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行为的三大准则
[才华横溢的拉里摩尔(T.B. Larimore,1843-1929 年)曾发表过一篇题为 “铁律、银律和金律 “的演讲(见 斯里格利, 1949, 1:190-207)。该演讲为本文提供了思想的种子。]
耶稣一直在巴勒斯坦北部的加利利教书。大批群众跟随祂,祂无疑感到疲惫不堪。因此,祂带着门徒登上了迦百农附近的一座山–传统上是库恩-哈廷山,在波光粼粼的加利利海以西,海拔 1200 英尺。正是在这座山上,基督讲授了一系列崇高的真理,这些真理被称为 “登山宝训”(《马太福音》第 5-7 章)。
其中有一句令人难忘的宣言 “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马太福音 7:12)。这句话被冠以 “金科玉律 “的称号。这一称谓还衍生出另外两个人类行为的哲学准则,即 “银律 “和 “铁律”。每个理性的人都会或多或少地采用其中的一条格言作为自己行为的指导原则。让我们思考一下这些思想流派与人类活动的关系。
铁律
铁律是权力和武力的准则。它的座右铭是: “强权即公理” 一个人可以做他足以做的事。《哈巴谷书》中提到了这一原则。上帝曾应许他将兴起迦勒底人(巴比伦人)来惩罚南方犹大国的累累罪孽。在耶和华的天意武库中,这支异教势力是完成这一使命的合适工具,因为它的性格是:”我的神就是我的大能”(《哈巴谷书》): “我的神就是我的大能”(哈巴谷书 1:11)。但是,神化一个人的体能是一个极大的错误!
历史上铁腕统治的拥护者比比皆是。该隐谋杀了亚伯,因为他的恶行与他兄弟的恶行形成了鲜明的对比(约翰一书 3:12),而且他有足够的力量这样做,他是这一邪恶规则的第一个实践者。
军事领袖们发现铁腕统治相当方便。有史以来最伟大的军事领袖亚历山大大帝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在短短的十二年时间里,他征服了从马其顿到印度的古代世界。从他攻占巴勒斯坦西南部的加沙城就可以看出他的处事风格。他俘虏了总督贝蒂斯,在他的脚后跟上钻了几个洞,然后用战车拖着他在城中四处游荡,直到他死去(阿博特,1876 年,第 176 页)。凯撒大帝的军事功绩众所周知,无需赘述。他在庞图斯击败法尔纳塞斯二世后的题词说明了一切: Veni,vidi,vic–“我来了,我看到了,我征服了”。
查尔斯-达尔文(Charles Darwin)于 1859 年出版了《物种起源》(The Origin of Species)一书,使铁律在科学上得到了尊重。全名是 物种起源之自然选择,或在生命的斗争中保存有利的种族》(The Origin of Species by Means of Natural Selection, or the Preservation of Favored Races in the Struggle for Life)。”自然选择 “是达尔文张牙舞爪的丛林法则。物种通过消灭弱小的竞争者来生存、繁衍和发展。在同名著作《人类的后裔》(1871 年)中,达尔文大力论证了这一点:
对于野蛮人来说,身体或精神上的弱者很快就会被淘汰;而那些幸存下来的人通常会表现出健康的活力。另一方面,我们文明人则尽最大努力阻止这种淘汰过程;我们为低能者、残废者和病人建造收容所;我们制定穷人法;我们的医务人员尽最大努力挽救每个人的生命,直到最后一刻。我们有理由相信,接种疫苗已经挽救了成千上万人的生命,而这些人由于体质虚弱,以前可能会死于天花。因此,文明社会中的弱者繁殖了他们的同类。任何关注家畜繁殖的人都不会怀疑,这一定会对人类造成极大的伤害(1871 年,第 130 页)。
阿道夫-希特勒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和期间,以政治方式实施了达尔文的铁律政策。这位疯狂的元首在他雄心勃勃的发展人种的计划中,屠杀了数百万犹太人以及智力和/或身体残疾的人。
1973 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其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罗伊诉韦德 “案的判决中裁定,妇女有权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毁灭自己未出生的孩子,美国将铁律作为官方政策。从那时起,数百万手无寸铁的无辜儿童在美国的堕胎诊所和医院被处死。
