音》19:17)。祂自己也是这样做的,而且做得很完美(哥林多后书 5:21;希伯来书 4:15;7:26)。祂是 “所有顺从 祂的人永恒得救的创始者”(希伯来书 5:9,着重号后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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