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罪孽,还是文化陋习?
因此,上帝让他们有了卑鄙的激情。因为连他们的女人也把自然之用换成了违背自然的东西。男人也是如此,撇下女人天然的用处,彼此焚烧情欲,男与男行可羞耻的事,自己受了他们的错所应受的刑罚(罗马书 1:26-27)。
在一个彻底异教的罗马社会背景下,保罗提出了有史以来对上帝救赎人类计划最杰出的总结之一–《罗马书》。为了给福音做铺垫(《罗马书》1:16-17),保罗用前三章的主要篇幅让读者相信 “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马书》3:23)。作为罪无处不在的证据,保罗列举了异教外邦人的具体罪行(罗马书 1:18-32)和虚伪的犹太人的具体罪行(罗马书 2:1-29)。
保罗列举的外邦人的具体罪过之一是放弃男女之间正确的性关系。女人开始淫乱,男人 “彼此焚烧情欲,男与男行可羞耻的事”(罗马书 1:27)。第 26 节中的对比是 “自然 ”与 “非自然 ”之间的对比。这些异教徒 “将 ”男人与妻子之间的 “自然形式的性交”“撇在一边,因而丢弃了”(伦斯基,1951 年,第 113 页)。这种交换涉及性交的事实已得到公认(见 鲍尔, 1979, 第 886 页;克兰菲尔德, 1975, 第 125 页)。
保罗在本章中提到同性恋,是在谴责一般的同性恋行为,还是在讨论一种仅限于第一世纪文化的行为,不能用来谴责今天存在的所谓 “相爱的同性恋关系”?许多人选择将保罗的谴责归结为文化立场,认为它并没有谴责所有的同性恋行为。例如,罗兰-克劳奇(Rowland Croucher)写道
《罗马书》1:24-27 中提到的同性恋行为被认为是偶像崇拜的结果,与《罗马书》第 1 章中提到的一些非常严重的罪行有关。从这个大背景来看,这种行为显然与今天所看到的充满爱意、负责任的男女同性恋关系大相径庭(2002 年)。
克劳彻和其他人提出的论点基本上是围绕着 “违背自然 ”这一短语展开的。《圣经》说这个异教社会的做法 “违背自然 ”是什么意思?是否所有 “违背自然 ”的行为都是有罪的?《圣经》是否谴责所有 “违背自然 ”的活动?哥林多前书》12:9-10、29-30 描述了违背自然的神迹。此外,保罗还描述了上帝把野橄榄枝(外邦人)嫁接到好橄榄树上的违背自然的行为(见 戴维斯, 1995, 324)。显然,《圣经》宣称有些东西是好的,尽管它们违背了自然。
这里讨论的是哪种 “自然”?保罗是在讨论外邦人的本性、一般人类的本性、事物的自然秩序、上帝的本性,还是其他什么本性?戴维斯(Davies)认为,保罗的 “自然 ”观念只涉及文化状况(1995 年,第 323 页)。博斯韦尔(Boswell)认为,自然总是涉及占有(1980 年,第 108 页),这意味着如果一件事违背了某人的自然,那么这件事就是他或她通常不会做的。因此,犹太人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本性行事,外邦人不应该违背自己的本性行事,上帝也不会违背自己的本性行事–所有这三种本性都是不同的。博斯韦尔(Boswell)和戴维斯(Davies)肯定将第 26 和 27 节的谴责局限于第一世纪的文化。
然而,德扬却对这段经文做出了准确的评估。他提到了创造模式,指出同性恋行为违背了上帝创造男人和女人时所设定的自然模式(1988 年,第 429-441 页)。因此,克兰菲尔德说这种行为 “违背了造物主的意图”(1975 年,第 123 页)。因此,同性恋违背了婚姻的自然秩序,不是种族或犹太人或外邦人文化的自然秩序,而是所有民族和文化都不应玷污的婚床。
罗马书 1:26-27 是文化谴责还是普遍谴责?我们应该考虑这样一个事实,即《罗马书》1:18-3:20 宣告所有文化、种族和组织中的所有人都在罪之下。没有人会因律法而称义(3:20)。如果不从内心顺服上帝,就不会得到宽恕(2:29)。如果轻视神丰富的恩惠,就不会得到救赎(2:4)。如果一个人是杀人犯,他就见不到神的国(2:29)。无论是罗马的外邦人还是纽约的银行家,如果同性恋,也不能继承救恩(1:26-27)。
《罗马书》第一章第 29-32 节仅仅是第 24 节所列罪的延续。没有学者会认为 “不慈爱”、“不宽容 ”和 “不怜悯 ”是文化特征,不会超越尘世的时间和文化。然而,有些人却试图将同性恋从这一列表中分离出来,从而将其从保罗的永恒真理列表中分离出来;将其转变为一种文化上的坏习惯。这种做法是对《罗马书》文本的践踏。
支持同性恋的学者为自己的立场辩护的另一个手段是辩称自己无知。当然,他们不是为自己的无知辩护,而是为保罗的无知辩护。他们肯定保罗不知道同性恋伴侣之间可能存在的真爱。他们说,保罗不是在讨论同性恋者,而是在讨论同性恋行为(博斯韦尔,1980 年,第 109 页)。因此,今天存在的同性恋 “爱 ”的类型据说比保罗在世时在罗马人和希腊人中看到的要高尚得多。