全世界每一扇门窗上的锁都是铁律的见证。各国的刑罚机构都是武力统治的纪念碑。每一个以权谋私的腐败政治官员都生活在这一制度之下。虐待家人的恶霸丈夫/父亲都是铁腕统治的信徒。甚至那些在教会中的人,比如用棍棒逼迫他人就范的丢特腓斯(约翰三书 9-10),也是这种恐吓制度的使徒。
很少有人敢公开鼓吹这种残暴的意识形态,但却有很多人在或多或少地实践着这种意识形态。
白银法则
银色法则常常被描述为 “金色法则的否定形式”。它是没有黄金的黄金法则。”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在许多不同文化的文学作品中,都有这种模式的表达。例如,在希腊人中,伊索克拉底和伊壁鸠鲁传授了白银法则。伊壁鸠鲁谴责奴隶制,理由是一个人不应该对别人做自己会产生愤怒的事情。长期隶属于格拉斯哥大学的著名学者威廉-巴克利(William Barclay)在他的注释《马太福音》(1958 年,1:276-281)中记录了许多这样的案例。
着名的犹太拉比希勒尔说过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有些人将这一概念描述为自私自利主义的反映,即出于个人原因而隐瞒伤害(见 伦斯基, 1961, 第 295 页)。在启示录《托比特书》中有这样一段话:托比亚斯对他的儿子说:”你自己所憎恨的,就不要伤害别人: “你自己所厌恶的事,不要对任何人做”(4:16)。中国哲学家孔子(公元前 551-479 年)也教导过 “银律”。端木赐曾问他 “有没有一句话能让我们一直走下去?” 老师回答说 “有,互惠!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论语》第十五章第 24 节)。
所有这些箴言的共同特点是,它们都强调否定。它们禁止了很多,却没有规定任何事情。银的规则禁止你偷邻居的钱包,因为这对你来说是可恨的。另一方面,如果一个人在商场停车场捡到一个装有 200 美元的钱包,那么 “银色法则 “就会失效。实际上,它给你留下了一个选择–“拾金不昧,败者为寇”。
1964 年,有一起案件震撼了这个国家的根基。凯瑟琳-吉诺维斯(Catherine Genovese)从夜班回到她位于纽约市邱园区(Kew Gardens)的公寓。四月的一个凌晨,当她走到家门口时,遭到一名持刀歹徒的袭击。歹徒多次刺伤她,在她大声呼救时逃离了血腥现场,在无人回应她的呼喊时,歹徒又再次刺伤她,直到她死亡。警方随后的调查显示,附近有 38 名居民承认他们至少目睹了袭击的一部分过程。没有人去帮助她,没有一个人打电话报警,直到她死后!
全国上下一片哗然。一位来自佐治亚州的美国参议员在国会记录中宣读了《纽约时报》对这一事件的报道。每个人都想知道:”怎么会发生这种事?” 答案不难推断。许多人都奉行 “银色法则”:”这不是我的问题”;”与我无关”;”管好你自己的事”;”照顾好’一号'”。”
热诺维斯悲剧发生后,哈佛大学的两位教授撰文分析了这一事件。他们声称,他们的文章并非 “旨在为邱园邻居的行为辩护,当然也不是为其开脱”。另一方面,他们认为 “我们不能因为只有最有洞察力的人才能预见到的可怕结果而公正地谴责所有邱园居民”(米尔格拉姆和霍兰德,1964 年,第 602-604 页)。带着典型的学术困惑,教授们推论道:(a)大城市是 “按照不同的原则组织起来的”。友谊不是建立在 “近距离 “的基础上;那些可能帮助这位不幸妇女的人根本不在附近。(b) 必须牢记,这些邻居并没有犯罪;我们必须关注凶手,而不是其他人。(c) 很难知道在类似的情况下我们中的任何一个人会怎么做。(d) 事后诸葛亮总比先知先觉好。(e) 人们在单独进入暴力环境时会犹豫不决;但组织需要时间,而那天晚上时间不够。(f) 没有人知道吉诺维斯小姐与社区关系的 “质量”。(g) 邻居们可能陷入了 “集体瘫痪”。(h) 城市里的人们已经习惯了街头生活;”街头 “往往象征着庸俗。(i) 英雄的努力往往适得其反。一位名叫阿诺德-舒斯特的年轻人在乘坐地铁时,认出了臭名昭著的银行劫匪威利-萨顿。他向警方报案,罪犯被捕。还没过一个月,萨顿就安排人杀死了舒斯特。(j) 发起 “撒玛利亚人的冲动 “是有 “实际限制 “的,如果一个人对每一个 “利他冲动 “都采取行动,他就很难使自己的事务井井有条,等等。
我们详细列举了上述合理化解释,因为它们是 “白银法则 “逻辑的典范!
