奸淫的女人
《圣经》中被滥用、处理不当和误用最多的经文之一是约翰福音 8:1-11 中关于通奸时被抓的妇人的叙述。[关于这段经文作为文本变体的技术方面的讨论,见 伍兹, 1989, 第 162 页;麦克加维, 1974, 第 16 页;梅茨格, 1971, 第 219-222 页;梅茨格, 1968, 第 223-224 页]。处境伦理学家(如 弗莱彻, 1967, pp.83,133)、自由主义者和自由派利用这段经文,坚持认为上帝在要求人们严格遵守祂的律法时并非 “技术性 ”的。基督宗教中的大多数人都助长了这种观念,他们将耶稣的这句话去掉了上下文,不加区分地加以应用: “你们中间谁没有罪,就先拿石头打她”(第 7 节)。因此,一般人都会认为耶稣是宽容和饶恕的,以至于祂解除了《圣经》律法要求处死这名妇女的严格限制。他们认为耶稣只是将她的罪抛在一边,给予她无条件的自由和宽恕–尽管律法要求处死她(《利未记》20:10)。毕竟,耶稣将人置于 “恩典的掌控之中”(卢卡多,1996 年),这难道不是真的吗?
那些质疑这些结论的人被嘲笑为缺乏 “同情心 ”的 “传统主义者”,他们就像那些 “律法主义 ”的文士和法利赛人一样,残酷地指责那个女人,并希望她严格按照摩西律法来处理。耶稣撇开摩西律法的明确要求,是为了显示怜悯、恩典和宽恕吗?仔细研究约翰福音 8:1-11,至少可以得到三个启示,澄清大众想象中固有的混淆和误解。
首先,摩西律法规定,只有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目击者的情况下才能处决一个人(申命记 19:15)。一个证人不足以判处死刑(申命记 17:6)。据报道,这名妇女是在 “当场 ”被抓住的(第 4 节),但没有提到证人的身份。证人可能只有一个,因此处决是非法的。
其次,即使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在场来证实女人的罪行,旧约也同样明确规定女人和男人 都要被处死(申命记 22:22)。男人在哪里?控告的暴徒完全回避了上帝律法的这一关键特征,这表明这种莫须有的情况显然不符合摩西律法中援引死刑的先决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遵守摩西律法实际上就意味着释放这个女人!
自由论者在这段经文中忽略的第三个问题是 “你们中间没有罪的…. ”这句话的确切含义。如果把这句话理解为全面禁止指责、管教或惩罚犯错的、不悔改的基督徒,那么这段经文就与其他许多经文(如罗马书 16:17;哥林多前书 5;加拉太书 6:1;帖撒罗尼迦后书 3:6,14;提多书 3:10;约翰二书 9-11)完全矛盾。耶稣在世时不仅经常对各种人进行审判(如《马太福音》15:14;23;《约翰福音》8:44;55;9:41 等),而且还要求他的跟随者也必须这样做(如《约翰福音》7:24)。彼得可以非常直接地评估人们的属灵状况(如使徒行传 8:23)。保罗斥责哥林多人对他们私通的弟兄不作为: “你们岂不判断里面的人吗……所以你们要把那恶人从自己身上除掉”(哥林多前书 5:12-13,着重号后加)。显然,保罗要求基督徒必须判断(即对)基督徒同伴的道德状况做出准确的评估。即使是我们熟悉的、经常被用来宣扬松懈的证明文字(即 “不要论断人,免得你们受论断”–马太福音 7:1)也记录了耶稣对门徒的告诫: “……这样,你们就会看清楚,把你们弟兄眼中的斑点除掉”(第 5 节)。目前,整个文化都在颂扬不评判他人(“我没问题,你也没问题”),这显然与《圣经》的教导格格不入。
因此,耶稣不可能全面禁止我们对他人的罪采取适当的行动。那么他的话是什么意思呢?在这种情况下,还有什么其他的事情可以让控告耶稣的人以这个女人为借口来攻击耶稣,从而彻底瓦解、削弱和终止他们沸沸扬扬的攻击耶稣的决心呢?耶稣的话语中究竟有什么力量让他们停住脚步,以至于他们的喧哗声渐渐消失,“从年纪最大的开始,一个一个地离开”(第 9 节)?
