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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经》与奴隶制

几千年来,人类所遭受的一些最严重的暴行都与奴隶制有关。历史上,奴隶制并未指定某一特定族群为其唯一的受害者。在摩西时代,希伯来人是埃及人的奴隶。在大卫王统治期间,摩押人被奴役(撒母耳记下8:2)。亚历山大大帝强迫几乎整个有人居住的世界屈服并为他服务。说实话,实际上今天存在的每个民族都可以指出在其过去的历史中,曾有一段时间成为奴隶制的受害者。更贴近本土的是,在关于美国建国之初的历史书页中,充斥着令人毛骨悚然的故事:船只运载着被他们的非洲同胞(和其他国家的人,例如阿拉伯人)卖到美洲的奴隶。这些奴隶经常被密密麻麻地挤在船的下层甲板上,许多人因疾病或营养不良而死亡。那些能够活着到达美国的人很快发现,他们的命运取决于购买他们的人。有些奴隶被带到主人和善、生活设施完善、食物丰富、有信仰自由的家庭。另外一些奴隶则被贪婪残酷的人购买,他们被过度劳役、虐待、营养不良,并且不允许他们有任何自由。

那些想要维持奴隶制的人和那些想要取缔奴隶制的人之间很快就发生了摩擦,因为他们认为奴隶制是不人道和不公义的。可以令人信服地指出,美国内战主要是为了这一问题而战。两方政客在这一问题上争论激烈。有趣的是,宗教人士也是如此。废奴主义者以及支持奴隶制的倡议者都引用《圣经》为自己的观点辩护。废奴主义者用以下经文来武装自己:“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想要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因为这就是律法和先知的道理。”(马太福音7:12);或“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不再分为奴的自主的,不再分男的女的,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加拉太书3:28)。宗教上支持奴隶制的激进份子引用了令人印象深刻的经文,例如:“你们作奴仆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不但顺服善良温和的,就是乖僻的也要顺服”(彼得前书2:18);以及“作仆人的,你们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好像听从基督一般”(以弗所书6:5)。我们能够准确地确定《圣经》在奴隶制问题上的真正态度吗?《圣经》是否谴责奴隶制是社会不公的行为?《圣经》纵容这种做法吗?《圣经》对奴隶制的立场如何与慈爱的神的观念相结合?

多年来,怀疑论者一直抨击《圣经》,坚持认为其支持奴隶制的倾向应该提醒任何有一点常识的读者,让他们认识到一个慈爱的神不可能启示这样可怕的材料。莫頓·史密斯和R約瑟夫·霍夫曼在一本名为《圣经真正的意思》的书中评论道:

毫无疑问,《新约》与《旧约》一样,不仅容忍动产奴隶制(这是在保罗时代希腊罗马世界中盛行的形式),还通过将奴隶对主人服从视为宗教义务,帮助延续了这一制度。这种圣经道德观成为了美国废奴运动必须克服的一大障碍。反对废奴者在辩论中拥有明确的《圣经》证据(1989,pp.145-146,括号里的内容出自原文)。

沿着类似的思路,露丝·格林(Ruth Green)写道:“正是《旧约圣经》和《新约圣经》使人类在农奴制下生活了几个世纪,并使美国的奴隶制合法化,从而使一场血腥的内战成为必要,以便根据我们的宪法赋予奴隶以人权”(1979,p.351)。

《圣经》是否对过去奴隶的压迫负有责任?不,它并不负责。事实上,深入探究《圣经》记载,揭示了上帝对奴隶制的态度,显示出完全相反的情况。

《旧约》中的奴隶制

在《马太福音》19:3-10中,法利赛人来见耶稣,试图用关于旧律法的问题来陷害祂。他们问:“无论甚么缘故,人休妻都合法吗?”耶稣告诉他们,离婚从一开始就不在神的计划中。他们以为耶稣已中了圈套,便问道:“这样,摩西为甚么吩咐给妻子休书就可以休她呢?”他们认为,如果这是旧律法的规定,那就一定是神理想的旨意。然而,耶稣的回答迅速打断了他们的这种想法。耶稣回答说:

摩西因为你们的心硬,所以准许你们休妻,但起初并不是这样。我告诉你们,凡休妻另娶的,若不是为不贞的缘故,就是犯奸淫了。

耶稣的观点非常清楚——《旧约》中允许的一些事情不一定代表理想的事物。由于古代以色列人的心硬,神在旧律法下容忍(并规范)了一些祂不认同的事情。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祂逐步向人类启示祂的神圣旨意,通过基督更全面地阐明了这一旨意。

