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指控
几个世纪以来,人们试图以各种不同的理由来证明他们拒绝《圣经》的启示性是合理的。有些人自孩童时代起就被父母教导说《圣经》只是古人的产物,因而认为《圣经》并非是受启示的。还有一些人从未读过《圣经》,也未研究过《圣经》是神圣起源的任何证据。他们选择不信的原因可能更多是出于漠不关心而非其他原因。一些人拒绝接受《圣经》,是因为他们认识的大多数自称信徒的人行为不虔诚、分裂或伪善。另一些人根本没有意愿按神的旨意生活,也不想让耶稣、祂的使徒或先知告诉他们该怎么做。这些人拒绝相信,因为如果他们相信了,他们可能会感到会被迫放弃令人愉悦的不道德行为。
在21世纪,人们拒绝接受《圣经》是受启示的说法,最常引用的理由可能就是认为《圣经》中存在矛盾。据称,《圣经》作者在写作中犯了许多错误,经常与其他《圣经》作家的记述,或某些已知的历史、地理或科学事实相矛盾。近年来,许多被出版的书籍及网站专门宣扬“圣经矛盾”的观点。例如,丹尼斯·麦肯锡(Dennis McKinsey)在其著作《圣经谬误百科全书》(The Encyclopedia of Biblical Errancy)中指出:
每一位《圣经》分析者都应该意识到,《圣经》是一个名副其实的瘴气弥漫的地方,充满了矛盾、不一致、不准确、拙劣的科学、糟糕的数学、不准确的地理、不道德、堕落的英雄、虚假的预言、无聊的重复、幼稚的迷信、愚蠢的奇迹和干巴巴的说教。但矛盾仍然是困扰《圣经》的最明显、最有力、最容易被证明和最常见的问题(1995,p.71)。
《无神论者新约圣经导论》一书的作者迈克·戴维斯在书的前三页中声称:
当我开始认真研读《新约圣经》时……我发现其中充满了矛盾和不一致之处,比我在浸信会主日学的日子里所无法想象和记忆的还要多……你可以用《圣经》来证明《圣经》本身是不可信的。如果你熟悉这些《圣经》上的缺陷,你可以轻松地在任何与典型基督教原教旨主义者的辩论中轻松获胜……
基督教的基本著作充满了荒谬、矛盾和不和谐的内容,要保持基督教教义的真理,唯一的方法就是忽略《圣经》本身。幸运地是,对大多数基督教会来说,这并不是一个问题,因为大多数基督徒并不认真阅读《圣经》,除了他们的牧师在周日早晨告诉他们的内容外,他们对《圣经》的内容知之甚少(2008,pp.1-3)。
史蒂夫·威尔斯(Steve Wells)在其广受欢迎的网站“怀疑论者的圣经注释”(The Skeptic’s Annotated Bible)的导言中称:“矛盾和虚假的预言表明《圣经》并非无误……我们是时候停止相信或假装相信一本如此不值得相信的书了”(2013)。美国最受欢迎的无神论者之一、自由宗教基金会联合主席丹·巴克在其《无神论者》一书中写道:“那些对神学没有偏见的人会注意到,《圣经》包含数百个矛盾……没有一位诚实的人可以假装这是一部完美的书……矛盾强调了这一事实,总的来说,《圣经》并不是可靠的真理来源”(2008,pp.222,242)。
例如,据称耶稣在2000年前说“这世代还没有过去,这一切都要发生”(马太福音24:34)时犯了错误。根据迈克·戴维斯的说法,“耶稣告诉他的听众,审判日将在他所说的世代消逝之前到来……那一代已经过去2000年了……耶稣错了”(p.1)。据称,因为马太记载“两个强盗”(复数)在十字架上讥讽耶稣(马太福音27:44),而路加则记载“其中一个犯人”(路加福音23:39,添加强调号)讥笑了耶稣,所以要么是马太,要么是路加犯了错(参见Wells)。还有,由于耶稣称撒迦利亚是“巴拉加的儿子”(马太福音23:35),而《历代志》记载的是“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历代志下24:20),因此耶稣必定又犯了一个错误(参见McKinsey,2000,p.30)。
一个又一个所谓的矛盾被列举出来,一页又一页的“圣经矛盾”被发布在网上或被印刷发表。丹尼斯·麦金西在1995年出版了550页的《圣经谬误百科全书》后,五年后又撰写了长达850页的《圣经错误参考指南》——一本声称涵盖了“几乎涉及《圣经》中每一个包含错误、矛盾和谬误的重要主题,并对每个主题中的问题进行了描述”的书(2000,p.13)。
对于不信者来说,《圣经》中的“错误”是他们拒绝《圣经》作为上帝话语的主要原因之一,甚至是最主要的原因。几年前,一位先生写信给“Apologetics Press”,提到他自己为何成为不信者:“我的转折点,”他说,“是当我意识到《圣经》并非无误的时候。”另一位先生不久前联系我们,表明自己是非基督徒,并表示“这些《圣经》矛盾是我至今仍未成为基督徒的最大原因之一。”在回应无神论者约翰·洛夫特斯2010年写的一篇关于他为何拒绝接受《圣经》的文章时,一位读者说:“我不相信《圣经》是神的‘话语’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圣经》的错误之处。我认为《圣经》中有许多矛盾、错误和未应验的预言。”(Loftus,2010)。
尽管有些基督徒错误地认为,无误性并非受启示《圣经》的固有特征,并且辩论这个问题对基督的事工有害无益(参见Cukrowski,etal.,2002,p.44),但事实是(怀疑论者非常清楚),如果《圣经》作者犯了错误——如果他们相互矛盾——那么《圣经》就是源于人的思想,而不是神的思想(参见彼得后书1:20-21)。任何诚实的真理探索者都会想知道的第一件事,如果有人来找他声称拥有来自上帝的启示,那就是这个“启示”是否与事实相符。如果信息是错误的,这将是它是人造的而非天上来的第一个迹象(详情见Lyons and Miller, 2004)。另一方面,对于任何自称是上帝默示的文件,事实的准确性是我们首先应该期待的(提摩太后书3:16)。