乌克勒亚强烈反对上述说法。他宣称,保罗是那个时代最受教育的人之一。他是在大数长大的,大数是世界上智力第三高的城市,仅次于雅典和亚历山大。在雅典,人们把时间都花在讲述或聆听新事物上。大数也是如此。保罗了解斯多葛派诗人,研究希腊文学和文化。如果认为保罗不知道某些希腊人将同性恋视为爱的最高形式,那就太天真了(1983 年,第 354 页)。
每一个过去、现在或未来的社会都希望认为自己已经达到了某种新思想或实践形式的顶峰。每个社会都希望在工业、文明、学术甚至性方面拥有创造性的特权。认为保罗和他同时代的人对当今的 “崇高同性之爱 ”一无所知,就是傲慢的缩影。让智慧的声音响彻时间的殿堂: “过去的就是将来的,现在的就是将来的,太阳底下没有新鲜事”(《传道书》1:9)。二十一世纪很可能是世界上有史以来最具创造性、最 “进步 ”的时代,但我们必须明白,这一代人并没有发明一种在上帝看来纯洁、正确的崇高同性恋爱。
另一个论点是,《罗马书》1:26-27 描述了所有的同性恋行为,并将自己纳入了反对这一观点的阵营。这个论点通常被称为 “滥用论点”,它指出上帝并没有谴责所有的同性恋行为,只是谴责滥用这种行为。支持证据 “是这样的: 上帝从不谴责吃,但他谴责贪吃,贪吃是对吃的滥用。此外,上帝从不谴责异性性交,但他确实宣布以私通和通奸形式滥用这种性交是有罪的。因此,有些人得出结论,保罗在罗马书第一章中并没有谴责所有的同性恋活动,而只是谴责不恰当的、滥用的同性恋活动。
这一论点确实非常站不住脚。如果私通和通奸是对性关系的滥用,那么它们是如何滥用的呢?它们是对第一个男人和第一个女人建立的婚姻关系的滥用。创世记 2:24 记载 “所以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 在所有的圣书中,上帝从未宣布可以接受婚姻参数之外的性行为。只有在神圣的婚姻中才允许性行为。上帝规定的神圣婚姻只有一种,那就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婚姻。圣经中所有专门论述这一主题的经文都证实了这一点。例如,《哥林多前书》第 7 章第 2 节写道 “然而,因为淫乱的缘故,男人当各有各的妻子,女人当各有各的丈夫。甚至耶稣在《马太福音》第 5 章第 32 节和第 19 章第 1-9 节中也指出,男女之间的婚姻是唯一允许发生性行为的地方。如果有人一定要辩解说《罗马书》中描述的同性恋活动是对某种事物的滥用,那就让他辩解说这是对上帝建立的婚姻关系的令人发指的滥用。
自上帝创造人类之初,同性恋就违背了上帝的旨意。《罗马书》1:26-27 特别论述了同性恋,并将其谴责为在任何时期、任何文化中都是错误的行为。罗马书》1:26-27 的经文永远不会被歪曲为允许任何类型的同性性交。拒绝悔改的同性恋者也不会有从罪中得救的那一天。上帝希望世界各地的男女都能得救(彼得后书 3:9),但祂要求他们悔改离开自己的罪,“因为祂已经定了日子,要按公义审判世人”(使徒行传 17:30-31)。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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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博斯韦尔 (1980),《基督教、社会宽容与同性恋》: 从基督教时代开始到 14 世纪西欧的同性恋者》(伊利诺伊州芝加哥:芝加哥大学出版社)。
克兰菲尔德, C. E. B. (1975),罗马书批判与训诂评注(爱丁堡 克拉克).
罗兰德-克劳奇 (2002),“同性恋:一种自由的方式,” [在线],URL: http://www.pastornet.net.au/jmm/aasi/aasi0669.htm.
玛格丽特-戴维斯 (1995),“《新约伦理与我们的伦理:罗马书 1:26-27》,《圣经释义》, 3: 315-31.
詹姆斯-德扬. (1988), “罗马书中’自然’的含义及其对《圣经》关于同性恋行为规定的影响》,《福音神学会期刊》,31:429-41。
伦斯基,R.C.H. (1951),对《圣经》的解读
迈克尔-乌克莱贾(1983), “圣经与同性恋: 第二部分,新约中的同性恋,“圣经书目, 140: 35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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