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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可以在通奸中生活吗?

有些人对犯了通奸罪的人的地位感到困惑。人们普遍认为,当一对夫妇违反基督在《马太福音》19:9 中的教导建立性关系时,他们就犯了通奸罪。但是,如果其中一方或双方在申请加入教会时表示对自己的罪感到后悔,但又打算继续他们的关系,那么教会该怎么办呢?有些人认为,如果这对夫妇表示歉意,就可以得到宽恕,理由是人不能生活在通奸之中。他们第一次在一起时犯了通奸罪,但他们不可能(在持续的状态下)生活在通奸之中,因此可以继续他们的婚姻,而不会犯下更多的罪。

与此同时,教会却倾向于回避处理此事,允许这对夫妇团契,但在模糊的不确定感中,与他们保持一定距离。在这种前后不一的情况下,教会不知不觉地将自己置于与别加摩教会(启示录 2:14)和推雅推喇教会(启示录 2:20-22)同样的指责之下,因为他们不圣洁的 “宽容”。我们必须允许上帝的话语给我们指引,而不是被我们人类的倾向、同情心或情绪所左右。上帝的话语在这个问题上说得非常清楚。

诚然,罪可以被视为违背上帝旨意的个别行为。但这并不意味着个人不能生活在罪中。一个 “说谎者 “是一个参与了单独的说谎行为的人。他之所以是个说谎者,并因此过着说谎的生活,是因为他拒绝停止说谎话。如果一个人杀害了一个或更多的人,并且继续认为有可能重复这种行为,那么他就是 “杀人犯”。一个人是 “通奸者”,因为他建立了违反上帝律法的性关系,并且拒绝停止这种非法关系。仅仅对这种通奸关系的存在表示歉意,不会也无法改变在上帝看来 “不合法 “的行为(马太福音 14:4)。只要这种婚姻还在继续,当事人就是犯奸淫的人(罗马书 7:3)。只有终止这种关系,当事人才能结束他们的奸淫。否则,他们就会 “继续犯奸淫”(马太福音 19:9–现在式连续动作)、”住在私通中”(歌罗西书 3:5-7)和 “住在[罪]中”(罗马书 6:2)。当保罗提醒哥林多的基督徒悔改时,他注意到有些人以前是私通者、奸淫者和同性恋者(哥林多前书 6:9-11)。谁会怀疑,如果不终止这些性关系,他们就不可能得救呢?事实上,他们 “既在罪上死了,怎能再活在罪上呢”(罗马书 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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