持怀疑态度的人从逻辑上论证说,如果“受启示的”使徒和先知在他们的著作中犯了错误,那么他们就不是“受神的启示”所指引的(提摩太后书3:16)。然而,怀疑论者犯了严重的错误,他们的结论是《圣经》作者犯了错误。事实上,所谓《圣经》作者的“矛盾”其实只是读者的假设或误解。任何真正试图理解《圣经》或任何古代著作的人,都必须考虑一些基本的释经原则,以便合理地对待所研究的作品。为了公平对待《圣经》作者,就像我们希望别人公平对待我们一样,必须实施以下的释经规则。如果没有这些原则,公平公正地理解《圣经》就无从谈起。
处理所谓矛盾的原则
#1——《圣经》作者在被证明有罪之前是无辜的
想象一下,如果我们假定任何人说过或做过的每件事都是不诚实的,那么生活将会多么混乱。如果我们认为父母告诉我们的一切都是谎言,我们可能会喝下德拉诺®管道疏通液或过量服用处方药,而他们说这些东西会要了我们的命。如果我们认为我们所学到的一切历史知识都是谎言,我们就永远无法在前人的基础上取得进步。如果我们每天都生活在这样的假设中,即与我们交流的每个人都在对我们撒谎,那么生活几乎就无法继续。
一般来说,人们理解“无罪推定”原则的重要性。如果一个学生在考试中没有复习就取得了满分,教师就不能理直气壮地认为他作弊。可能是他在其他时间获得了所有的信息。也可能是他在课堂上学得足够好,以至于不需要在家学习。或者,他可能只是“运气好”,在他不知道的问题上猜对了答案。在没有证据表明学生作弊的情况下,老师没有理由惩罚这样的学生。警察没有理由因为一桩谋杀案是由一个穿绿色网球鞋的人所为,就认为警察发现的第一个穿绿色网球鞋的人就是凶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我们通常认为一个人是诚实的,直到我们有确凿的证据证明他或她撒了谎。如果一位秘书告诉一位来电者她的老板正在度假,但来电者一小时后收到这位老板发来的关于工作的详细电子邮件,来电者有理由认为秘书是在撒谎吗?完全没有。(有多少人会在度假期间工作?)实际上,老板甚至可能因为某种原因在大楼里,但实际上仍然在“休假”。(有多少人曾在“休假“期间在工作场所停留过很长时间?)假设有人问你要去哪里,而你回答说:“我要回家”。但是在回家的路上,你顺便去杂货店买牛奶和鸡蛋。如果问你的人在超市看到你,他有理由认为你撒谎了吗?因为你在回家的路上停下来去了杂货店?当然不是!事实上,大多数有良知的、理性的人都明白,我们在“有罪推定”之前是无辜的,虚假指控应受到谴责。
除非我们有相反的证据,否则我们会将信将疑,通常认为他们是实事求是的。当我们阅读历史文献或书籍时,同样的规则也应适用。在没有相反的证据之前,我们认为这些文字是真实的。我们有证据表明某位古代作家在某件事上撒了谎或犯了错误吗?如果没有,我们应该谨慎对待对作者的虚假指控。威廉·阿恩特(William Arndt)恰当地指出:
首先必须假设作者没有自相矛盾。在处理世俗作者时也要遵守这项规则。举例来说,编辑们为了使柏拉图著作中看似相互矛盾的陈述达成一致,真是煞费苦心!他们所遵循的原则是:除非所有协调的尝试都失败,否则不得假设任何矛盾。这符合公平的原则。在处理《圣经》中的难解经文时,也应表现出同样的善意。(1955,p.vii,添加强调号)
一本书应该被认为内在一致,直到可以确凿证明它是矛盾的。这种方法在整个文学历史上得到了接受,并且今天在大多数场合仍然被接受。(如果您假设希罗多德(Herodotus)、修昔底德(Thucydides)、约瑟福斯(Josephus)等人都是骗子,您就无法期望使用他们的著作来上一堂连贯的古代史课。)受人尊敬的19世纪哈佛大学法律教授西蒙·格林里夫(Simon Greenleaf)在他的著作《福音书作者的见证:根据证据规则检验福音书》中论述了这一原则:
有关这课题的国内法规则是耳熟能详的,而且同样适用于所有古代作品,不论是文件或其他形式的;由于这是在进行这些调查时首先需要考虑的,因此为了方便起见,我们可以将其称为我们的第一条规则:“每一份看似古老的文件,如果来自适当的存放处或保管处,并且文件表面没有明显的伪造痕迹,法律假定其为真实的,并将证明它不是真实文件的责任转交给对立方”(1995,p.16,,添加强调号)。
事实上,从逻辑上讲,处理古代著作的公认方法是假定其无罪,而不是有罪。《圣经》当然也应该得到同样的待遇。
#2—可能性就足够了
如果一位脾气暴躁的同事看到您在某个星期四下午从公司的零用箱中取出20美元,他是否有理由立即通知办公室的每个人您是个小偷?这位指责者唯一知道的是您从公司的钱箱里拿了一些现金。他不知道老板是否允许您取这笔钱。他也不知道您是否是在报销为公司购买的物品。他不知道您是否已经与总经理安排好,第二天早上上班途中用这笔钱为办公室的每个人购买甜甜圈。这位暴躁的同事所知道的只有(1)他不喜欢您,以及(2)这就是您应该被解雇的“理由”。
大多数考虑过这种情况的人很快就会明白,这么快就下结论是多么不道德。为什么?因为您可能有很多理由正当地、合法地从公司的零用金抽屉里取出20美元。如果没有进一步的信息和充分的证据,在实际证明有罪之前,必须假定您无罪的合理可能性。如果一个人或一份历史文献(如《圣经》)必须被视为“在证明有罪之前是无罪的”,那么,在没有进一步证据的情况下,任何可能的答案都应该足够。
假设在您去世50年后,有人找到了您取走20美元的视频,但已经没有人能够证实您是否无罪或有罪。然而,由于视频的拥有者对您的孙子有怨恨,他将这段视频发布到互联网上,并标注您的后代为小偷的后裔。再次强调,一个公平正直的人都不会认为这样的行为是对的。为什么呢?因为即使地球上没有人知道这20美元的来龙去脉,他们也知道有许多合理可能的理由,让你可以坦诚地拿走这笔钱。
当对他们所写的内容产生疑问时,显然不可能询问他们的意思。尽管我们可能想知道为什么马太用一种方式来写,而路加却用另一种方式来写,但我们可能永远无法确定。相关的问题是:“这两个记载是否真的有可能都是真实的?”