黄金法则
最后是 “黄金法则”,自 16 世纪中叶以来,英语世界就将其称为 “黄金法则”。尽管有些人认为黄金法则与白银法则之间几乎没有任何显著区别,而且这种对比被 “夸大了”(亨德里克森,1973 年,第 364 页),但大多数学者认为黄金法则标志着 “否定形式的明显进步”(任务负责人,1906 年,1:654)。卡森(D.A. Carson)指出,正面形式 “肯定比反面形式更能说明问题,因为它既针对不作为的罪,也针对作为的罪。马太福音》25:31-46 中的山羊在该规则的否定形式下会被无罪释放,但在耶稣的否定形式下则不会”(1984 年,3:187)。F.F. 布鲁斯 评论道: “反面规则将我们限制在正义的范围内;正面规则则将我们带入慷慨或恩典的范围内……”(1956 年,1:132;原书中为同上)。让我们考虑一下这一著名原则的几个要素。
首先,考虑到所有事实,黄金法则简洁而正式地代表了人类行为的独特方式。耶稣的陈述抓住了 “律法和先知 “的精髓。虽然有人认为其他人(如孔子)也曾接近表达金科玉律的情感(见 莱格, 1958, 6:239),但大多数研究者认为耶稣是第一个以最纯粹的形式阐述金科玉律的人。巴克莱断言 “这是以前从未说过的话。这是新的教导,是对生命和生命义务的新看法….。[与耶稣所采用的正面形式没有任何相似之处”(1958 年,1:277,278;同上)。哈罗德-库恩(Harold Kuhn)教授认为,耶稣在这一场合所说的话 “开启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新纪元”(1973 年,第 267 页)。任务负责人 承认 “几乎没有证据表明在基督教之前存在与积极规则类似的规则”(1906 年,1:653)。沃托(Votaw)在研究这一问题时指出,古犹太人、古希腊人、古罗马人和东方人的著作中反映出的消极形式表明,人类对善的渴望是与生俱来的;然而,耶稣以积极的形式提出了这一规则,并 “赋予其新的力量和范围”,这是 “福音所特有的”(1906 年,第 42 页)。
其次,金科玉律以神的启示为基础,因此为其实施提供了有效的动力。耶稣说 “这就是律法和先知。他的这句话表明,金科玉律是对《旧约》在道德行为方面试图教导的一切的总结(参见 22:36-40)。卡森提出了这一重要观点: “金科玉律并不像激进的人文主义那样武断,没有理性的支持;在耶稣的心目中,它的合理性(’为’)在于它与’律法和先知’中记载的启示真理的联系”(1984 年,3:188)。换句话说,它是建立在对上帝的信仰以及由此产生的人的内在价值之上的(参见《创世纪》9:6)。除了有证据支持的神的启示,人类高尚行为的逻辑/道德动机在哪里?根本就不存在。我已在其他地方广泛论证过这个问题(见 杰克逊,无日期、 2[3]:136ff.) 此外,有些人认为连词 oun(”因此”)将金科玉律与刚才所说的联系起来。特别是,”我们应该效仿第 11 节中提到的神的仁慈”(本格尔,1868 年)。本格尔,1877 年,1:204)。
第三,金科玉律具有普遍性,适用于生活的方方面面。耶稣说 “因此,凡事….”。如果立法者颁布的所有法律都以主的指示为前提,那么社会将会发生巨大的变化。如果家庭按照这一原则运作,还会有婚姻不忠、离婚或虐待儿童的现象吗?如果允许我们的学校教授以神学为基础的金科玉律(现代司法机构禁止这样做),那么学术环境不就会得到显著改善吗?