大多数注释者认为,祂让他们认识到 “人无完人,我们都有罪”,从而使他们感到羞愧。但是,如果耶稣只是告诉他们:”嘿,饶了这个可怜的女人吧,我们没有一个人是完美的,我们都做过不光彩的事情。这些无情的文士和法利赛人竟敢将她的案件从正当的司法程序中转移出来,并强行将她拖到耶稣面前羞辱她,使她成为公众的焦点。显然,在一群同谋的支持者的陪同下,他们残忍地将她置于前来聆听耶稣教诲的 “众人”(第 2 节)面前。他们很难因为耶稣的一句 “人无完人 ”而放弃自己的目标。
那么,这个令人费解的情况的答案是什么呢?耶稣所指出的正是保罗在罗马向铁石心肠、虚伪的犹太人强调的观点: “所以你们这论断人的,无论何人,都是不可饶恕的,因为你们论断人,就是定自己的罪;因为你们论断人,也是这样行”(罗马书 2:1)。保罗特别具体地论述了耶稣所论述的这一点: “你们说’不可奸淫’的,岂是奸淫呢?(第 22 节)。换句话说,当一个人正在犯下同样的罪时,他没有资格提醒别人注意他的罪。正如耶稣之前所说:”伪君子!先把你自己眼中的钉子除掉,然后你才能看清楚除掉你弟兄眼中的斑点”(马太福音 7:5)。毕竟,“属灵的”弟兄或姊妹才有适当的资格去挽回不听话的人(《加拉太书》6:1)。
因此,在本文的上下文中,耶稣知道控告这妇人的人所犯的罪正是他们要定她的罪(与这妇人犯奸淫的男人与控告她的人是一伙的,这也不是不可能的)。耶稣使他们认识到,他知道他们也有罪,从而刺痛了他们的罪恶感。旧律法明确规定,犯罪的见证人要投第一块石头(申命记 17:7)。如果没有目击证人或证人不合格,就不能依法判处死刑。耶稣直接指出,这些证人没有资格担任这一角色,因为他们犯了同样的罪,因此理应受到类似的指控。他们意识到耶稣已经知道了他们自己在性方面的不检点行为,因此被吓得噤若寒蝉。
请仔细观察,随着控告者的退出,耶稣提出了一个技术性的法律问题:”妇人,他们在哪里?“妇人,他们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吗?“(ASV)或 ”妇人,那些控告你的人在哪里?没有人定你的罪吗?”(第 10 节,KJV)。耶稣之所以要确认控告这妇人的人不在,是因为摩西律法规定,在确定罪行和判刑之前,必须有目击者在场。妇人确认说:“主啊,没有人”(第 11 节)。耶稣随后肯定地说 “我也不定你的罪….”。这句话的意思是,如果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证人不能或不愿意记录她的罪行,那么她就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因为耶稣本人也没有资格作为她行为的目击证人。通常对 “我也不定你们的罪 ”的解释是,耶稣是灵活的、宽容的,不愿意对他人进行评判或谴责他们的犯罪行为。这太荒谬了!圣经》几乎每一页都驳斥了这种想法。耶稣是在宣告一个事实,那就是这个女人凭借一个或多个法律上的技术问题,成功地逃脱了司法的谴责。但是,祂说(用现代的白话):”你最好停止!这次你很幸运,但你必须停止你的罪恶行为!” 耶稣没有在法律上谴责这个女人–他没有理由这样做。但祂无疑在道德和精神上谴责了她……!
难以置信!文士和法利赛人试图让耶稣中计。然而,耶稣却像往常一样(如《马太福音》21:23-27),“扭转 ”了控告他的人,反而让他们落入了圈套!与此同时,祂对法律–祂和祂的父所制定的法律–的治理之美和力量表现出了深刻而持久的尊重。耶稣是唯一完美遵守摩西律法的人。祂从不为人类违反律法寻找借口,也从不贬低律法对人的约束力和权威性。任何将耶稣描绘成为了宽恕或迁就人而违反上帝律法的解释都是错误的,任何将律法贬为次要地位的解释也是错误的(参见申命记 6:24;10:13;诗篇 19:7-11;罗马书 7:12)。任何与其他明确经文的教导相矛盾的解释都是错误的。耶稣并不同情当今教义松懈的思想家的放任心态,他们以 “恩典”、“自由 ”或 “同情 ”的名义软化教义和律法的约束性。
参考资料
约瑟夫-弗莱彻 (1967),道德责任(宾夕法尼亚州费城 威斯敏斯特).
马克斯-卢卡多 (1996),《恩典之握》(达拉斯:字词)。
麦克加维,J.W.(1974 年再版),《基督教的证据》(田纳西州纳什维尔:福音代言人)。
梅茨格、布鲁斯(1971 年),《希腊文新约圣经文本注释》(纽约:联合圣经协会)。
梅茨格、布鲁斯-M.(1968 年),《 新约文本》(纽约:牛津大学出版社),第二版。
伍兹,盖伊-N. (1989),《约翰福音》评注(田纳西州纳什维尔 福音代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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