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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帝同意灭绝人类吗?

怀疑论者对《圣经》中关于上帝在以色列人征服迦南时下令处死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全部人口的描写提出了特别的批评。例如,希伯来语 “herem”一词见于《约书亚记》第 5 章第 7 节,指的是将敌人完全献给或交给上帝作为祭品,其中包括灭绝人口。据称,《圣经》中的上帝与任何异教的神一样野蛮和残忍。但这种评价根本不符合事实。请考虑以下几点。

首先,在给以色列人的十诫中,“不可杀人”(出埃及记 20:13)无疑是指谋杀。大多数英文版本(如 NKJV、NIV、NASB 等)都是这样翻译的。换句话说,给犹太人的旧约禁止将律法掌握在自己手中,禁止谋杀同胞。摩西律法当然从未打算让人们理解这条诫命,即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剥夺人的生命都是错误的。事实上,律法本身至少规定了十六种情况下的死刑(见米勒,2002 年)。但这些规定都是基于正当程序的司法处决,而不是谋杀(即使在我们的社会中也是如此)。利未记 24:17 的措辞(“凡杀人的,必被处死”)澄清了这一点。这段经文禁止个人在没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夺取生命–这本身就带来了死刑。谋杀和死刑出现在同一节经文中,这证明了区分两者的必要性。在人类历史上,上帝亲自对不同的人直接执行死刑(如《撒母耳记上》6:19 所列),并要求其他人执行死刑(如《撒母耳记上》15)。

其次,如果批评者愿意花时间研读《圣经》,并对上帝的正义、愤怒和爱的原则做出诚实的评价,他或她就会看到它们之间完美和谐的关系。上帝的复仇与异教神灵或人类的冲动、非理性、情绪化爆发不同。他的所有属性都是完美的。祂拥有完美程度的属性,每种属性都与其他属性保持完美的平衡和同步–完美的融合。因此,祂在正义、爱和愤怒方面都是完美的。正如上帝最终将罪人判处永刑是公正和恰当的(马太福音 13:41-42;25:41),旧约中对恶人的暂时审判也是合乎道德和公平的。人类无法准确把握罪的严重性以及邪恶和恶行的可悲本质。人类的感性很难成为衡量神圣真理和精神现实的合格尺度。

具有讽刺意味的是,无神论者、不可知论者、怀疑论者和自由主义者试图对上帝的道德行为进行评判,而如果他们的立场是正确的,就不存在绝对、客观、权威的标准来宣布任何事情的对错!正如法国存在主义哲学家让-保罗-萨特(Jean Paul Sartre)所承认的那样:如果没有上帝,一切都是允许的。无神论者和不可知论者完全没有任何平台可以用来区分道德或伦理–除了主观的、纯粹的个人偏好。他们承认客观恶的存在这一事实本身,就是在不知不觉中承认有一位上帝,他建立了一个绝对确定的道德框架。

事实是,上帝的子民奉命消灭的迦南人,是因为他们自己的邪恶而被消灭的(申命记 9:4;18:9-12;利未记 18:24-25,27-28)。公元前二千年的迦南文化和宗教是污秽、腐败和令人难以置信的变态。毫无疑问,人们的身体因其不正当行为而染上了疾病。除了毁灭,根本没有可行的办法解决他们的问题。他们的道德堕落到了 “极点”(创世纪 15:16)。他们已经堕落到如此不道德、堕落的地步,没有恢复的希望,他们在地球上的存在必须结束。诺亚时代也存在类似的困境,上帝在诺亚传道时等待了数年,但却无法让世界上的人改邪归正(《创世纪》6:3,5-7;《彼得前书》3:20;《彼得后书》3:5-9)。在毁灭这些人口时将儿童包括在内,实际上是为了避免他们陷入更糟糕的境地–即被养育成和他们的父母一样邪恶的人,从而面临永恒的惩罚。根据《圣经》,所有在童年夭折的人都会被送往天堂,并最终居住在天堂里。父母邪恶的孩子在世时自然要无辜受苦(如《出埃及记》20:5;《民数记》14:33)。

那些不同意上帝在《旧约》中消灭恶人的人,与过去四十年来社会上盛行的自由主义态度如出一辙。这种态度通常反对死刑和对儿童的体罚。这样的人根本不明白对恶人处以死刑或肉刑是正确的。这种反常的观点导致社会其他成员被迫承受这种偏差思维的结果,即:不守纪律、失去控制的儿童长大成人后通过犯罪–犯罪率上升到历史最高水平–给社会造成严重破坏。

参考文献

戴夫-米勒 (2002),《死刑与圣经》,https://www.apologeticspress.org/articles/19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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