例如,马太和马可记载“强盗们”(复数)在十字架上讥讽耶稣(马太福音27:44;马可福音15:32)。然而,路加则提到“其中一个犯人”讥笑耶稣(路加福音23:39,添加强调号)。路加的记载显然与马太和马可的记载不同,但它是否必然是矛盾的?换句话说,这些记载是否都有可能是真的?
考虑一下关于与耶稣同被钉十字架的强盗们之间差异的两个真实可能性。首先,很有可能最初两个强盗都讥讽基督,但后来其中一个悔改了。在听到耶稣在十字架上的话语并看到祂宽恕的态度后,其中一个强盗可能被驱使承认耶稣确实是弥赛亚。有多少次我们对某人或某事发表了声明,但在获得更多资讯之后不久又收回了声明?
第二个可能的解释涉及一种被称为提喻的修辞格。梅里厄姆-韦伯斯特词典将提喻定义为“一种修辞格,其中部分代表整体(如五十帆代表五十艘船),整体代表部分(如社会代表上流社会)……或材料名代表所制成的物品名(如木板代表舞台)”(2013年,原文斜体)。正如《圣经》作者经常使用比喻、隐喻、讽刺和换喻这些修辞手法,他们也使用提喻。正如提喻的定义所示,这种修辞格可以以多种方式使用(Dungan,1888,pp.300-309):
• 整体可以代表部分。
• 部分可以代表整体。
• 时间可以代表部分时间。
• 单数可以代表复数。
• 复数可以代表单数。
有可能马太和马可在记载强盗们讥讽基督的时候使用了复数来代表单数。请注意《圣经》中的另外两处使用同样形式的提喻的地方,以免你认为这只是个例。
- 《创世记》8:4提到挪亚的方舟停在“亚拉腊山上”( on the mountains of Ararat)。问题是:方舟停在亚拉腊山中的一座山上,还是同时停在所有山上?虽然方舟是一艘巨大的船,但显然它并没有停在亚拉腊的许多山上,而是停在其中一座山上。
- 在《创世记》21:7中,撒拉问道:“谁能预先对亚伯拉罕说,撒拉要乳养孩子(children)呢?因为在他年老的时候,我为他生了一个儿子。”任何熟悉《圣经》的人都会记得撒拉只有一个孩子。然而,在某些语境中,可能会使用提喻并用“孩子们”一词来表示一个孩子(如撒拉所说)。通常当我召集我的孩子们时,我会称他们为“男孩们和女孩们”。我有两个儿子,但实际上只有一个女儿。然而,用“男孩们和女孩”来召唤我的孩子们并不像用“男孩们和女孩们”那么顺口。因此,我经常用复数“女孩们”来代表单数“女孩”。但在我使用这个表达方式时,重点不是名词的单数或复数,而是(“男孩们”和“女孩们”)这两个特定类别。
马太和马可可能着重于讥讽耶稣的人群类别,而不是实际人数。马太提到,“路过的人”(27:39)、士兵(27:27)、文士、长老和祭司长(27:41)甚至“强盗们”(27:44)都嘲笑了耶稣。因此,基督的讥讽者来自不同的阶层——包括强盗们(尽管可能只有一个强盗讥讽了耶稣)。
再次强调,认真的《圣经》学生不必为所谓的矛盾找出确切的答案;他只需展示一种或多种协调统一的合理可能性,以消除任何“矛盾”的初步影响。关于与耶稣同死的强盗,怀疑论者无法否认前面的两种解释都是合理的答案,解释为什么马太和马可记载“强盗们”嘲笑基督,而不是“强盗”。
这些可能的解释哪一个是正确的呢?在没有更多资讯的情况下,很可能无法得到确实的答案。然而,两种解释都有其可取之处。任何一种解释都足以回应错误的指控。一个多世纪前,著名的《圣经》学者和福音传道者麦加伟(J.W. McGarvey )在这一点上有如下评论:
我们无需证明所给假设的真实性,我们只需要证明它可能是真实的。如果完全可能,那么就有可能不存在矛盾;如果这是可能的,那么就可能没有矛盾存在……同样,也意味着当两位作者之间看似有矛盾时,公正的要求是在我们宣布其中一位或两位作者虚假之前,我们应该竭尽全力去寻找一些合理的假设,根据这些假设他们可能都是对的。作者的名声越好,这项义务就越迫切,以免我们错误地判定那些应该受到尊重对待的人为虚假(1886,2:32,添加强调号)。
一位反对《圣经》的人列举了一个相当容易解释的所谓矛盾,然后将《圣经》比作一个“出轨的丈夫”,他“陷入了矛盾之中,被揭穿是个骗子,因此不能相信他说的是真话”(Smith,1995;参见Lyons,2004).然而,事实上,《圣经》批判者有举证的责任来核实他自己的指控,但他没有这样做。我们必须记住,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指控婚姻不忠同样是极其可恶的。实际上,《圣经》应被比作一位忠诚的丈夫,他被有偏见、霸道的怀疑论者错误地指控为不忠诚,而这些怀疑论者的论点建立在未经证实的假设之上。《圣经》在被证明有罪之前应被视为无辜。而且从未被证明有罪。相反,对于《圣经》中难以理解的经文,存在合理可行的解释。
#3—背景是关键
如果参与沟通的人没有考虑到陈述的背景,就不可能进行有效的沟通。一位母亲在看到她的儿子在篮球比赛中得分达到30分时,对她的消防员丈夫喊道:“我们的儿子状态真不错!” (Our son is on fire!) ——她显然不希望她勇敢的丈夫拿着灭火器跑到球场上“扑灭”他们的儿子。然而,当天晚上,当儿子在后院烤牛排时,母亲看到丙烷罐在儿子面前爆炸后,又对丈夫喊出同样的话,她的意思又是什麽呢?从当时的背景来看,丈夫很可能很快就会明白这个讯息。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基督徒和怀疑论者都普遍理解在明确说明或暗示的背景下解释彼此陈述的重要性。然而,当涉及到正确、公正地解释《圣经》时,《圣经》的批评者(可悲的是,有时甚至包括一些信徒)经常忽略或忽视经文中出现的实际背景。例如,迈克·戴维斯(Mike Davis)在他的书《无神论者的新约导论:圣经如何破坏基督教的基本教义》的第一段中提到:
对我来说,《马太福音》24:34是那把“冒烟的枪”——证据。它向我证明了基督教不可能是真实的。故事结束。结案了。在这节经文中,耶稣告诉他的听众,审判日将在他所说的世代消逝之前到来——也就是说,当太阳变黑、星星从天空坠落、耶稣驾着荣耀的云彩从天而降时,他们中的一些人仍然活着。那一代人已经逝去近2000年了,阳光依然灿烂,星星依然在天空闪烁,云彩来临的时候,没有来自天堂的乘客,不管是荣耀的还是其他的。对我来说,这就解决了问题。耶稣错了。因此,他不可能是神圣的,他只是一个人,传讲他所信仰的东西,他并不比其他人更值得我们的信任(2008,p.1)。