第四,金科玉律需要行动。它不支持消极被动,而是说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第五,金科玉律符合理性。它假定一个诚实的人,在适当了解真理和公平的原则后,会对什么对自己是正确的有一个合理的认识。因此,他对他人也应如此(见 克拉克,未注明日期,p.96)。请记住,耶稣是在教导门徒,而不是没有道德责任感的人。这条规则包含了一些道德敏感性的假定。
最后,我们不能忽略的是,金科玉律非常特别,它与福音书中揭示的基督教导的其他内容(如马太福音 22:37-40)是一致的。此外,耶稣本人的品格过去是(现在仍然是)对金科玉律的活生生的注解。
批评者
有些人,如丹-巴克(Dan Barker,前五旬节派传教士,后改信无神论),认为金科玉律应被称为 “铜科玉律”,因为它比银科玉律逊色得多。巴克认为,如果一个人是受虐狂,那么金科玉律就会成为他殴打他人的理由(1992 年,第 347-348 页)。他的论点假定受虐狂是理性的!还有一些不那么边缘化的人提出,黄金法则至少可以改进: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然而,这种观点存在致命的缺陷,就连约瑟夫-弗莱彻(著名的情境伦理学家)这样在伦理上糊涂的人也承认这一点(1966 年,第 117 页)。弱者可能希望你向他们提供毒品,或纵容他们进行非法性行为等,但这样做并不正确。如果我的想法是理智的,我就不希望别人迁就我的无知和软弱。
假设一个人在抢劫当地市场时被抓获。一位市民扣留了小偷,并开始打电话报警,这时违法者说:”如果你站在我的立场上,你会希望我放了你。因此,如果你相信金科玉律,你就会放了我。小偷的逻辑成立吗?是不成立的。因为如果一个人的思维符合真理的原则,他就会意识到,最终对他最有利的事情就是不允许他逍遥法外,不允许他藐视有序社会的法律。这条规则是有效的–只要那些具有一定理性道德的人能够正确地运用它。
即使是基督教的一些敌人也对金科玉律的价值表示敬意。约翰-斯图尔特-密尔写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爱邻如己,构成了理想的完美的功利主义道德。托马斯-潘恩宣称 托马斯-潘恩宣称:”人的责任……简单明了,只有两点:对上帝的责任,每个人都必须感受到;对邻居的责任,要做到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引自 米德,1965 年,第 192-193 页)。
结论
拉里摩尔(T.B. Larimore)在论述人类行为的三大准则时指出,基督关于好撒玛利亚人的比喻有力地说明了上述每一种人生哲学(《路加福音》10:30 及以下)。
有一个希伯来人正走在从耶路撒冷到耶利哥的二十英里长的路上,这条路穿过峭壁和峡谷组成的贫瘠地区。在旅途中,他遭遇了强盗,强盗撕掉了他的衣服,殴打他,把他半死不活地丢在路边。强盗们的理由是: “我们是几个人,你是一个人。我们强大,你弱小。你有财产,我们想要。结案”。他们是铁腕统治。
就在这个人受伤躺在地上无法自拔的时候,一个犹太祭司走了过来,后来又来了一个利未人(在圣殿仪式中为祭司服务的人)。这两个人可能都被这血腥的场面吓坏了,他们都走到路的对面,加快了脚步。他们各自的想法无疑是 “这场悲剧不是我的错。与我无关,等等”。他们没有踢受难的犹太人,也没有掏他的口袋。他们只是走开了。他们是守银戒的人。
最后,一个撒玛利亚人(通常是犹太人的死敌,见约翰福音 4:9)走了过来。他看到一个需要帮助的同胞,动了恻隐之心。他为伤者疗伤,把他放在自己的驴子上,把他送到附近的一家客栈,令人惊讶的是,他在那里支付了超过三周的住宿费用(耶雷米亚斯,1972 年,第 205 页)–还承诺支付更多!撒玛利亚人的道德准则是这样的: “如果不是上帝的恩典,我可能会在路边痛苦地扭动。如果我们各自的境遇颠倒过来,我会为我祈求什么呢?他没花多长时间就找到了答案,因为他的慈悲之心沐浴在神圣之爱的金色光芒之中。
金科玉律是一个令人激动的挑战。我们中没有人能够完美地遵守它,但让我们永远不要批评它。相反,让我们为它喝彩,为它的崇高而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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