《旧约》中与奴隶制有关的许多禁令都属于对“不够理想”的事物进行规范的范畴。即使在《旧约》中,神也希望所有人像爱自己一样爱邻舍(利未记19:18)。然而,在神使用以色列民族作为祂惩罚不法者的正义之手时,某些问题就出现了。例如,该如何处理那些恶国的幸存者?一个人欠债累累,无法偿还贷款人的债务,该怎么办?这些问题,以及其他类似的问题,使得神必须为“奴役”制定某种形式的人道法规。

经常,那些攻击《圣经》的人会忽视奴隶制问题的真正核心。他们指出《旧约》中对奴役有特别规定的经文,并据此认为《圣经》是一部邪恶的书。《圣经》不仅没有谴责奴隶制,反而认可了奴隶制。他们认为,既然所有的奴隶制在道德上都是错误的,那么《圣经》就不可能是慈爱的神的产物。

然而,持这种观点的人未能考虑到某些类型的奴役并非道德上的错误。例如,当一个人被判谋杀罪时,他通常会被判终身监禁。在终身监禁期间,国家强迫他做(或不做)某些事情。他被公正地限制在一个很小的生活空间内,他的自由也被取消。有时,国家会强迫他长时间工作,而他甚至连最低工资都拿不到。将这种失去自由的情况标识为一种奴役是否合理?是的,这是合理的。然而,他丧失自由的情况在道德上是否被允许呢?当然是的。他成为了国家的奴隶,因为他违反了某些法律,而这些法律是为了确保被他谋杀的同胞的自由而设计的。因此,任何讨论《圣经》与奴隶制的人都必须承认一个事实,即在某些条件下,奴隶制并不一定是一个道德上可悲的制度。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还必须问:谁有权决定何时可以对某个人或某个群体施以奴役?答案当然是神。在《旧约》中,希伯来人周围有不道德的国家,这些国家实行了难以言喻的恶行。为了消除它们对世界的破坏性影响,以色列人以多种方式对付这些国家。其中一个方法就是强迫这些邪恶的民族成为奴隶。《旧约》中的许多奴隶制规定都涉及那些犯下应该被判死刑的反人类罪行的个人和国家的待遇。这些恶人被恩赐得以生存,但他们被奴役,就像现代刑事案件中的终身监禁一样。让我们更仔细地看看这种情况。在《利未记》18:21,24中,我们读到主吩咐摩西指示以色列人,如下所示:

不可使你儿女经火献给摩洛⋯⋯在这一切的事上,你们都不可玷污自己,因为我在你们面前所逐出的列国,在这一切的事上玷污了自己。

为了理解这个情景,我们必须了解在第21节中,“献给摩洛”这个短语的意思。简而言之,这意味着以色列人周围的国家正在将自己的孩子作为人祭献给一个名叫摩洛的异教神(关于摩洛和这种做法的更多信息,请参见Harrison,1988,3:401)。将这一点融入我们的讨论,神是否允许一个政府(如以色列人)惩罚那些残酷杀害自己孩子的人?我们必须给予肯定的答案。对于一个犯下如此滔天罪行,谋杀自己无辜子女的人,什么惩罚才是适当的?当今天我们的社会面对孩子谋杀案时,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同样引起了激烈的辩论。合法的答案通常包括死刑,或终生监禁,并且取消许多自由。

在《出埃及记》22:1-3中,经文讨论了一个人在偷窃时被抓的情况,作为这方面的额外证据。小偷被指示要归还他偷的东西,并且每偷一只羊应还四只,每偷一头牛应还五头。经文进一步说明:“贼总要赔偿,若他一无所有,就要被卖来还他所偷的东西。”被卖为奴往往是基于刑事行为的政府规定的惩罚。因此可以看出,根据某些人或某些群体的不当行为来取消他们的自由,在道德上是被允许的。

因此,《旧约圣经》中的许多奴役规定都是针对那些罪有应得的人。丹·范德·卢格特评论说:

旧约中规范奴隶制的律法,以现代标准来看是很麻烦的,但就其历史背景而言,它们为奴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社会认同与法律保护,在当时是很先进的(出埃及记21:20-27;利未记25:44-46)。我们必须记住,有时它是战争期间敌对人口屠杀和饥荒期间穷人饿死的替代品(2001,p.1)。

互惠互利的关係

通常来说,《圣经》时代的“奴隶制”更多的是一种雇主/僱员关係,而不是主人/奴隶关系。甚至用来区分雇佣仆人和奴隶的词语也难以区分。赫伯特·洛克耶指出:

在古代,服务和奴役是密切相关的,以至于几乎无法区分两者之间的区别。用于‘仆人’和‘服务’的原始词语具有多种含义,要确定其中的含义并不容易(1969,p.197)。