戴维斯说的对吗?耶稣曾预言“这个世代(祂的世代—EL)还沒有过去,這一切都要发生”,难道耶稣错了吗?根据戴维斯的说法,既然“耶稣告诉他的听众,审判日会在他所说的世代消逝之前来临”,而那世代已在1900年前逝去,那么“《圣经》本身是不可信的”,耶稣“不可能是神圣的”(pp.1-2)。
实际上,戴维斯承认最终“证明”《圣经》和耶稣是不可靠的,不过是对经文的误读——没有考虑到耶稣说话时的背景。耶稣在《马太福音》24:34中的话语并没有错——耶稣的世代在见证耶稣在《马太福音》24:4-34中所预言的事情之前并没有逝去。然而,耶稣在那些经文中预言的并不是戴维斯所认为的那样的预言。戴维斯和许多其他人认为,耶稣在第34节之前描述的是世界末日审判日之前发生的事件。然而,事实是,耶稣是在预言公元70年耶路撒冷的毁灭,而不是最终的审判。
当门徒们来向耶稣展示圣殿的建筑时(马太福音24:1),耶稣说:“你们不是看见这一切吗?我实在告诉你们,这里将没有一块石头会留在另一块石头上,而不被拆毁的”(24:2)。后来,当耶稣在橄榄山上时,门徒们问他两个问题,首先是“甚么时候有这些事呢?”(24:3)在第4-34节中,耶稣回答了这个问题,揭示了几个迹象,这些迹象表明罗马对耶路撒冷的摧毁(包括圣殿)已经临近。[注:“希伯来体系的衰落是以旧约文学中特有的世界末日术语来描述的,例如,先知们以图画的形式描绘了耶和华敌人的覆灭(参见以赛亚书13:10-11;34:2ff;以西结书32:7-8)”(Jackson,n.d);参见马太福音24:29-31;另见Miller,2003。]然后,在第35-51节(以及第25章的全部)中,耶稣回答了门徒们的最后一个问题:“你来临和世代的终结有甚么预兆呢?”(马太福音24:3)。总的来说,在《马太福音》24:4-34中,耶稣预言了公元70年耶路撒冷的毁灭,而在24:35-25:46中,耶稣则评论了祂未来的再来和对世界的最终审判。
令人遗憾的是,许多无神论者和怀疑论者认为他们已经证明了《圣经》和基督教是错误的,然而事实上,他们只是忽视了经文的背景,并扭曲了经文的意思,而这些意思并非神的本意(参见彼得后书3:16)。迈克·戴维斯强调《马太福音》24章34节一而再地向他证明《圣经》是不可靠的,这个事实应该可以告诉我们,怀疑论者反对基督教的理由极为薄弱。事实上,当《圣经》中受启示的语句被公正地解释时──根据语句的上下文──一连串的矛盾就会像晨雾一样消失,诚心寻求真理的人就会看到《圣经》的真面目:神无误的话语。
#4——了解矛盾的真正性质
有些人可能会惊讶地发现,尽管怀疑论者因经常使用“矛盾”一词而广为人知,他们坚持认为《圣经》作者犯了错误,但基督教辩惑士却非常乐于讨论“矛盾”,特别是矛盾到底是什么。就像任何有意义的讨论一样,除非我们先定义并理解“矛盾”一词,否则我们无法就“矛盾”进行理性的对话。
矛盾律是逻辑中最基本的原则之一。事实上,公元前四世纪伟大的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在他的哲学著作《形而上学》中写道,这个原则是“所有原则中最确定的”(4:3)。它是一个“每个理解任何事物的人都必须掌握的原则……也是每个了解任何事物的人必须知道的原则”(4:3)。什么是矛盾律?正如亚里士多德所指出的,“在同一时间、同一关联中,不能同时属于同一主体和不属于同一主体”(4:3)。换句话说,如果(1)在同一人、同一地点或同一事物上,(2)同一时间内,(3)同一方面下,某事物被说成是而又不是,则存在真正的矛盾。例如,同一杯水不可能在同一时间内同时是完全空的和完全满的。然而,如果上述三个变量之一不成立或未知,那么一个人在逻辑上就不能说矛盾是存在的。我们能否确定我们在谈论的是同一杯水,同一时间内,同一方面?如果是,那么就存在矛盾。如果不是,那么就不存在矛盾。如果变量未知,则无法证明存在矛盾,并适用第一条原则(在本文的第一部分中已讨论过):《圣经》作者在被证实有罪之前都是无辜的。
根据两个不同的陈述来考虑矛盾律:(1)“瑞奇·史密斯是富有的”,(2)“瑞奇·史密斯是贫穷的”。这些陈述是否互相矛盾?许多人可能会立刻说:“当然是矛盾的。”然而,如果我们无法确定这些陈述是针对同一个人所作的,我们就不能合理地声称它们互相矛盾。第一个陈述可能是关于一位住在奥克拉荷马州的富人瑞奇·史密斯,而第二个陈述则是关于另一位住在纽约的穷人瑞奇·史密斯。在比较两个陈述时,我们必须确保考虑的是同一个人、同一地点或同一事物。
但如果我们确实在谈论同一个瑞奇·史密斯呢?那么“瑞奇·史密斯是富有的”和“瑞奇·史密斯是贫穷的”这两个陈述是否会互相矛盾呢?不一定。可能是在讨论两个不同的时期。瑞奇·史密斯在他还是孩子时可能极为贫穷,并可能一直在贫困中挣扎到他20多岁。然而,在20年的时间里,经过努力,他在一家大公司中步步高升,到40岁时,瑞奇·史密斯可能已经非常富有。因此,如果这两个关于瑞奇的说法指的是他生命中的两个不同时期,那么它们肯定不会互相矛盾。
此外,如果“富有”和“贫穷”这两个词是用在不同的意义上,即使在同一时间内,同一个瑞奇·史密斯也可能既富有又贫穷。瑞奇·史密斯可能是一个亿万富翁,但如果他不是基督徒,他在灵性上就是贫穷的。而另一方面,瑞奇·史密斯可能在物质上贫穷,但如果他“在基督里”拥有“各样属灵的福气”(以弗所书1:3),他在灵性上是富有。(“神不是拣选了世上的贫穷人,使他们在信心上富足吗?”——雅各书2:5)只要这些词语不是在同一意义上使用,那么瑞奇·史密斯当然可以在同一时间内既是“富有的”,又是“贫穷的”。
当“矛盾”一词得到清楚的定义和了解,那么不论是《圣经》学生或怀疑论者都会很快明白,所谓的“矛盾”只不过是合理的不同观点,并不一定构成矛盾。可能讨论的是不同的人、地点和事物。可能考虑的是不同的时间。或者,词语和陈述可能用在不同的意义上。根据经文中各种所谓的问题来考虑这三条原则。
#5——考虑的是同一个人、同一个地方、还是同一事物?
