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在律法之下,而是在恩典之下
与颂扬主观性、多样性和反传统主义的文化倾向相伴而生的,是基督宗教内部将律法与恩典并列的倾向,即诋毁前者,颂扬后者。这种倾向的固有特点是对每个术语都下了歪曲的定义。“律法 “被描述为对人类的任何限制性、独裁性约束。因此,“恩典 ”被视为法律的反面,即不受严格、要求或戒律约束的自由。这种险恶的意识形态已经渗透到西方文明中,导致社会上无法无天的现象急剧增加,执法者也不被尊重。这种文化倾向在基督教中大行其道,为怀疑论者指控《圣经》自相矛盾开辟了道路,因为他们所诋毁的《圣经》律法的作者正是他们所坚持的 “恩典 ”的作者–上帝。它极大地影响了许多基督徒,使他们摆脱了遵守《新约》中所描述的外在敬拜形式的义务感,以换取无穷无尽的人为创新和发明,这些创新和发明被认为是发自内心、不受道德义务感约束的真诚的人性表达。
这种心态坚持认为,虽然基督教宗教的核心内容(哥林多前书 15:3-4)应保持不变,但在这些 “基本内容 ”之外,敬拜者可以按照自己的心声自由表达。事实上,只要圣经没有明文禁止,敬拜者在这方面是完全自由的。这种反律法精神的一个(如果不是主要)理由,就是那些表面上似乎在诋毁律法的圣经经文,这些经文以否定的语气谈论律法,似乎律法即使不是被完全撇在一边,也应该受到怀疑。例如,保罗对罗马的基督徒说 “罪不能辖制你们,因为你们不在律法之下,乃在恩典之下”(6:14)。这句话被 “唯有恩典 ”的倡导者解释为 “既然上帝的恩典覆盖了你们,你们就不必担心守律法的问题了!” 但从上下文来看,保罗是在说,既然基督徒已经(1)放弃了无怨无悔地犯罪的生活方式,(2)顺服了福音,他们就把自己置于恩典体系(提供宽恕)之下,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法体系之下,因为律法体系的目的本身就只能定罪。第 15-16 节解释说,正因为我们处于提供宽恕的恩典体系之下,我们就不应该继续过犯罪的生活,就像我们顺服福音之前那样。如果我们继续过着罪的生活,就像我们顺服福音之前那样,那就等于回到了奴役的时代–那时我们是罪的奴隶。
在保罗对加拉太教会所说的话中,有一节类似的经文被用来支持 “没有律法 ”的观点: “但你们若被圣灵引导,就不在律法之下了”(加拉太书 5:18)。请记住,保罗写给罗马人和加拉太人的书信涉及一些相同的主题。在这两封信中,他都指出,上帝的律法–无论是通过摩西赐给犹太人的律法,还是上帝从花园时代起赐给非犹太人的律法–一旦被违反,就会被定罪。上帝的律法旨在提供属灵的生命(罗马书 7:10;10:5;利未记 18:5;以西结书 20:11、13)。但是,一旦违反了上帝的律法,律法本身并不包含为违法者开脱罪责的方法。律法所能做的只是对你定罪,并说明违法者应受到的惩罚。但这并不意味着上帝的法律是坏的或消极的!上帝的所有律法都是积极的、好的,因为它们源自上帝完美的本性。为了拯救罪人,上帝必须在律法之外提供一些东西。因此,当保罗说我们不在律法之下时,他的意思是我们不只在律法之下。接受福音和通过基督获得的恩典/宽恕,使我们能够得到拯救–不是从律法中,而是从 “律法的咒诅 ”中(《加拉太书》3:13)。也就是说,祂自己承担了我们的罪。祂替我们受死,吸收了律法的刑罚,并为之做好了准备: “因为祂使那无罪的替我们成为罪,叫我们在祂里面成为神的义”(哥林多后书 5:21)。