阿恩特和金格里奇记录了希腊文“doulos”的意思是“奴隶”,但它也被用来表示“更广泛的意义”,表示“任何形式的依赖”。在《哥林多后书》4:5中,使徒们被称为基督徒的“仆人”(希腊文douloi,doulos的复数)。正如《腓立比书》2:7所说,基督取了“doulos”的形像。保罗在《罗马书》1:1,《腓立比书》1:1,《加拉太书》1:10等多处经文中称自己为基督的“doulos”(1967,pp.205-206)。这个词可以用来描述一个人在某种程度上(无论是自愿还是非自愿)对另一个人的义务。由于这个词的广泛使用,各种译本在将“doulos”的意思翻译成英文时使用了多种词语。以《罗马书》1:1为例,新英王詹姆斯译本(NKJV)译为“奴仆”(bondservant),新生活译本译为“奴隶”(slave),英王詹姆斯译本(KJV)和美国标准版圣经(ASV)译为“仆人”(servant),而Darby圣经译为“奴隶”(bondman)。

希伯来词“ebed”与希腊文词“doulos”相似,既可以译为“奴隶”也可以译为“仆人”。在《出埃及记》4:10中,摩西称自己为神的“仆人”(ebed)。在《创世记》18:3中,亚伯拉罕称自己为来访的天使的:“仆人”(ebed)。在《创世记》39:17-19中,波提乏的妻子描述约瑟为希伯来人的“仆人”(ebed),而《创世记》24:2中提到亚伯拉罕家中“管理他一切产业”的最年长的“仆人”(ebed)。

我们把这两个最常用的奴隶词语简略地描述一下,目的是要说明我们现代使用“奴隶”一词通常会引起残酷、不公正和违背个人意愿的束缚的联想。虽然这些想法在《圣经》用语中也可能包括在内,但不一定每次使用这两个字时都符合。相反地,当《圣经》中使用“仆人”这个字眼时,我们经常看到的画面是一种互惠互利的安排,类似于雇主/僱员关係。约伯很恰当地描述了这种关系:

我的仆婢与我争辩,我若藐视不听他们的冤情,神兴起的时候,我怎样行呢?他察问的时候,我怎样回答他呢?造我在母腹中的,不也是造了他吗?在母胎中使我们成形的,岂不是同一位吗?(约伯记31:13-15)

很明显,约伯处理与他的奴仆的关系提供了一个主奴双方都能接受的方式。

为了进一步说明旧约时期奴隶制的真实性质,我们可以看看亚伯拉罕与他的奴隶以利以谢的关系。在《创世记》15:2-3中,亚伯拉罕哀叹自己没有孩子。在他与神的对话中,他说他的财产继承人是大马士革人以利以谢。在15章第3节中,亚伯拉罕描述以利以谢是“生在我家中的”。之后,在《创世记》24:2中,亚伯拉罕最年老的仆人(可能是以利以谢)“管理他一切的产业”。再加上亚伯拉罕曾武装318个受过训练的“仆人”(希伯来文“ebed”),去夺回被掳的罗得(《创世记》14:14-15)。如果奴隶与主人的关系不是互相信任的话,亚伯拉罕很可能不会刻意武装他的奴隶。

由于旧约时期的奴隶制具有互利的性质,有些奴隶甚至不愿意离开他们的主人。《申命记》15:16-17讲的就是这种情况:

他(一位仆人——KB)若对你说:“我不愿意离开你”,因为他爱你和你的家,并且他在你那里很好,你要拿锥子在门上穿透他的耳朵,他就永远成为你的奴仆了。你待婢女也要这样。

亚伯拉罕有关奴隶的言行,或者《申命记》15章中提到的奴隶的言行,看起来像是受虐待,受压迫的人的言行吗?绝对不是。相反,它们更像是享受互惠互利和自愿关系的人的言行。

即使在新约时期,奴隶制也经常为主人和奴隶提供互惠互利的关係。正如保罗·科潘所说:

在保罗的时代,主人和奴隶的关系提供了足够的利益和机会,因此抑制了任何革命行为的想法。一个被释放的奴隶在他的墓碑上刻道:‘奴隶制对我从来不残忍……’。更多的时候,工头和老板虐待的是自由工人,而不是奴隶。(毕竟,如果主人虐待他的奴隶,他将会持续遭受损失)[2001,p.172, 括号部分及强调号来自原文].

