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负一轭
保罗告诫哥林多的基督徒:”不要与不信的人同负一轭,因为义与不义有什么相干呢?光明与黑暗有什么相交呢?(哥林多后书 6:14)。这句话经常被应用于婚姻问题,并由此得出结论,基督徒被命令不得与非基督徒结婚。然而,这种解释会产生一些问题。
首先,上下文中并没有讨论婚姻。我们必须非常小心,避免错误地应用某段经文所教导的原则。对一段经文的应用必须准确无误。例如,将 “不可尝”(歌罗西书 2:21)的禁令应用于吃巧克力就会在两个方面造成误用。首先,它假定巧克力在上下文中属于被禁止的物质。其次,它没有认识到 “不可尝 ”正是保罗的反对者所禁止的。他们错误地制定了一条上帝没有制定的律法。同样,“不可同负一轭 ”的禁令也必须证明适用于婚姻。
其次,如果禁止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那么悔改的唯一方法就是断绝婚姻关系。悔改不正当关系的唯一方法就是终止这种关系(参见以斯拉记 10:11;马可福音 6:18;哥林多前书 6:9-11)。那些没有分开的人将受到教会的惩戒(哥林多前书 5:1 及以下)。保罗在上下文中明确指出,“你们要从他们中间出来,分别为圣”(哥林多后书 6:17)。但这一不可避免的结论与《马太福音》第 19 章第 9 节相悖,耶稣在该节中指出,离婚的理由只有一个,即私通,而不是与非基督徒结婚。
第三,如果禁止与非基督徒结婚,那么非基督徒互相结婚就是犯罪。非基督徒与另一个非基督徒结婚就是犯了不与基督徒结婚的罪。
第四,如果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结婚是有罪的,那么与基督徒结婚的那个非基督徒呢?那个非基督徒不会犯罪,因为他/她嫁给了一个基督徒。因此,对一个人(基督徒)来说是罪的行为,对另一个人(非基督徒)来说却是公义和正当的!
第五,对哥林多后书 6:14 的这种解释意味着婚姻是 “基督徒 ”的制度。然而,婚姻关系是上帝在创世时建立的,比基督教传入地球还要早几千年(创世纪 2:24)。上帝的婚姻律法同样适用于《圣经》历史上各个时期的 所有人。在基督十字架之前,没有人与基督徒结婚!然而,在基督教之前缔结的婚姻,如果符合上帝的婚姻律法(即根据《创世纪》1:27、2:24、《马太福音》19:3-12、《罗马书》7:1-3 和《哥林多前书》7:1-40),则是有效的。
神要求所有选择结婚的人 “在主里结婚”(哥林多前书 7:39)。也就是说,一个人的婚姻必须符合神的律法,就像子女要 “在主里 ”听从父母一样(以弗所书 6:1),即遵从父母的指示,而这些指示与基督的旨意是一致的。基督徒与非基督徒的婚姻很可能充满危险。有时它可能是不恰当的、不明智的,或者在灵性上极其危险。然而,《圣经》并没有教导说这是有罪的。
那么这段话是什么意思呢?它的意思是,基督徒不应该与他人签订任何要求基督徒违反上帝律法的社会安排(如生意)。例如,假设你与一位非基督徒合伙开了一家餐馆。之后,你得知你的合伙人打算向顾客提供酒精饮料和香烟。或者,你发现他欺骗顾客,多收了顾客的钱。或者你发现他没有向国税局报告利润。在上述每一种情况下,作为基督徒,你都会发现自己处于一种 “不平等的轭 ”中,也就是说,这种关系必然会把你卷入错误的行为中。在这种情况下,基督徒应该怎么做呢?“从他们中间出来,”即断绝商业伙伴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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