《使徒行传》12:2与《使徒行传》15:13的对比
根据《使徒行传》12:1-2,“希律王下手苦待教会中的一些人,用刀杀了约翰的哥哥雅各。”然而,仅仅三章后,路加记录了雅各在耶路撒冷公会中仍然健康活着(使徒行传15:13及以下.)——这一事件发生在雅各被杀害后很久。《使徒行传》12章和15章怎么可能都是正确的呢?雅各怎么可能同时死去又活着呢?简单的(希望也是显而易见的)解释是,《使徒行传》12:2和15:13提到的是两个不同的人——两者都叫雅各。被希律王杀害的雅各是使徒,是约翰的兄弟(使徒行传12:2),即西庇太的儿子(马太福音4:21)。而《使徒行传》15章中的雅各则是主的兄弟(加拉太书1:19;马太福音13:55;使徒行传12:17)。在《新约圣经》中,雅各这个名字出现了42次,指的是四个不同的人——上面提到的两位,以及亚勒腓的儿子雅各(路加福音6:15)和犹大的父亲雅各(路加福音6:16)。与经文中提到的任何人一样,我们必须仔细注意特定文字所指的是哪一位。
《马太福音》23:35对比《历代志下》24:20
《使徒行传》中雅各的例子比较简单。在经文中的其他地方,对某一特定人物的引用可能较为不确定,也较容易受到批评。例如,在《马太福音》23:35中,耶稣提到犹太人杀害了“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在圣所和祭坛之间。”怀疑论者曾经争辩说,这位撒迦利亚“实际上是耶何耶大的儿子,如《历代志下》24:20所示……巴拉加或巴拉基雅这个名字在《旧约》中并不存在”(McKinsey,2000,p.30;参见.Morgan,2003)。事实上,无法证明耶稣在斥责法利赛人时提到的是“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历代志下24:20)。可以合理地推断,耶稣提到的是至少三个不同的人中的一位。
首先,耶稣可能指的是小先知撒迦利亚,他在以斯拉时期(以斯拉记5:1)传道,大约是在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之后的400年。事实上,与丹尼斯·麦金赛(Dennis McKinsey)所说的“巴拉加或巴拉基雅这个名字在《旧约》中不存在”相反,小先知撒迦利亚实际上被称为“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在七十士译本中拼写为Barachias)”(撒迦利亚书1:1;参见以斯拉记5:1;6:14)。虽然《旧约》作者没有记载他的死,但耶稣,神的儿子,应该知道他是如何死去的,也可能通过犹太传统知道这些情况。[注意:必须记住,《旧约》不是《新约》中关于从创世到基督降临所发生的事的唯一资料来源。《新约》作者是受神的启示(参见彼得后书3:16;哥林多前书14:37;约翰福音16:13)。《旧约》中没有记载法老的法术师的名字,保罗是如何知道“雅尼和佯庇抵挡摩西”(提摩太后书3:8,添加强调号)?犹大如何知道天使长米迦勒和魔鬼“争辩摩西的尸体”(犹大书9,)而《旧约》中没有任何作者提到这样的事件?保罗和犹大要不就从传统中知道这些事实,并藉由启示将其记录下来,要不就是神奇妙地将这些资讯启示给他们。同样,在《马太福音》23:35中,耶稣可能只是指《旧约》中最后一位先知的死,《旧约》中并没有记载这件事,但神知道,也可能是来自犹太传统。]
其次,虽然许多人认为耶稣指的是旧约时代一位名叫撒迦利亚的殉道者,但仔细看耶稣的评论可能会发现并非如此。祂责备法利赛人说:
你们这假冒为善的文士和法利赛人有祸了!因为你们建造先知的坟,装修义人的墓,说:“若是我们在先祖的时代,必不和他们一同流先知的血。”这样,你们就证明自己是杀害先知的人的子孙了。你们去充满你们祖宗的恶贯吧!你们这些蛇啊,毒蛇的孽种啊,怎能逃脱地狱的惩罚呢?所以,我差遣先知、智慧人和文士到你们这里来:有的你们要杀害,要钉十字架;有的你们要在会堂里鞭打,从这城追逼到那城,如此,地上所有义人流的血都归到你们身上,从义人亚伯的血起,直到你们在圣所和祭坛中间所杀的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的血为止。我实在告诉你们,这一切的罪都要归到这世代了。(马太福音23:29-36,添加强调号)
请注意耶稣对祂第一世纪的敌人说:“你们杀了”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马太福音23:35,添加强调号)。直接阅读这段经文,而不假设撒迦利亚是《旧约》中二十多位同名撒迦利亚中的一位,可能是指法利赛人自己在公元30年左右谋杀了一位名叫撒迦利亚的义人。也许,正如伯顿·科夫曼总结的:
基督在此提到一些秘密谋杀行为,不是那些人的祖先所为,而是他们……基督尝试用最后一招闪电式的真理打动他们,但即使如此也失败了。《旧约》和《新约》中都没有这样的谋杀记载,在基督的时代也没有这方面的普遍知识,也没有与此有关的传统——这些事情一点也不困难,而是指向法利赛人,显示他们有效地掩饰了自己的恶行,使其不为人所知……他们有罪的秘密与他们一起进入坟墓,除了基督的嘴唇所发出的一丝光亮,基督在他们因恶行而被判下地狱时,让他们知道了这个秘密(1974,p.375,强调号来自原文)。
第三,考虑到神的代言人偶尔会把尚未发生的事情讲述为已经发生的(通常称为“预言的完成式”;参见以赛亚书53;21:1-10),耶稣可能在讲述未来撒迦利亚的死(虽然不太可能)。根据约瑟夫斯的记载,大约在耶稣死后35年,两名激进分子杀害了撒迦利亚,巴拉基雅的儿子,仅仅因为他富有、憎恨邪恶并热爱自由(1987,4:5:4)
无论“耶稣指的是哪一个撒迦利亚”这个问题的答案是什么,有一点是毋庸置疑的:,怀疑论者没有丝毫证据表明《马太福音》23:35是一段未受启示的错误经文。事实上,耶稣所指的撒迦利亚可能与《历代志下》24:20所提到的撒迦利亚完全不同。正如矛盾法则所示,除非能够证明两个陈述中涉及的是同一个人,否则断言存在矛盾是不公平且不合理的。
#6——考虑的是同一时期吗?
《创世纪》1:31对比《创世纪》6:6
evilbible.com,一个自称“传播有关《圣经》的恶毒真相”的网站(“Biblical⋯⋯”,2013),列出的第一个所谓的“明显矛盾”就涉及《创世纪》1:31和《创世纪》6:6。《创世纪》1:31说:“神看一切所造的,看哪,都非常好”,而《创世纪》6:6显示“耶和华就因造人在地上感到遗憾,心中忧伤”。因此,《圣经》被指为矛盾和不可信的。据称,耶和华不可能同时对祂的创造既满意又不满。然而,事实上,如果这两句话是指两个不同的时期,在逻辑上,神可以对祂的创造既满意又不满意。大多数《圣经》学生都知道,虽然《创世记》1:31和6:6之间只隔了完整的四章,但按时间计算,它们之间相隔了超过一千年。“起初”神对祂的创造感到满意。然而,几百年后,在“耶和华见人在地上罪大恶极,终日心里所想的尽都是恶事”(创世纪6:5)之后,神对祂的创造感到“遗憾”,并“心中忧伤”(6:6)。显而易见的是,这样简单的解释似乎被许多怀疑论者所忽视。
《马太福音》27:5对比《使徒行传》1:18
多年来,加略人犹大之死的描述一直是批评《圣经》无误的最受欢迎的所谓矛盾之一。似乎每本质疑《圣经》完整性的书籍或网站都把犹大之死列为《圣经》中最明显的矛盾之一。马太记载犹大为了30两银子而出卖耶稣后“上吊自杀”(27:5),而路加记录了犹大“头朝下坠落,中间裂开,肠子都流出来”(使徒行传1:18)。因为马太仅提到犹大上吊自杀,而路加提到犹大头朝下坠落并在中间裂开,因此“真正的”矛盾是显而易见的。
当我们考虑到马太和路加所指的是两个不同的时间时,这两个记载的差异就很容易(也很合理)解释了。马太记载的是犹大最初被绞死的时间,而路加记载的是一段时间之后(可能是几天之后)发生的事情。犹大自杀后不久,他的尸体就开始腐烂。如果任由尸体自行腐烂(没有试图保存,例如防腐),细菌很快就会开始分解各种身体组织。因此,尸体内会释放出气体,进而导致尸体膨胀。几年前,一家新闻媒体报导了一条大型抹香鲸如何在台湾海岸搁浅死亡。在运送途中,这只肿胀的哺乳类动物突然爆炸,血液和内脏浸透了行人和驾驶者。根据一位台湾科学家的说法:“由于自然分解的过程,大量气体积聚,当压力过大时,鲸鱼的腹部就爆炸了”(“Whale Explodes…,”2004)。根据这样的腐烂过程,我们当然不难想像犹大的腐烂尸体(可能已膨胀了好几天)可能会从很短的距离(从悬挂的地方)掉下来,一旦撞击地面就很容易爆开。正如韦恩‧杰克逊(Wayne Jackson)在他出色的使徒行传注释中对犹大的结论:“语言上并无矛盾。要不然就是他在很高的地方上吊——绳子也许会断掉;要不然就是有一段时间没有人把他的尸体搬走,最后他的尸体在自己的重量下倒下,腐烂的尸体爆裂开来”(2005,p.13)。同样地,《马太福音》27:5与《使徒行传》1:18在犹大之死的问题上没有矛盾,原因在于两者所指的时间不完全相同——至少怀疑者无法证明两者所指的时间相同,因此有关矛盾的指控是没有根据且不负责任的。
#7—所比较的词语和短语是否具有相同的意义?