但是,假设在旧约时期主人虐待他的奴隶,并且那些奴隶决定逃跑。在《申命记》23:15-16中,神规定不可将逃跑的奴隶送回他的主人。经文说:

你不可把从主人身边逃到你那里的奴仆,交回给他的主人,要让他在你那里与你同住,由他在你的城镇中选择一个自己喜欢的地方居住,不可欺负他。

这段经文特别有启示性,因为它显示出残酷对待奴隶的代价有多高。它也显示出奴隶有自由选择呆在何处及与何人一起生活。赖特指出,这段经文证明了:

在以色列律法中,奴隶制本身并没有受到保护或被视为神圣不可侵犯。至少可以说,这样的律法可能假定逃跑的奴隶是例外,而不是常规。这进一步说明了这样的观点,即以色列的奴隶制通常并不苛刻。如果《出埃及记》和《申命记》的奴隶律法的精神得以实施的话,那么它绝对不会是压迫性的(1983,pp.181-182)。

此外,《出埃及记》21:16指出,拐卖人口并将其卖为奴隶是一种可处死刑的罪行:“诱拐人口的,无论是把人卖了,或是扣留在他手中,必被处死。”当然,任何与美国早期奴隶制相似的地方都很容易被反驳。

还需要注意的是,《圣经》所规范的奴隶制与种族、肤色或民族背景完全无关。虽然某些民族,整体而言,确实是因为他们邪恶、拜偶像的行为而被俘虏、被奴役,但他们并非因为所谓的劣等民族而被奴役。《利未记》19:34说:“寄居在你们那里的外人,你们要看他如本地人,并要爱他如己,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我是耶和华——你们的神。”《申命记》24:14说:“困苦贫穷的雇工,无论是你的弟兄,或是住在你境内,在你城里寄居的,你都不可欺负他。”虽然某些规定仅适用于被奴役的希伯来人(申命记15:12-14;出埃及记21:2),但这并不是因为他们是“优越”的种族或民族,而只是因为他们是以色列国的公民(类似的概念是,一个出生在美国的人在本质上并不比任何其他人差或更有价值,但在美国的法律制度下,这个人会拥有某些非公民不会享有的权利和特权)。《申命记》10:17-19很好地说明了神的公正:

因为耶和华——你们的神是万神之神,万主之主,是伟大、强有力、可畏的神,不看人的情面,也不受贿赂。祂为孤儿寡妇伸冤,爱护寄居的,赐给他衣食。所以你们要爱护寄居的,因为你们在埃及地也作过寄居的。

《新约》进一步强调了人类平等的观念,例如在《加拉太书》3:28:“不再分犹太人或希腊人,不再分为奴的自主的,不再分男的女的,因为你们在基督耶稣里都成为一了。”约伯说他的奴仆是平等的——因为神以同样的方式创造了他和约伯(31:15)——这提供了一个完美的例子,说明了《圣经》认为所有人拥有相同的固有价值。某一个民族或种族优于另一个民族或种族的观念并非来自《圣经》。在美国奴隶制时期所表现出的种族主义一直是一种罪恶(使徒行传17:26-31)。

上述评论中自然会产生一个合理的问题,即有时整个民族因其邪恶而被奴役。那些邪恶的男人和女人的孩子呢?他们是否也必须成为奴隶,为父母的恶行付出代价?首先,我们要承认,即使在今天,孩子们经常因父母的错误决定而受苦。想想看,如果一个孩子的父亲是个酒鬼或虐童者,他的处境是多么的悲哀和可怜。这个孩子将在身体上、情感上和经济上受到伤害。即使在现代社会,出生在贫困或残酷环境中的孩子也经常一生都由于这些因素而被奴役。其次,我们要问一个更关联的问题:是让那个孩子在奴隶法律保护他或她的国家长大更好,还是让他“经火献给摩洛”更好?答案不言而喻,对吧?当一些国家被以色列人征服时,该如何处置这些国家里还活着的孩子?他们可以被遗弃然后自生自灭,也可以被给予家园、食物和工作。哪个选择更人道?答案不言而喻。此外,如果孩子长大后不喜欢他的主人,他或她可以干脆地逃走,住在他或她想住的地方(申命记23:15-16)。

当我们进一步思考古代以色列奴隶的处境时,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奴隶都有权(由神所赐)参与每周一次的安息日休息。《出埃及记》20:10说:

但第七日是向耶和华——你的神当守的安息日。这一日你和你的儿女、奴仆、婢女、牲畜,以及你城里寄居的客旅,都不可做任何的工。(添加强调号)。

同样地,每个奴隶也有权参与七七节和住棚节的八天庆祝活动(申命记16:9-17)。这些节日所提供的休息,表明神对以色列奴隶制的规定是人道和公平的。此外,禧年(利未记25:10)为以色列人土地上的“所有居民”提供自由。(这项规定包括许多奴隶,但也可能有例外,例如那些选择留在主人身边并打耳洞为记号的奴隶,以及那些从其他国家被掳来的奴隶。)