另一段被误用的经文是约翰在其福音书中的陈述: “因为律法是借着摩西传的,恩典和真理却是借着耶稣基督来的”(约翰福音 1:17)。这节经文常常被误解为我们不在律法之下,因为恩典和真理排除或消除了律法。这种观点有三点不正确:(1)摩西的律法并没有排除真理。诗人在谈到摩西律法时宣称 “你的义是永恒的义,你的律法是真理….。你的话全是真理”(诗篇 119:142,160);(2)上帝的恩典贯穿整个旧约: “挪亚在耶和华眼中蒙恩”(创世纪 6:8)。摩西在上帝眼中蒙恩(出埃及记 33:17)。以斯拉向归来的流亡者解释说,“现在从耶和华我们的神施恩不多时”(以斯拉记 9:8)。诗人坚持认为,耶和华将恩典赐给那些正直行事的人(诗篇 84:11)。(3) 基督教并不排斥律法。保罗提到了 “基督的律法”(《加拉太书》6:2)和 “面向基督的律法”(《哥林多前书》9:21)。雅各提到了 “自由的律法”(雅各书 1:25)和 “王室的律法”(雅各书 6:2)。因此,约翰福音 1:17 的含义在于,尽管上帝通过摩西颁布的律法是为了使接受者受益(申命记 6:24;10:13),但该律法从来就不是为了解决罪的问题。从古至今,上帝都希望只有通过基督的赎罪祭(即福音)才能获得罪的赦免,即 “恩典”。
定义
恩典 “一词的确切含义是什么?希腊语charis的基本含义是 “恩惠”。丹克尔(Danker)为这个词确定了以下几种不同的含义–请注意,以下划定中的斜体字是实际的定义(每种含义都包含示例经文):
- “一种引人产生好感的优越品质或吸引力、亲切感、吸引力、魅力、好胜心”。《路加福音》4:22–“恩典的言语”;《歌罗西书》4:6–“你们的言语要常带恩典”。
- 《路加福音》2:40–“恩惠”;《歌罗西书》4:6–“你们说话要常带恩惠”。《路加福音》2:40–“神的恩典临到他”;《使徒行传》11:26–“他们因所完成的工作蒙神的恩典”。
- “善意的实际应用,(表示)恩惠,恩典的行为/礼物,恩惠”。(a) 人(使徒行传 24:27;25:9–“想帮犹太人的忙”;哥林多前书 16:3;哥林多后书 8:4–“恩赐”;(b) 神(雅各书 4:6b/彼得前书 5:5–“赐恩给谦卑的人”)。
- “因慷慨、恩惠而产生的特殊效果”。哥林多后书 8:1–“神的恩典赐给马其顿的教会”;哥林多后书 12:9–“我的恩典够你们用的”。
- “对慷慨或恩惠的回应、感谢、感激”。路加福音》17:9–“他感谢那仆人吗?”;《提摩太后书》1:3–“我感谢神”;《希伯来书》12:28–“让我们蒙恩”。
重复一遍,charis在上述五种意义中的基本含义都是 “恩惠”。
关键的澄清
上帝已将其律法赐予全人类。所有人类都有遵守这一律法的神圣义务。然而,所有人类都违背了这一律法。因此,他们都理应受到谴责。他们自己没有办法获得宽恕。但是,上帝以其无限的仁慈,在创造人类之前就为他们制定了一个获得宽恕的计划。这个计划就是派祂自己的儿子去死赎罪。事实上,这个救赎计划就是《新约》的恩典,它通过福音书呈现给世人。这一不可思议的规定丝毫没有减少或消除人类严格遵守上帝律法的必要性。我们有神圣的义务:(1) 遵守福音(通过信仰、悔改、口头忏悔和水浸–马可福音 16:16;使徒行传 2:38;罗马书 10:9-10;加拉太书 3:27);(2) 在生活中全心全意地遵从/服从上帝为忠实的生活所下达的指令。
恩典而非律法 “的思想误解了这些概念,主张恩典可以消除律法,”靠恩典生活 “的人并不认为自己被迫密切关注律法细节或关心律法。他们自欺欺人地认为,如果他们关心法律/法律限制,他们就犯了 “律法主义 ”的罪,就没有欣赏 “恩典”,没有靠 “恩典 ”生活。事实上,这种险恶的意识形态是危险的,最终会对属灵生命造成致命的伤害。例如,一个人可能会违反上帝关于婚姻、离婚和再婚的律法(《创世纪》2:24;《玛拉基书》2:16;《马太福音》19:1-2;等等),陷入不符合圣经的婚姻,即通奸婚姻。接受 “恩典而非律法 ”神学的人会自我安慰,相信 “恩典 ”能让他留在婚姻中,上帝会宽恕并撇开他的通奸行为。别忘了,律法明确规定: “现在肉体的行为是显而易见的,其中[包括]奸淫……我预先告诉你们,正如从前告诉你们,行这样事的人不能承受神的国“(《加拉太书》5:19-22),”淫乱的人……必在硫磺火烧的湖里有分”(《启示录》21:8)。恩典不会原谅或迁就一个人的违法行为;它只是使他的违法行为得到宽恕–如果他悔改的话。恩典不是律法 “的观点坚持认为,既然我们在恩典之下,律法就不再是一个相关的问题,那么人们就可以继续无视律法。
