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数记》第 31 章的杀戮
《圣经》前五卷充满了征服迦南的故事。但有一个故事有时会在怀疑论者心中留下深刻印象,那就是《民数记》第 31 章中的故事,在这个故事中,上帝似乎没有给出杀害手无寸铁的妇女和男童的理由。此外,还有人认为,故事中提到的年轻女孩被放过是为了让以色列男人强奸她们。然而,从其他相关经文来看,这种指责是毫无根据的。
《民数记》第 31 章中最受质疑的部分是第 17-18 节: “所以你们要杀尽小民中的男丁 杀尽与人同房的妇人 但一切未曾与人同房的妇人,你们要为自己留活口”。要理解这段经文,必须认识到民数记 25 章是民数记 31 章所记载事件的 “前传”。民数记 25 章讲述了米甸人,特别是妇女,如何将以色列人引入敬拜巴力或卑尔的歧途。耶和华对以色列人怒火中烧,用瘟疫击打他们。亚伦的孙子非尼哈杀死了一名以色列男子和他带回家的米甸女,瘟疫才结束(民数记 25:6-9)。与米甸人女子的关系直接违反了上帝在申命记 7:3-4 中的命令: “你不可与他们通婚;你不可把女儿给他的儿子,也不可把他的女儿给你的儿子。因为他要使你的儿子离弃跟随我,使他们事奉别神;这样,耶和华的怒气必向你发作,他要速速毁灭你。”
由于这些事件,上帝指示以色列人 “要击打米甸人,因为他们用诡计迷惑你们,在比珥的事上,又在米甸王子的女儿寇斯比的事上,就是他们的妹妹,在比珥的事上,在瘟疫的日子被杀了”(民数记 25:17-18)。民数记 31 章中,军队带回了这些妇女,这直接违反了神在民数记 25 章中的命令,即消灭米甸人,因为米甸人将带领以色列人背教。
但是,我们又如何解释对男孩的毁灭呢?为什么他们没有和少女们一起幸免于难呢?怀疑论者在读到征服迦南等事件时,认为上帝不可能残忍到要求毁灭整个民族。仅仅是天主下令杀死妇女和无辜儿童的想法就令异教徒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如此愤怒,以至于他说这样的场景本身就是足够的证据,足以让他否定《圣经》的神圣起源(1795 年,第 90 页)。事实上,他谴责《圣经》所谓的道德暴行,甚至将几乎所有道德不公归咎于《圣经》。他写道:
《圣经》中充满了对整个民族的男人、女人和婴儿的恐怖暗杀,以及血腥的迫害、折磨至死的酷刑和宗教战争,从那时起,欧洲便血流成河、灰飞烟灭;这些都是从哪里产生的,难道不是来自这种被称为启示宗教的不敬之物,以及这种认为上帝对人类说话的畸形信仰吗?
然而,指责《圣经》中的上帝是某种 “怪物”,因为他命令以色列人毁灭迦南的居民,这表明他对《圣经》教义的无知。这些居民被毁灭是因为他们的邪恶(申命记 9:4;18:9-14)。他们如此邪恶,以至于造物主再也无法忍受他们的堕落。他们有无数次悔改的机会,这一点从预言书中可以看出(例如,尼尼微的确悔改了,并一度延缓了毁灭的日子)。当我们意识到孩子们在罪恶的支配下被当作奴隶养大,甚至遭受更糟糕的命运时,抱怨耶和华下令毁灭无辜的孩子就显得徒劳无益了。这些无辜的孩子没有忍受不道德和邪恶生活的折磨,而是早早地进入了天堂的极乐世界。如果让这些男孩子长大成人,他们很可能会追随他们祖先的异教方式,最终向以色列人复仇。杀死这些男孩子不仅可以防止他们重蹈父母的覆辙,还可以避免以色列人日后与他们作战。
人很难将罪的可怕后果归咎于上帝和他的话语;相反,他只能责怪自己(罗马书 3:23;5:12)。一个警告孩子不听话的后果,威胁要给予适当惩罚,然后在孩子犯错时信守诺言的父母,一般会被头脑清醒的人认为是一个坚定但充满爱心的父母。然而,批评者却要求我们把上帝视为某种食人魔,因为他也采取了同样的做法。问题不在于全能的上帝,而在于对他畏缩不前的批评者。
关于以色列男人为了强奸少女而放过她们的指控,不过是缺乏圣经知识的毫无根据的推测。按照当时的习俗,婚姻都是在年轻时缔结的。因此,这里提到的那些没有 “因与人同床而认识人 ”的少女表明她们非常年轻,很可能还不到 12 岁。这些女孩太小,不可能引导以色列男人离开耶和华;因此,这些女孩被允许活着。至于强奸她们,更合乎逻辑的假设是他们想要这些女孩做仆人。这与约书亚记第九章类似,约书亚允许基遍人在以色列人的强迫奴役下生活。此外,以色列男人强奸米甸女孩是有罪的,因为强奸是上帝所憎恶的(现在也是)(申命记 22:23-28,特别是 25)。
围绕民数记 31 章的问题的简单答案是,上帝在民数记 25:17-18 中命令杀死米甸人。当军队在米甸人战败时没有执行这一命令时,当军队带着俘虏返回时,这一命令就被延迟执行了。至于摩西允许年轻姑娘们继续活着,那是拥有上帝对以色列人的权威的人做出的判断。
上帝是无所不能、无所不知、无所不在、全是公义的 “我是”,他掌管万物,所以只要不违背他的品格,他可以做任何他想做的事。然而,上帝做任何事都是有原因的。有时,我们可能不清楚这个原因。在毁灭迦南人等民族的案例中,上帝的理由与他的正义有关。申命记 32:3-4 记载 “因为我要宣告耶和华的名: 你们要称颂我们的神为大。磐石,他的作为是完全的;因为他一切所行的都是公义: 他是信实的神,没有不义,他是公义的神”(后加)。人不一定总能理解上帝的公义,也不一定总能理解上帝行使公义的理由。正如《约伯记》第 4 章第 17 节所言 “凡人岂能比上帝更公义吗?人岂能比他的造物主更纯洁呢?(后加)。事实上,上帝确实宽恕以正义之名的杀戮(无论是对一个人的正义,还是对整个国家的正义)。即使在现代,死刑也是一种可以接受的伸张正义的手段(罗马书 13:1-7;参见创世纪 9:6)。上帝是全然慈爱的,但祂也是公义的上帝,祂会以最有利的方式–包括以死亡的方式–执行公义。
参考资料
托马斯-潘恩(1795 年),《理性时代》(纽约:克尼克巴克尔 出版社,1924 年再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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