你们要以第五十年为圣年,在全地向所有的居民宣告自由。这是你们的禧年,各人的产业要归还自己,各人要归回自己的家。

毫无疑问,在旧约中,神仁慈地为奴隶提供了休息和自由,以遏制可能出现的虐待行为。

欠债的奴隶

旧约奴隶制的另一个方面与严重的债务累积有关。在旧约时代,以色列人没有破产法规可遵循。对于那些陷入债务困境的人该怎么办呢?他的债主是否应该挥手免除他的债务呢?这对债主来说公平吗?显然不会。因此,许多奴隶情况是由于这样的债务而产生的。赫伯·范德卢特评论道:

还记得,在那个时代,没有一个国家有能力处理那些陷入无望债务中的人。所以,他们被允许卖身为奴(通常是暂时的)以换取解除财务责任(出埃及记21:2-4;利未记25:39-43;申命记15:12)[1999,p.11,括号内部分来自原文]。

《利未记》25:47-49提供了一个因债务而成为奴隶的例子:

住在你那里的外人或寄居的,若手头渐渐宽裕,你的弟兄却渐渐贫穷,将自己卖给那外人或寄居的,或外人家族的一支,卖了以后,有权把自己赎回。他弟兄中的一位可以把他赎回。他的叔伯或叔伯的儿子可以赎他。他家族中的骨肉之亲也可以赎他。他自己若手头渐渐宽裕,也可以赎回自己。

允许一个累积大量债务的人通过卖劳力来偿还债务,对社会来说是否公平?是的,这是公平的。然而,神意识到在任何情况下都可能出现的虐待行为,甚至规范了债务奴隶,并保护奴隶的权利和特权。

难以理解的律法

不可否认的是,即使《旧约圣经》中有这么多人道的奴隶律法,我们现代人对有些律法还是很难理解。例如,《出埃及记》21:20说:

人若用棍子打奴仆或婢女,当场死在他的手下,他必受报应。若能撑过一两天,主人就不必受惩罚,因为那是他的财产。

首先,神怎能允许奴隶主打他的奴隶呢?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必须记住旧约中的许多奴隶是谁。他们是那些因其邪恶和罪恶而被交在以色列人手中的民族成员。假设一个来自这些民族的奴隶决心尽可能多地损害他的主人。奴隶可以随时逃到一个更温和的主人那里(申命记23:15-16)。但是,假设他选择留下来并偷窃主人的财物,或者故意破坏主人的设备,或者摧毁主人的庄稼。主人能做什么来阻止这种破坏呢?赫伯·范德卢特这样说:

那么,无论奴隶们受到了多好的待遇,有些人也可能会叛逆反抗。他们忘记了自己之所以还活着是因为被当作战俘而不是被处死,他们可能会因为自己的奴隶身份而埋怨主人。他们可能会透过破坏财产、虐待其他奴隶或拒绝工作来表达他们的怨恨。主人除了使用体罚之外,可能别无他法(1999,p.17)。

对于大多数美国公民来说,这种做法令人反感,但许多国家仍然使用某种形式的鞭打或身体惩罚来遏制犯罪(一些读者可能还记得1990年代初期有关新加坡“鞭刑”的争议)。当现代囚犯在监禁期间违反规则时,通常需要更严厉的惩罚(如单独监禁)。如果一个奴隶应该被处以死刑,但却被允许在某些条件下生存,而他没有遵守这些条件,那么建议恢復他的死刑是否可行呢?尽管《出埃及记》21:20在我们看来很严厉,但这并不违背神的公义。

事实上,越仔细研究这段经文,就越能看出神在保护奴隶。关于主人打死奴隶所要受到的惩罚,克里斯托弗·赖特指出,这里所用的“受刑”实际上意味着“报仇”。而且,

在任何其他情况下,这意味着罪犯将在受害者家属的手中被处死……这条法律的自然意义是,谋杀的主人将由法律社区代表奴隶处决,因为奴隶没有家人为他报仇(1983,p.180)。

虽然并非所有评论者都像赖特那样肯定(在这段经文中涉及死刑),但没有一个具体案例能证明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不可能涉及死刑。“讲坛评论”的作者指出,这种对惩罚的恐惧会保护奴隶。

奴隶的死亡涉及刑事诉讼,一经定罪就会受到严厉惩罚。仅仅是导致致命结果的危险就会成为阻止极端暴力行为的有力威慑……这样的惩罚风险会促使主人谨慎行事(Spence and Exell,n.d.,p.179)。

《出埃及记》21:20中的限制是为了奴隶的利益,这个论点增加了额外的分量,伯顿·科夫曼写道:

这是赋予奴隶的一项保护性权利,使他们不会被打死!如果这在我们看来只是一个小小的祝福的话,让我们记住,在那个时代流行于异教世界的制度下,甚至一直延伸到使徒时代,在世界各地生效的罗马律法,对奴隶的惩罚,即使是微不足道和非故意的违规行为,也要对奴隶处以令整个异教世界蒙羞的“鞭打致死”的刑罚,这种惩罚通常在所有其他奴隶面前执行。神在此规定,奴隶主若跟随这种异教习俗,应该受到惩罚(1985,pp.309-310)。

总的来说,《出埃及记》21:20记载了在某些情况下,鞭打作为惩罚在道德上是可以接受的。然而,这段经文提供了其他异教文化中没有的保护奴隶的权利。

《出埃及记》21:26-27提供了另一个律法的例子,我们今天似乎很难理解它是来自公义的神。

人若打奴仆或婢女的眼睛,毁了一只,就要因他的眼让他自由离去。若打掉了奴仆或婢女的一颗牙,就要因他的牙让他自由离去。

再次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个顽劣、叛逆的奴隶,体罚可能是唯一的解决方法,而这个奴隶本应判处死刑。然而,这节经文中出现了另一个有趣的事实,它不是表达旧约规定奴隶制度的残酷,而是显示神对奴隶的关怀。经文指出,不应该打坏或毁掉奴隶的眼睛和牙齿。然而,以色列周围的国家并不遵循这样的标准。当非利士人抓到参孙时,他们“逮住他,挖了他的眼睛,带他下到迦萨,用铜链锁住他,叫他在监狱里推磨。”(士师记16:21)。同样,当巴比伦士兵袭击以色列,俘虏西底家王时,“他们在西底家眼前杀了他的众子,又剜了西底家的眼睛,用铜链锁着他,带到巴比伦去”(列王记下25:7)。神对待奴隶的规定给奴隶提供了比以色列周围国家更多的权利。

另一条令人震惊的有关奴隶的规定出现在《利未记》19:20-22:

若人与受聘作婢女的女子同房,这女子还没有被赎,还没有得自由;这女子要受刑罚;他们不可被处死,因为她还没有得自由。那人要把赎愆祭,就是一只公绵羊,带到会幕门口,作为赎愆祭献给耶和华。(钦定版圣经——KJV)

当然,怀疑论者对于这段《钦定版圣经》的翻译大肆批评,这似乎表明如果一个自由人与一个已受聘的奴隶女子发生性关系,那么奴隶女子要受鞭打,而男子只需提供一隻公绵羊作赎愆祭。然而,进一步调查表明,这段经文的意思完全不同。

首先,《钦定版圣经》的翻译者很可能错误翻译了“她要受鞭打”这部分文本。《美国标准版圣经》的译者对这段话的翻译如下:

若人与受聘作婢女的女子同房,这女子还没有被赎,还没有得自由,二人要受刑罚,但不治死,因为她还没有得自由。那人要把赎愆祭,就是一只公绵羊,带到会幕门口,作为赎愆祭献给耶和华。

《新英王詹姆士译本》(NKJV)翻译者提供了这样的翻译:

若人与一个已受聘作妾的女子同房,这女子还没有被赎,也没有得自由,二人要受鞭打,但不治死,因为她还没有得自由。那人要把赎愆祭,就是一只公绵羊,带到会幕门口,作为赎愆祭献给耶和华。

简单看一下这三种翻译就能看出,受惩罚的对象并不像《钦定版圣经》所示那样明确。凯尔和德利茨在他们的《五经註释》中指出,鞭打“是指双方,这从表达‘他们不治死’中显而易见”(1981,p.422)。G.J.温汉姆对这段经文提出了另一个有趣的解决方案,他将有争议的鞭打部分翻译为「必须支付赔偿」(1979,p.270)。关于这个翻译,他写道:

这条律法中最具争议的词语是:“会有一个biqqôret。” “biqqôret”一词只出现在《旧约》中的此处,因此它的意思非常不确定。其他对“biqqôret”的翻译不太值得推荐。“会进行调查”(RSV;参见NEB)是空洞的:每个法律争议都会涉及调查。“她要受鞭打”(AV)可追溯到古老的犹太教解释,可能是来自 “bâqâr ”的疑似派生词biqqôret,bâqâr 指 “牛,即牛皮鞭”。(pp.270-271,添加强调号)。