《马太福音》27:5-对比《使徒行传》1:18
犹大之死的描述并不是怀疑论者对《使徒行传》1:18提出的唯一问题。因为《马太福音》27:5-7提到祭司们用犹大丢在圣殿地上的卖主钱购买了窰户的田地,批评者争辩说,这与《使徒行传》1:18提到犹大用血钱购买田地相矛盾。显然,犹大不可能购买田地,因为他在上吊前已经把三十块银子还给了祭司。因此,说犹大买了窰户的田地被认为与事实相反。
如果有人认为说父亲为儿子买了一辆车是错的,实际上是儿子用父亲给的3000美元购买了车,那么《使徒行传》1:18和《马太福音》27:5-7可以说是矛盾的。如果有人认为说雇主为他的员工买了一餐是不诚实的,实际上是其中一个员工把钱给了服务生,那么《使徒行传》1:18记载的事情可能会被认为是虚构的。但公正和理性的人不会得出这样的结论,因为大多数人认识到一个众所周知的原则:“通过他人行事的人,在法律上被视为自己在行事”(“Agency,”2010),这个原则来自于拉丁语格言“Qui facit per alium,facit per se”。
在《使徒行传》1:18中,读者不必得出犹大亲自购买了窰户田的结论。正如在《圣经》中常见的那样,路加仅仅是表示犹大提供了购买田地的方法。(记住,提出矛盾的责任在于声称路加不能以这种方式使用“购买“这个词,而这样的真实证据从未被提出。)《圣经》作者经常表示某人做了一件事,而事实上他只是提供了实现该事的手段。例如,摩西记录了约瑟的兄弟把他卖到埃及(创世纪45:4-5;参见使徒行传7:9),但实际上是他们把他卖给了以实玛利人,后者又把他卖到埃及。约翰提到“法利赛人听见耶稣收门徒和施洗比约翰还多” (其实不是耶稣亲自施洗,而是祂的门徒施洗)(约翰福音4:1-3,添加强调号)。当《圣经》说“彼拉多命令把耶稣带去鞭打了”(约翰福音19:1)时,大多数人理解的是彼拉多只是命令人鞭打耶稣,而不是他自己亲自去鞭打。
无论是说犹大“用他不义的代价买了一块田”(使徒行传1:18),还是祭司长“用那银钱买了窰户的一块田”(马太福音27:7),都是说出了同一个真相,只是方式不同而已。
《马太福音》23:35对比《历代志下》24:20
在考虑受启示的作者在不同方面使用词语和词组的时候,我们应该重温一下《马太福音》23:35和《历代志下》24:20。假设耶稣提到“巴拉加的儿子撒迦利亚”(马太福音23:35)是指《历代志下》24:20所说的“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这样的提法仍然不一定是矛盾的,至少有两个原因。首先,巴拉加和耶何耶大很可能是同一个人,只是用不同的名字。在古代,人们经常有一个以上的名字。摩西的岳父既被称为流珥,又被称为叶特罗(出埃及记2:18;3:1)。基甸在摧毁巴力的祭坛后获得了耶路巴力这个名字(士师记6:32;7:1;8:29,35)。在《列王纪下》15章中,约坦王的父亲被称为亚撒利雅(7节)和乌西雅(32节)。这些名字不同,但它们指的是同一个人(参见历代志下26:1-23;以赛亚书1:1)。使徒彼得有时被称为彼得、西门、西门彼和矶法(马太福音14:28;16:16;17:25;约翰福音1:42;哥林多前书1:12)。几个世纪以来,人们使用多个名字。在现代,大多数人都能想到有几个人有不同的名字。(尽管我的大儿子通常用他的中间名“波”来回答,但有时我们会用他的第一个名字“以利亚”来称呼他。在其他时候,我们可能会以他的全名“以利亚· 波·莱昂斯”来称呼他。)耶何耶大被称为巴拉加,难道不是可能的吗?当然是的!我们不禁要问,为何批判《圣经》的人如此肯定耶稣犯了一个错误,而他们自己都习惯用各种不同的名字来称呼别人。
也有可能耶何耶大是撒迦利亚的祖父,巴拉加是他的父亲。“儿子”这个词在《圣经》中有多种用法。除了用来指实际出生的儿子外,《圣经》作者还用它来表示(1)女婿(撒母耳记上24:16;参见18:27),(2)孙子(创世纪29:5),(3)后裔(马太福音1:1),(4)被造的儿子,如亚当(路加福音3:38),(5)教育之子(即门徒——撒母耳记上3:6)等。在阅读《创世纪》29:5时,人们可能会认为拉班是拿鹤的儿子,但《创世纪》24章解释说他其实是拿鹤的孙子(24:24,29;参见22:20-24)。米非波设在《撒母耳记下》19:24中被称为“扫罗的儿子”,实际上他是“约拿单的儿子,扫罗的孙子”(撒母耳记下9:6;4:4)。严格来说,米非波设是扫罗的孙子,虽然经文曾简单地称他为“扫罗的儿子”。这些只是《圣经》中将“儿子”用作孙子的两个例子。我们不禁要问,在整本《圣经》中,有多少次“儿子”一词是这样使用的,然而,与拉班和米非波谢的例子不同,他们并没有被解释为孙子。事实上,耶何耶大的儿子撒迦利亚可能就是这样的一个例子。关于这种可能性,评论家R.C.H. 伦斯基( R.C.H.Lenski)指出:
当我们回想起耶何耶大130岁的高龄,当我们回想起他的丰功伟绩,被称为他的儿子是非常值得信赖的,这就有可能了。因此,在《历代志》中,撒迦利亚是以他杰出的祖父命名,但在《马太福音》中则是以他的父亲命名,父亲的名字是犹太人的传统或家谱记录所保留的。犹太人也经常称一个人为他强大的祖父之子,尤其是在后者还活着的时候(1961,p.920)。
事实上,耶稣称撒迦利亚为“巴拉加的儿子”有几种合理的解释,其中任何一种可能性都可以合理地消除空洞的矛盾指控。我们可能无法确定耶稣所提到的撒迦利亚的身份,但这并不表示我们有权标识耶稣和《圣经》作者没有受启示。事实上,在这个问题上,唯一明显的矛盾在于《圣经》批评家丹尼斯·麦肯锡自己的指控。在他的书《圣经错误》(Biblical Errancy)第30页,麦肯锡认为《马太福音》23:35中的撒迦利亚“实际上是耶何耶大的儿子”。然而,在书的后面,他写道(在引用马太福音23:35之后):“所提到的撒迦利亚于西元69年在耶路撒冷被杀;因此,马太让耶稣提到发生在他死后四十年的事件。根据约瑟弗斯(Josephus)的记载,这位撒迦利亚就是在耶路撒冷被毁灭前不久在圣殿中被杀的”(p.195). 事实上,被证明自相矛盾的是怀疑论者,而不是耶稣、马太或任何其他受启示的作家。