如果 “恩典 ”被定义为 “脱离律法的自由”,那么自然而然地,对律法细节的关注至少是不恰当的,最多是多余的。所罗门很好地描述了这种思想的必然结果: “在没有启示(即来自上帝的律法)的地方,百姓就丢弃约束;但遵守律法的人是幸福的”(《箴言》29:18)。“恩典而非律法 “的思维模式会对所罗门的话进行重新措辞: “在没有律法的地方,人们可以从压迫性的限制中解脱出来,去做感觉良好的事情,享受恩典,从律法主义中解脱出来”。
“唯有恩典 “的观点所产生的对律法的敌意剥夺了那些尊重并努力遵守律法的人所获得的巨大祝福: “耶和华的律法是完全的,能改变人的灵魂;耶和华的见证是可靠的,能使浅显人有智慧;耶和华的律例是正直的,能使人心喜乐;耶和华的诫命是纯洁的,能开导人的眼睛”(诗篇 19:7-8)。诗篇 119 颂扬了律法的伟大和不可或缺性,提醒人们只有通过上帝的律法、诫命、律例、见证和戒律才能获得丰富的祝福和对人类生活的积极贡献。事实上,律法是上帝专门用来提供生命的(申命记 30:15-16;利未记 18:5;诗篇 119:50;罗马书 7:10)。
罗马书中的恩典
罗马书为新约正典提供了关于上帝救赎计划的清晰论述:福音是上帝拯救人类的有力手段(1:16)。恩典”(charis)一词在书中出现了 25 次。保罗两次用它来指神赐给他的使徒身份–“赐给我的恩典”(12:3;15:15)。该词有四次用于一般意义上的 “恩惠”,保罗表达了他希望耶稣和上帝的恩惠与罗马人同在的愿望(1:7;16:20,24;参《加拉太书》2:9;《以弗所书》3:7-8),上帝通过将属灵恩赐赐给罗马基督徒来扩大祂的 “恩惠”(12:6)。该词在罗马书中的其他 19 次出现–绝大多数–具体指福音。下面的图表列出了charis在《罗马书》中的含义:
正如希腊词典编纂者约瑟夫-塞耶所解释的那样: “新约圣经作者使用 xa/ri$ 主要是指上帝的仁慈,上帝甚至对不配得的人施以恩惠,赦免罪人的罪行,让他们通过基督接受永恒的救赎 “1。
重复一遍:《圣经》的恩典是上帝让人们的罪得到宽恕。但是,他们必须满足这种宽恕的先决条件,遵守上帝给予的指示/规定,才能得到宽恕。人们必须保持真诚、专注的愿望,遵守上帝的律法,并在犯错时定期忏悔和寻求宽恕。这就是 “行在光明中”(约翰一书 1:7)的定义。
结束语
也许 “唯有恩典 ”教义最糟糕的特点就是它公然、内在地表现出对上帝本身的不尊重。毕竟,是谁给了我们属灵的律法?摩西律法是谁制定的?谁为我们提供了 “基督的律法”(《加拉太书》6:2)?任何对律法的诋毁–任何对圣经律法的负面表述–都是对上帝的诽谤。难怪保罗毫不含糊地宣称 “律法是圣洁的,诫命是圣洁、公义、良善的”(罗马书 7:12)。事实上,如果不是上帝赐予我们律法,我们甚至不知道什么是冒犯上帝–什么是罪(罗马书 3:20)。律法在圣经中从未被描绘成某种 “坏的”、消极的、不受欢迎的或压迫性的。上帝的命令不是 “重担”(约翰一书 5:3)–它们对我们来说并不难。事实上,它们就像我们口中的甜蜜,远比纯金珍贵(诗篇 19:10)。愿我们全心全意、真心实意地与诗人一起发出赞叹: “哦,我多么爱你的律法!它是我终日的默想”(诗篇 119:97)。
尾注
约瑟夫-塞耶(1901 年),《新约希腊-英语词典》(密歇根州大急流城:贝克出版社,1977 年再版),第 66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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