考虑到这些因素,这段经文似乎并没有表示女性应该与有罪的男性分开受罚。相反,除了有罪的男性单独负责提供燔祭公羊的责任之外,任何惩罚都应该一视同仁。

根据神的旨意,以色列人对他们的奴仆并不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这在《出埃及记》21:20,26-27和《利未记》19:20的指示就证明了这一点。这个想法与以色列人当时近东国家普遍接受的奴隶观念不同。“任何贬低或压迫奴隶的行为都被《圣经》作者谴责为错误” (Copan,2001,pp.173-174)。旧约中神的律法不仅对奴隶制进行了规范(使被奴役者获得许多权利,否则他们就没有这些权利),还提供了对刑事活动和债务进行公平处理的方法。旧约中的每一条奴隶制规定都可以显示出与正义和公平的原则一致。

《新约》中的奴隶制

当我们查考《新约》时,我们看到《圣经》中有关奴隶制的禁令有着截然不同的景象。《新约》并没有包含像《旧约》中那样具体规范奴隶制的条文。事实上,在大多数情况下,《新约》对奴隶制的规范很少。这就是怀疑论者对《新约》在奴役问题上的立场所提出的主要挑战之一。如果《新约》是一本由慈爱的上帝所启示的书,为何它对奴隶制几乎保持沉默?史密斯和霍夫曼在他们对《圣经》的攻击中指出:

拥有奴隶是当时的普遍现象,就我们所知,耶稣从未抨击过这种做法。他认为这种状况是理所当然的,并据此来塑造了他的比喻……。如果耶稣谴责过奴隶制,我们几乎肯定会听说过他这么做了(Smith and Hoffman,1989,p.143)。

对《新约圣经》在奴役问题上的立场的另一个挑战集中在教导奴隶要成为主人谦卑顺服的仆人的经文上。保罗在《歌罗西书》3:22中命令:“你们作仆人的,要凡事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不要只在眼前服事,像是讨人喜欢的,总要心存诚实,因为你们敬畏主。”(NRSV)虽然几个现代翻译在这节经文的开头插入了“仆人”一词,但“奴隶”可能是这段经文中希腊词“douloi”更好的翻译(Arndt and Gingrich,1967,P.205)。其他类似的经文包括《彼得前书》2:18-20、《哥林多前书》7:21-24和《以弗所书》6:5-9。露丝·格林在提出她认为《圣经》纵容奴隶制后写道:

那些否认我关于《圣经》观点的人应该转向《书信》看看保罗和彼得对“仆人”和主人的说法。这里仅有两个例子:“你们作奴仆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顺服主人”(《彼得前书》2:18)。“作仆人的,你们要惧怕战兢,用诚实的心听从你们肉身的主人”(《以弗所书》6:5)。在基督教《圣经》中有许多关于奴隶制的指示(1979,P.352)。

《新约圣经》对所有奴隶制的谴责都保持沉默吗?为什么它明确指示奴隶要顺从他们的主人?

首先,必须承认,《新约》中的许多奴役或奴隶制类型与本文前面讨论的道德上允许的类型相同。例如,《圣经》中所讨论的第一世纪的奴隶制,大多数都是以一个人欠下大笔债务为中心,因此由于这笔债务而成为奴隶或仆人。例如,在“登山宝训”中,耶稣说:“你同告你的冤家还在路上,就要赶快与他讲和,免得他把你送交给法官,法官交给警卫,你就下在监里了。我实在告诉你,就是有一个大文钱还没有还清,你也绝不能从那里出来。”(《马太福音》5:25-26)。从基督的话语中可以推断,经文中那个不努力与对手和解的人可能会被关进监狱,直到他还清“最后一文钱”。这种情况涉及到个人自由的撤销,因为个人欠下未偿还的债务——这笔债务最初是欠对头的,或者是由法官处罚引起的。

在《马太福音》18:21-35中,耶稣讲述了一个仆人欠主人一万他连得的故事。一个他连得是一笔巨款,相当于现代的数千美元。很可能这个仆人因这笔巨额债务成为仆人。债务奴隶在新约时代仍然是一种非常现实的补偿形式。这种情况绝对不能用来论证神让这种情况发生是不公正的。

此外,如果神只是提到某件事而没有在周围的经文中立即谴责它,就认为神容忍了它,这是错误的观念。怀疑论者指出像《彼得前书》2:8和《以弗所书》6:5这样的经文,然后坚持认为神容忍虐待奴隶的行为,因为祂告诉仆人要顺服它们的主人。但是,让我们分析一下这种官点。在《马太福音》5:39中,基督告诉祂的听众:“但是我告诉你们:不要与恶人作对。有人打你的右脸,连另一边也转过去由他打。”因为耶稣告诉听众要善待他人并转过脸来,这是否意味着祂容忍打人者的行为?绝对不是!保罗透过神的启示,指示他的读者要服从民间政府,并向这些政府纳税,这又如何解释?保罗是在认可所有这些政府的所有行为吗?当然不是。神从来没有认可任何个人或团体的这种不公正行为。