#8—额外的信息不一定是矛盾的
《圣经》批判者在攻击经文时最常忽略的释经规则之一,就是额外的信息不一定是矛盾的信息。当一位《圣经》作者在某一主题上比另一位作者提供更多的细节时,假设其中一位作者是错的是不恰当的。当21世纪的记者写到一个在特定灾难后刚刚死里逃生的人,而另一位记者写到这个人和他的妻子(站在他的旁边)是这场毁灭性灾难中的幸存者时,这并不意味着第一位记者否认了妻子的存在。出于他自己的原因,读者不得而知,他选择只关注其中一个幸存者。
假设你听到一位大学运动员说他在2012年高中打篮球时撕裂了左膝前交叉韧带。但后来你又听到他说他在2012年高中打篮球时撕裂了右膝前交叉韧带。这些说法矛盾吗?你应该认为这个人是在撒谎吗?完全不必。为什么?因为这个人很可能在同一年里同时伤到了左膝和右膝。(许多人都有这种情况。)信息的添加或排除并不意味着两个不同的证词是矛盾的;它们很可能是互补的。在整本《圣经》中,尤其是在福音书记载中,无数次出现了额外的信息,而批判者无法合理地证明这些资讯是互相矛盾的。
《约翰福音》19:38-40
考虑马太、马可和路加都写到一个名叫约瑟的人在耶稣被钉十字架后取下了他的身体,“用细麻布裹好,安放在岩石中凿出来的墓穴里”(路加福音23:53;参阅马太福音27:59-60;马可福音15:46)。然而,使徒约翰指出约瑟在埋葬耶稣时实际上有帮忙。他写道:“亚利马太的约瑟⋯⋯把耶稣的身体领走。尼哥德慕也来了,就是先前夜里去见耶稣的那位,他带着约一百斤的没药和沉香。他们照犹太人丧葬的规矩,用细麻布加上香料,把耶稣的身体裹好了”(19:38-40,添加强调号)。耶稣的埋葬记载是否矛盾?怀疑论者永远无法证明耶稣埋葬的记载是矛盾的。这件事只是其中一位《圣经》作者提供额外资讯的例子。如果马太、马可和路加曾明确表示只有约瑟参与了耶稣的埋葬,那么怀疑者可能有理由进行争论。然而,事实是,约翰只是补充了其他人的记载,增加了故事的细节。
《约翰福音》18:40
马可和路加记载犹太人如何向彼拉多请求释放巴拉巴时,他们都称巴拉巴为杀人犯(马可福音15:7;路加福音23:18-19;使徒行传3:14)。然而,当约翰写到巴拉巴时,他省略了所有关于巴拉巴过去杀人的讨论,只提到“巴拉巴是一个强盗”(约翰福音18:40)。巴拉巴是否有可能既是杀人犯又是小偷?当然有可能。今天世界各地的监狱中,有多少犯人同时犯有谋杀罪和盗窃罪?
《约翰福音》20:1
《圣经》中受到最多批评的部分之一是那些记载基督复活的经文。根据丹·巴克(Dan Barker)的说法,“耶稣的复活是《圣经》中少数被反复讲述的故事之一……当我们比较这些记载时,我们会发现它们并不一致……耶稣复活的故事……是不可调和的矛盾”(2008,pp.281,116)。耶稣复活的记载如何“无可救药地不可调和”?造成这种错误指控的原因之一,是因为巴克和其他批评者拒绝承认额外的资讯不一定是矛盾的。使徒约翰是否一定要提到耶稣复活当天早上来到坟墓的每一位妇女,还是他可以随意提到他想提到的几位妇女(约翰福音20:1;参见马太福音28:1;路加福音24:1)?如果抹大拉的马利亚在那个星期天的早上到过耶稣的坟墓,而约翰记录了她在那里,却从来没有否认其他人(马太、马可和路加都有提到)也在那里,那么他对事件的记录会是真实的吗?当然可以。福音书作者的记载之间存在差异,但没有人能证明它们是矛盾的。正如一个人可能会说,“我和比尔、鲍伯和巴巴一起去了公园”,他也可能会真实地说,“我和比尔和贝蒂去了公园”。这些说法并不矛盾。一个人在某个场合(例如在教堂,教会知道这对夫妻)只提到比尔和贝蒂,而在另一个场合(例如在办公室,只有男人被认识)他可能只提到男人。
《圣经》作者可能没有按照某些人认为他们应该采用的方式来表达,但这种个人(或文化)偏好并不会使他们的写作无效。在福音书的记载中,陈述都有补充。福音书经常提供额外的证据。而事实上,这种补充应该是来自受启示的独立作者,他们不需要串通一气来准确传达耶稣基督的福音。当人们认识到补充本质上不能等同于矛盾时,许多所谓的“圣经矛盾”就很容易(并且合乎逻辑地)被解释清楚。
结论
有时候陈述不同是因为它们是矛盾的。事实是,对于同一个人、同一地点或事物,没有任何东西可以在同一时间、以相同的方式既存在又不存在。同样,差异并不一定意味着各种记载之间存在矛盾。事实上,将合理解释的差异解释为不一致是不负责任且不合理的。
人们普遍理解,各种记载之间可以存在差异,而不需要诉诸矛盾的指控。然而,当涉及《圣经》时,许多人就抛弃了理性和公正的态度。他们认为,不同的记载必然是“矛盾的”。不同作者的不同措辞必然意味着有人“错了”。尽管在生活的几乎所有其他领域,未经证实和无法证明的指控很快就会被揭露为毫无根据的指控,但当涉及《圣经》时,差异往往被认为等同于矛盾。
事实上,《圣经》中的不同但真实的措辞正是人们应该期望在一本由66本书卷组成的书中发现的结果,这些书是由大约40位不同的作者写成,他们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怀着不同的目的写给不同的人。此外,经文中的差异与我们在现代社会中对彼此记述的合理差异是类似的。
事实是,如果使徒和先知是独立写作的,那么差异是可以预期的。然而,这些差异并不代表已证明的矛盾。它们只是那些拒绝承认矛盾法则和本文中讨论的其他基本原则的人的头脑中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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