圣经原则与废除奴隶制

作为一个总结性论点,让我们明确指出,如果遵循耶稣和祂的使徒们所提出的原则,所有类型的虐待关系将被废除。如果从第一世纪开始,每个人都遵循耶稣在《马太福音》7:12中的教诲:“所以,无论何事,你们想要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奴隶制将不存在。如果世人遵循彼得的话语:“总而言之,你们都要同心,彼此体恤,相爱如弟兄,存怜悯和谦卑的心。”(彼得前书3:8),任何有关奴隶制的讨论都是没有意义的。

事实上,主和使徒的教导将像其他任何已知的社会改革系统一样会废除奴隶制。正如赫伯特·范德·卢特准确观察到的:

耶稣和使徒们没有发起反奴隶制的运动,因为这样做是徒劳的,并且会妨碍他们的主要使命。耶稣的首要任务是提供救恩。对使徒们来说,他们的首要任务是宣讲福音。但耶稣和使徒们都通过明确指出神同样爱富人和穷人,自由人和奴隶,男性和女性,来削弱奴隶制的基础。使徒们还欢迎并给予所有信徒在教会中平等的地位,无论种族、性别、国籍或社会地位(1999,p.26)。

此外,《新约圣经》中还有对绑架或奴隶贸易的直接谴责。在《提摩太前书》1:9-10中,保罗写道:

我们知道律法不是为义人设立的,而是为不法和叛逆的人,不敬虔和犯罪的人,不圣洁和世俗的人,杀父母的人,谋杀犯,淫乱的人,同性恋者,拐卖人口的人,说谎的人,伪证的人,和其他一切与正道相悖的事设立的(新国际版圣经,添加强调号)。

其他版本将希腊语“andrapodistais”翻译为“绑架者”或“劫持人贩”,但它也被翻译为奴隶贩子或奴隶贸易者(Arndt and Gingrich,1967,p.63)。因此,按照旧约的禁令,任何绑架和贩卖他人的人都涉及不道德行为,保罗显然区分了本质上错误的某些类型的奴隶制度和本质上无罪的其他类型的奴隶制度。

结论

事实是,某些类型的“奴隶制”不仅是允许的,有时对社会的福祉也是必要的。谴责《圣经》对奴隶制的立场是不公正的,必须证明经文本身对奴隶制的具体规定是不道德和不公平的。然而,当仔细审视时,《圣经》对奴隶制的立场与真正的正义相一致。所有在其中发现的规定都是为了公正对待所有相关各方而设立的。许多时候,《旧约》中规定的奴隶制是主人和仆人之间互惠互利的关系,类似于雇主/僱员的关係。此外,奴隶制通常是对应死刑的替代方案——这是某些国家应得的。债务累积导致许多自由人卖掉自己的劳力成为奴隶。

批评者认为《新约圣经》没有提到废除奴隶制的观点是出于多种原因的误导。首先,试图概括和谴责所有类型的奴隶制,没有考虑到监狱、个人债务、契约劳动等一系列道德上允许的情况。破产法、监禁条款、社区服务时间和扣押工资是现代道德上可以接受的某些类型的奴隶制的等价物,这些类型的奴役在《圣经》作者的时代很常见。其次,耶稣和《新约》作家总是谴责任何人的虐待行为,无论他们是奴隶还是奴隶的主人,都教导他们的追随者要善良、慈爱和富有同情心。

在《基督教社会记录》中,无神论者约瑟夫·麦凯布写道:“奴隶制是任何基督教护教者都不应该提到的最后一个词” (1935,p.27)。但他错过了《圣经》中的一个主要观点——那就是每个人都在某种事物上是奴隶。正如使徒保罗受启示写的:

难道你们不知道,你们献自己作奴仆,顺从谁就作谁的奴仆吗?或作罪的奴隶,以至于死;或作顺服的奴仆,以至于成义。感谢神!因为你们从前虽然作罪的奴隶,现在却从心里顺服了所传给你们教导的典范。你们既从罪里得了释放,就作了义的奴仆。(罗马书6:16-18)。

有些人是毒瘾、性放纵、悲观和抱怨态度或其他任何恶习的奴隶。然而,其他人是正义的奴隶,传授福音,帮助病人,照顾穷人。我们每个人都必须决定让哪个主人控制我们的生活。正如《诗篇》作者多年以前如此美丽地陈述的那样:“宁可在我神的殿中看门,不愿住在恶人的帐篷里”(诗篇84:10)。

神关于奴隶制的训示和指导具有明确的正义、怜悯、仁慈和善良的声音。当公平和充分地分析时,奴隶制的观念给诚实的人提供了一个证据,证明《圣经》中的神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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